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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页1中国法制史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第一节 楔形文字法概述(一)楔形文字法的概念:它是古代西亚幼发拉底河和底格里斯河两河流域的早期居民创造的、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奴隶制法的总称二)楔形文字法的产生和演变:楔形文字法是伴随着两河流域城市国家的形成与统一王国的建立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其演变具体可分为四个时期:1.分散的习惯法时期(公元前 30 世纪——公元前 22 世纪)城邦国家的兴起产生了最初的习惯法;简要介绍拉格什王国的社会改革2.成文法的初步发展时期(公元前 22 世纪——公元前 18 世纪)乌尔国家的兴起,迄今所知人类历史上最早的一部成文法典《乌尔那姆法典》的编撰;随后兴起的拉尔萨王国的《苏美尔法典》 ,埃什嫩那王国的《俾拉拉马法典》等3.全盛时期(公元前 18 世纪——公元前 16 世纪)古巴比伦王国《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代表着楔形文字法发展的高峰4.衰败时期(公元前 16 世纪——公元前 6 世纪)古巴比伦王国灭亡后,赫梯王国的《赫梯法典》和亚述王国的《中期亚述法典》继承了楔形文字法的传统,但楔形文字法的衰落不可避免三)楔形文字法的特征1.法典结构比较完整,逐渐向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结构过渡。
2.以楔形文字镌刻3.法典缺乏抽象原则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汇编,法律条文一般都是对具体法律问题的个别规定4.楔形文字法一般都将法描述成神意的体现,但它们仍属世俗法,并非宗教法5.属于典型的古东方奴隶制法第二节 《汉穆拉比法典》(1)法典的制定背景1.巴比伦统一以前,两河流域各城邦国家的习惯法和成文法存在很大差异,各自为政,法律不统一2.汉穆拉比时期,经济发展较为迅速,新型的经济关系开始出现,需要用新的法律手2段去解决3.自由民内部的分化和斗争激烈2)法典的结构和体系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式的结构,具有一定的科学性①序言:强调王权,宣扬君权神授②正文:共 282 条,大致包括诉讼程序、法院组织、犯罪、军人份地、租佃、雇佣、商业高利贷、债务关系、家庭和继承、损害赔偿、劳动工具以及奴隶地位等各方面③结语:强调法典的效力3)法典的内容和特征1.维护君主专制制度①规定了国王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无限权力②详细规定了军事制度,建立常备军,以维护君主的专制统治③对宫廷和神庙财产特别保护,处刑极为严厉2.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所有权①对盗窃罪作出了详细规定且进行极为严厉的惩罚②视奴隶为权利客体,可以随意买卖、出租或抵押。
3.公开确认自由民内部的不平等:将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钦努,法典对两者的权利保护是完全不同的4.包含大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①有关手工业商业的契约的规定几乎占全部条文的一半②买卖契约:注重形式,标的多样③租赁契约:充分保护出租人的利益④借贷契约:废除债务奴隶制,限制高利贷⑤劳务契约:对劳务的质量、报酬有明确的规定5.维护家长制,确认家长对妻子和子女的特权①婚姻以契约为基础,妇女是婚姻契约的标的②在夫妻关系中,夫妻地位极不平等③在家庭关系中,妻子和子女完全处在家长控制之下6.保留若干原始公社制的残余①土地长期实行国有制3②保留血亲复仇和同态复仇遗迹③对许多纠纷的处理还保留着自行解决争端的原始遗风④神明裁判广泛应用4)法典的历史地位①巩固了两河流域的中央集权制,推动了经济发展②为后世研究两河流域及整个东方社会提供了原始材料③在古代东方法制发展史上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第三节 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自己整合)第二章 印度法第一节 古印度法概述(1)古印度法的概念:古印度法是印度奴隶制时期法律制度的总称,内容包括婆罗门教法、早期佛教法及国王政府颁布的敕令2)古印度法的产生及其演变1.古印度法的产生古印度法是伴随着婆罗门教和印度国家的产生而逐渐形成的。
公元前 1000——公元前600 年,印度的氏族制解体,逐渐形成了奴隶制国家约公元前 7 世纪,婆罗门教产生,并很快发展成为国教,婆罗门教的经典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公元前 8——公元前 3 世纪,古印度出现了与法律有直接联系的经典《法经》 ,标志着古代印度法的正式形成2.古代印度法的全盛公元前 324 年,摩揭陀王国统一了北印度,建立了统一的奴隶制帝国孔雀王国第三代王阿育王定佛教为国教,广为宣扬佛法佛教经典《三藏》基本定型于约公元前 253 年召开的第三次结集,它不仅是佛教经典也是佛教法律汇编在佛法迅速发展的同时,婆罗门教法也得到重视在这一时期,印度法制史上最有名的一部法典——《摩奴法典》开始编纂,后又经多次修订和补充,成为法律的主要渊源4.古代印度法的衰落公元 3 世纪,印度北部印度重新陷入分裂印度社会也逐渐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6 世纪以后,佛教日趋衰落,经过改革的婆罗门教重新兴起这一时期除《摩奴法典》继续沿用,还有作为其补充的《那罗陀法典》和《布里哈斯帕提法典》较为著名以后,由于印度逐渐为穆斯林所统治,古代印度法不断衰落4(3)古印度法的渊源①吠陀:印度最古老的传世文献,婆罗门教最神圣的经典。
②法经:解释并补充吠陀的经典 ,附属于吠陀③法典:婆罗门祭司根据吠陀经典、累世传承和古来习俗编成的教法典籍④国王诏令:在古印度其法律渊源的作用受到宗教轻视,但阿育王的诏令除外4)古印度法的特征①与宗教紧密相联,密不可分②严格维护种姓制度③是法律、伦理、道德、宗教玄谈和哲学理念的混合物5)古印度法的历史地位①在印度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②对周边国家的法律发展产生了一定影响,是印度法系的母法第二节 古代印度法的基本内容(1)种姓制度: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法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解释种姓制度的起源及其实质,说明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2)所有权:古代印度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以国有制或王有制为基础,土地占有的主要形式是村社制社员的土地使用权受到法律严格保护而不同的种姓享有不同的所有权3)债法:契约关系较为简单,而且比较注重形式;已经注意到契约的法律效果;对高等种姓的债权给予特别保护4)婚姻家庭法:婚姻方式充满宗教色彩;严格维护种姓内婚制,但允许高等种姓男子与低等种姓之间的婚姻;高等种姓一夫多妻,低等种姓一夫一妻5)继承法:继承实行长子优先原则;继承与种姓制直接挂钩,不同种姓继承人的应继份额完全不同。
6)犯罪与刑罚:许多罪名的设置及其惩罚方式与宗教有直接关系;不同种姓同罪异罚,高等种姓侵犯低等种姓时,可以减轻处罚;低等种姓侵犯高等种姓时,则必须加重处罚7)诉讼制度:缺乏统一而固定的法院组织,最高司法权由国王直接控制;神明裁判广泛运用第三节 古代印度法的基本特点和历史地位(自己整合)5第三章 古希腊法第一节 古希腊法概述(1)古希腊法的范围:古代希腊包括希腊半岛、爱琴海诸岛、爱奥尼亚群岛以及细亚的西部沿岸,它是欧洲最先进入阶级社会和产生奴隶制国家和法的地区古希腊法乏指存在于古代希腊世界所有法律的总称希腊城邦中影响最大的是雅典和斯巴达2)古希腊法律的特点:①由于希腊分离隔绝的自然地理环境,加上国内没有形成统一的经济前提,整个希腊始终没有出现适用于全境的法律制度,长期分立②希腊的成文法出现较早,在从氏族组织转变为国家过程中许多城邦普遍进行了编纂法律的活动,然而跟后来的罗马法相比,却大为逊色,缺乏完备、发达的法律体系③希腊各邦很早便与埃及、迦太基及西亚诸国有着经济和文化的交往希腊吸收了这些国家法律中的不少东西,在此基础上又有所发展,产生了自己独特的法律体系,又对以后的罗马法有较大的影响;④古希腊时代的法律,虽然在立法技术上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不过因为法官们严守成文法的字面意义,缺少对法律条文或法理方面的深入研究,没有形成在社会上占重要地位的法学家集团结果使希腊法未能象罗马法那样在理论上达到精辟的程度;⑤伴随公元 8-6 世纪希腊人广泛进行殖民活动,先后建立起许多殖民城邦,这些城邦一般带有“母邦”的习惯和传统,也适用“母邦”的法律。
3)雅典民主制发展的过程:①前 8 世纪左右,雅典掌握在氏族贵族手中,新兴的工商业奴隶主集团联合平民展开斗争取得了胜利②前 6 世纪初,梭伦通过“宪法”实行的一些改革就是个重要标志,并为雅典民主制“宪法”的产生及其民主政治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一)公元前 594 年,新兴的商业贵族梭伦当选为执政官①他颁布了“宪法”,进行了许多政治、法律方面的改革,主要内容是颁布了解负令,取消一切债务奴役制,按财产多寡将公民分为四个等级,第一等级担任最高官职,二、三等级担任一般官职,第四等级仅能参加民众大会打破了过去贵族依仗世袭特权垄断官职②提高民众大会的作用以限制和削弱贵族会议的权力,赋予它各方面重要权力,这个机构各个等级均有权参加③设立 400 人会议和陪审法院400 人会议类似民众大会的常设机构,4 个部落各选100 人组成,前三等级公民都可参加陪审法院为民众大会准备议案,还从贵族中分享司法权力,成为最高司法机关,每个公民均可当选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理④亚里士多德在《雅典政制》写道:“梭伦宪法中最具有民主特色的大概有三点:一最重要的是禁止以人身为担保的借贷;二是任何人都有自愿替被害人要求赔偿的自由;第三是向陪审法院申诉的权利。
二)前 509 至 508 年间平民领袖克里斯特尼当选执政官,进行改革主要有:①全雅典分为 10 个选区,每选区 50 名代表组成 500 人会议代替梭伦时的 400 人会议,除第四等级外,都有资格参加并享有更多权力,可以管理财政、外交事宜,为民众大会准备议案和执行其他决议此外还提高了民众大会的作用,使其成为雅典的最高政权6机关,形式上每个公民都有权参加,享有投票权②克里斯特尼制定“宪法”及其政治改革,肃清了氏族制度的残余,巩固了雅典的民主政治③希波战争后,雅典成为海上强国,其民主制的“宪法”和民主政治也最为发达,在阿菲埃尔特和伯里克利时代达到顶峰三)前 462 年,民主派首领阿菲埃尔特制定新“宪法”,给贵族势力和贵族政治的残余以有力打击民众大会决议不再受贵族会议的干预和监督,贵族会议审判公职人员渎职罪的权利被取消,在司法方面建立了不法申诉制度,以保卫民主政治不受寡头势力干扰四)之后,伯里克利又制定“宪法”,进一步促进了雅典政治和法律的民主化①执政官及其他行政官职,对每个等级公民都开放,民众大会成为最高权力机关,18岁以上男性公民均有权参加民众大会通过的具有一般规范性的决议,成为前 5 至 4 世纪雅典法的主要渊源。
五百人会议除为民众大会准备方案外,还负责执行民众大会的决议,监督各部门日常事务陪审法院的民主色彩更为浓厚,以抽签方式从年满 30 岁的男性公民中选 6000 人组成,内部分成 10 个庭法庭又能参加立法工作,对民众大会的决议有最后批准权②伯里克利还实行公职津贴办法,使贫穷的公民也能担任公职第二节 雅典法(1)(在雅典,之所以能通过一系列民主制“宪法”,原因,有其雄厚的经济基础和阶级根源):①雅典是个沿海国家,工商业很早就发达,农业部门相对落后梭伦改革又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土地的集中,小农经济占优势因此决定了靠土地收入的贵族势力相对软弱②由于工商业在全部经济中比重较大,对外贸易更为发达,较早形成了工商业奴隶主集团他们在奴隶主内部逐渐占据多数,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因此在国家产生、发展过程中,与氏族贵族不断进行争夺统治权的斗争,结局多以氏族贵族的失败或妥协而告终③工商业奴隶主集团所以有力,重要因素在于得到广大农民、手工业者的支持他们是公民的大多数,又是雅典军队的核心,同时也是民主政治的积极要求者农民和手工业者要求改善自己的政治经济地位的呼声日益高涨,奴隶主阶级不得不做出让步,让他们更多地参与国家活动。
④雅典奴隶数目比自由民多数倍,全盛时期自由民总数为 9 万人,而男女奴隶多达 36.5万人 ,这样的力量对比,不能不影响统治阶级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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