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办理指南doc.doc
7页汕 头 市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办理指南一、办理事项名称工业产品(不含食品相关产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及牙膏)生产许可证核发(含发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他)及其他类别申请二、设定依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六十八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三、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4.《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5.《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6.《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财〔2007〕66号)7.《关于下放第一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发证的产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136号)8《关于公布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7年第174号)9.《关于电线电缆等12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9年第16号)10.《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11、《关于做好部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下放市级发证有关衔接问题的通知》(粤质监质函〔2012〕565号)1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发[2005]40号令)13.《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14.《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15.《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16.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实施细则17.关于委托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的通知(粤质监质函[2013]204号)18.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委托书((粤)质监委字[2013]第1号)。
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1、汕头市质监局负责摩托车乘员头盔等3类工业产品(见表一)的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及核发(含发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他)表一: 3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目录表序号产品名称序号产品名称1摩托车乘员头盔3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2橡胶制品 2、汕头市质监局负责人造板等17类工业产品(见表二)的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环节,核发由广东省质监局负责表二: 17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目录表序号产品名称序号产品名称1人造板10特种劳动防护用品2耐火材料11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3泵12输水管4电线电缆13建筑防水卷材5电力整流器14电力调度通讯设备6化肥15水文仪器7电热毯16岩土工程仪器8助力车17危险化学品9汽车制动液 3、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其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点击打开)五、申请条件1.有营业执照;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8.符合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要求;9.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六、申请单位应提交的资料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暂未开通网上申请业务,省质监局发证其他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可网上申请纸质申请材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相关人员的身份证件、个人资质证明等复印件应由本人签名一)生产许可证核发(发证)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三份及电子文本,电子文本请使用从汕头市质监局或省质监局网站下载的Excel表格);2.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包括生产所申请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复印件(三份,需提交原件核对);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三份,需提交原件核对);4.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的产品,需提交省级产业政策工作部门(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等)出具的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材料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二份);5.产品实施细则所要求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国土使用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意见等材料复印件(三份);6.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三份);7.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加盖申请人印章的书面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三份,需提交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原件核对)二)生产许可证核发(换证)(生产许可证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期满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1.第(一)项“生产许可证核发(发证)”要求的全部材料;2.生产许可证原件(含正、副本及明细)及复印件(三份)。
三)生产许可证核发(增项)1.第(一)项“生产许可证核发(发证)”要求的全部材料;2.生产许可证原件(含正、副本及明细)及复印件(三份)四)生产许可证核发(迁址)1.第(一)项“生产许可证核发(发证)”要求的全部材料;2.生产许可证原件(含正、副本及明细)及复印件(三份);3.变更前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证明复印件(三份,需提交原件核对)五)生产许可证核发(换证、增项、迁址、其他)同时申请生产许可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他两项以上的,按照所申请事项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相同的材料不需要重复提交六)集团公司与所属单位一起申领许可证1.集团公司与分公司分别填写申请书,集团公司申请书封面加盖集团公司公章,分公司申请书封面应加盖集团公司和分公司公章(各三份);2.集团公司出具的与所属分公司关系证明原件(三份,需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3.集团公司和所属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需提交原件核对);4.根据申请类别,第(一)项至第(五)项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相同的材料不需要重复提交;5.企业法人在其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设点生产的,属设立分支机构,按第1-4点要求上报申请材料;6.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加所属分公司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按第1-4点要求提交材料;(七)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按第(六)项“集团公司与所属分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第1-4点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七、许可程序(一)申请1.省质监局负责审批的涉及产业政策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质监窗口提交申请 2. 省质监局负责审批的其他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核发网上提交申请的,应当()填写《申请书》和上传其他申请资料其中如申请书封面(需加盖公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产业政策证明、工商核准变更通知书、集团公司关系证明、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国土使用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意见等申请材料必须上传原件扫描电子文档(PDF格式或JPG格式),否则视为无效申请退回申请人自网上提交申请资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将纸质申请材料(相关材料的原件现场核查时核对)邮寄至市质监局质量科(地址;汕头市长平路72号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大楼)以纸质方式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前往市行政服务中心质监窗口办理二)受理市质监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退回申请材料,本次申请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网上申请及纸质方式申请的申请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质监窗口领取受理决定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补正告知文书)。
三)上报市质监局将已受理的属省级发证申请人材料上报省质监局进入核查、审批环节;将已受理属市级发证的申请人材料及时办理相关程序四)核查和产品发证检验1、由质监部门安排审查组对申请人进行实地核查2、对实地核查合格的申请人,由审查组按有关规定现场抽封样品,由被审查申请人在7天内将样品送达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公布有资格承担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名录,详细名单可在总局网站查询)五)审批、决定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及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此期限内),质监部门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审查结果进行审定,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符合发证条件的,自决定准予行政许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申请期满换证、迁址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重新开始起算;其余申请类别按原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变2、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审批部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申请人自接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应当立即停止试生产,并进行整改,完成整改后可再次提出申证申请六)公告汕头市质监局在局网站()统一公告本局负责审批的准予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名单(广东省质监局发证或国家质检总局发证的,由其分别在相应网站(、)上公告审批的准予行政许可的申请人名单)。
八、许可时限市质监局受理的属省级发证的,为5个工作日;市级发证的,为60个工作日(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及异议处理的时间,不计入此期限内)九、收费依据和项目(一)现场核查审查费 收费依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收费标准:每家企业每一次申请一个发证产品单元收取2200元,同一家企业每次申请同类产品,每增加一个发证产品单元加收440元现场核查审查费在生产许可证受理时缴交 (二)产品检测费:由申请人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的通知》(国家计委、财政部〔1996〕1500号)的规定支付给检验机构十、办理地点和时间1、办理地点: 汕头市行政服务中心质监窗口(汕头市长平路时代广场财政大楼北楼二楼);2、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9:00-12:00、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十一、咨询和投诉1、行政服务中心质监窗口:0754-88489821 市质监局质量科:885231872、投诉:0754-88536226十二、申请表格(含范本)下载网址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或汕头市行政服务中心: 十三、其他事项1、国家质检总局、省质监局负责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工业产品目录可在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