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建飞法理学的应用价值.docx
83页黎建飞法理学的应用价值第一篇:黎建飞法理学的应用价值 法理学的应用价值 黎建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主 题:法理学的应用价值 主 讲 人:黎建飞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人民大学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院副院长 中国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海商法、保险法研究所主任 主 持 人:郭 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2022级博士研究生 特邀嘉宾:史彤彪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主持人:同学们对黎老师可能不是很熟悉,特别是法理的同学,我首先对黎老师作一下简单的介绍黎老师现在是我们人大法学院的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研究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 也是海商法研究所主任他也有很多的社会兼职,譬如说中国法学会劳动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会常务理事等黎老师在1979年-1983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75年我刚出生 可能在座的不少同学还没出生)然后又接着攻读硕士,90年在中国社科院毕业,获得法理学博士所以说,黎老师虽然是研究劳动法的但是他以前是法理学毕业的。
今天晚上黎老师给我们讲的主题是“法理学的应用价值”,从这个意义上讲,我想今天晚上的讲座一定是非常精彩下面我们有请黎老师 黎老师: 谢谢! 刚才的介绍已经很详细了,但已婚他没有介绍,这说明简历得搞详细一点今天晚上这个题目,是史彤彪老师给我出的题目,要我给法理的同学做一个讲座这对于我而言非常麻烦,因为我得重新去写稿,毕竟离开这个地方已经很久了,但我还是心存感激感激法理学非常宽容:对一个逃跑者(我算是一个逃跑者,以前学习法理学,本科时特别喜欢法理学,硕士时是法理学专业,博士时是法理学专业,结果学完之后就当了逃兵)十分地宽容逃兵在中国可是不太好办的,回来一般是要审查的(一般是右派之类的)而且现在甚至还邀请我回来,这就更难得了在五百强公司都有一个规矩,凡是离开的人再回来是不要的,无论你这匹马有多好,回头草绝对是吃不了的所以说,法理学非常伟大,对于一个逃跑者和回来的人都能够接受今晚讲座的题目叫做“法理学的应用价值”,在我看来第一项功能就是能够接受逃跑的人这算是他的第一项应用价值——具有宽容和包容的价值 如果按计件工资的话,对于我而言, 已经是完成一件工作了 接下来我要讲一下法理学学科本身的一个价值。
因为我也确实一直都是学习法理学的,从一开始上学我就喜欢法理学,在它上面投入了不少精力,尽管没有学出来,但是可能有一些体会从它的应用价值的角度来讲: 第一个方面是其方法的价值 即法理学作为一种方法论对于法学的价值法理学在西方叫做法律哲学,而哲学无论是哪个学派,都是解决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问题法理学也是一样的,它解决的是法学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或者说解决法学研究者对于法律的看法、观念和方法首先我们要从方法入手,因为我得益于法理学也先是在方法论上面举一个例子,任何一个部门法学都会首先考虑法的开始,无论是民法,刑法,环境法还是劳动法人们给劳动法一个公认的开始时间是1802年英国颁布的《保护童工法》若只对这样的一个开始作为部门法来研究,我们会联想到工业革命之后所引起的变化,然后从工业革命产生的法来分析但是如果我们用法理学方法论来研究,我们就会得到更多的结论和更多的感受对于1802年的《保护童工法》,我就得出了至少四个方面的结论,并将它们带入了我的文章与研究中下面我将向大家介绍我运用法理学方法论得出的结论 首先是法的起源 法理学的第一课就会告诉你不同地方的法是什么时候起源的以及关于起源的各种学说西方认为它是人的一种需要;马克思主义认为它是一种阶级斗争的产物;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及国家的起源》则认为是国家。
让我们再往前看, 摩尔根的《古代社会》告诉我们原始社会的状态以及法的萌芽阶段所有的这些东西就给我们很多启示对于1802年《保护童工法》这种现象的出现,我们从法的起源上面就会思考《劳动法》为什么会出现这么晚?为什么它没有和人类社会一同开始,而是在19世纪初期才出现?在这样的一个背景下考察它的起源时,我们就看到了它不只是工业革命的产物,还看到了它与其他法律的不同它没有产生于人类自身早期的行为,也没有随着阶级、国家的出现而出现,它纯粹是社会与法律发展到一定阶段过后的一个新的产物,带有此阶段的特征因此,在这个阶段产生的法的规定性也就不同于人类早期法律的自然形成过程它的产生没有伴随人类开始的需要,也不具备其特征,因此它更具有法的阶段性由这个现象我们再来进行最后的分析:我们会得出《劳动法》更多地适用于工业社会的劳动关系而不太适合于现在的一些社会关系,如飞行员和保险推销员进而明白了飞行员的一些现象我们用《劳动法》是解释不通的事业单位不能用《劳动法》来调整则是因为劳动法不是适用于人类劳动的一般规则,它只能解决特定情况下出现的特定情况,而且它的对象和调整范围都是十分特定的 其次是法理学会关注法的特征的研究 将其特征放在特定的历史类型里面,可以得出不同的历史类型会有不同的特征。
我们可以把《劳动法》放在资本主义社会,利用资本主义法的几个特征,从法理学上直接套过来但作为一个研究生、博士生或者教授,则还应该看到它是一种工业革命过后产生的规则,具有一些后出现的法律的特征首先这些特征并不像人类早期自身特征那么规范,难以形成一种规范性的体系《劳动法》是一部不具备逻辑体系的法律,它的每一项内容都只是劳动行为在不同情况下的不同表现,互相之间没有什么联系这种法律的实用性特征非常强,但人们至今都没有解决它内在的逻辑问题从法的特征上我们可以看到后现代的法律(也就是后社会产生的法律)学起来比较麻烦与无聊有些人学习 《劳动法》或许状况会好一些,有些人学更新的法就会觉得这些法律怪怪的,它们不像民法、刑法那样来源于人类自身的需求和自身的规则,会让你感觉它们的对策性非常强而逻辑性不强,难以给人们一种理性的美感 再次是法的历史类型法的最简单的四种类型为奴隶社会的法,封建社会的法, 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和社会主义社会的法我们从这四种历史类型中看出了社会与法进步的必然性由这种社会与法进步的必然性,我们对《劳动法》的发展,对《劳动合同法》引起的争议就有一个非常理性和稳定的认识《秦律》中记载秦朝光杀人的手段就有数十种。
而现在我们几乎废除了死刑(即使有死刑的时候也尽量选择注射),我们在民法上面也更多地强调了对个体的保护,在平等观意义上我们也进行了修正在消费者和生产者之间我们更加注重弱者对于《劳动法》也是这样如工伤保险方面首先第一阶段是工人愿意承担工伤,结论是工伤自负因为当他选择劳动行为的时候就意味着选择了风险,出现风险了,你是活该的后来觉得这样很过分,且随着社会进一步发展,责任分得清楚了如果是老板的责任的话老板来负但真的要分清责任很难,等责任分清,很多事儿早就过了更何况有时责任还没分清伤者就已躺在床上起不来了慢慢地,情况就发展到了现在的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就是根本不管是谁的责任实际上它得出来的结论就是:老板就应该负责劳动者的责任因为工伤事故绝大部分需要以违章为前提,如果不违反操作规则的话,很少会出现工伤事故我在当工人时就曾因违反操作规则而发生了事故,好在当时并无大碍,否则今天晚上在这里讲课的就是另一个哥们儿继续回到主题,根据上面我们所说的,那么你就会有这么一种感觉---你基本不用担心人类社会会怎么样,出现法西斯也好,出现专制也好,出现焚书坑儒也好,社会始终会向着一种从野蛮到文明、从非人道到人道、从更加有利于人的发展的这样一个方向前进。
无论你怎么改变或阻止它,无论哪个领导人出现,它总的趋势是不变的所以《劳动合同法》出现了这么多的争论我们也就觉得没有关系了它的八小时工作制度是不可阻碍的从饥饿政策到现在的最低工资保障亦是如此这些年这些方法直接影响到我最近的文章这三十年我把《劳动法》放在了历史类型这样一个角度来研究它,因而我得出了更加生活化的结论 最后则是法律体系法理学上面也叫作法系法系给人的思考是两大法系的特点可能我们学完法理学部门法的时候就不再管两大法系了,因为只要我在用它的时候知道它在哪里就行了但是如果我们在研究的时候能将其带入 ,你会发现那有很大的价值我们仍以1802年的《保护童工法》为例因为我们知道英美法系是判例法,它的法律是很长的一串名字,通常是为了什么什么而制定法,还不是我们所说的law不像我们的成文法如《保护童工法》如我翻译的《英国的法律解释》和《美国宪法解释与判例》这两本书,英美法系就没有这样的名字,它不是这样使用法律的名字这个就是法系的特征,我知道了,我就可以去找这个东西,我发现它是为了保护儿童的健康,使之符合社会的道德规范而制定的一种规则这样一个法的名称给我们的启示就是:它不是我们所理解的简单的一部《保护童工法》,实际上你去读懂并思考的话,你会知道英美法系不可能有这样的法律名称。
稍微准确一点的翻译是《学徒工健康和道德法》人类社会在《劳动法》上面始终追求的两个东西就是道德与健康,对劳动者的劳动行为要符合道德需求并且不危及其健康无论工时的缩短、工资的最低保障、劳动、环境、卫生 与安全,都是以这两个为起点所以不能够说只要劳动者愿意,我们就可以不去管他们的权益那这样子劳动者的权益将得不到保护,最后就会产生道德或健康的问题---就是《劳动法》所要解决的两个问题 由此可见,我们仅从法理学的方法论去分析人类最早出现的第一部劳动法,就可以得到这么多的启示和结论,从而使我们的研究显得更加扎实通过这样的研究,你也会感到自信它们都是经过你思考而得出的结论,是经得起检验的,可以和别人讨论这比单纯地就这部法律去研究、去网上搜索好多了很多文章读起来让人觉得浅显,我认为就是在方法论上存在问题,他们没有把命题放在更加哲学、更加理性、更加历史的背景下进行思考,使其深化 这就是是从方法的价值角度上分析法理学的应用价值 第二是定理的价值 定理就是规律、定律、规则等法理学是研究基本定理的学科,它是一门高度抽象的学科,它将从所有的法律中抽象出一些共性的、带有一些规律性的定理、基本定律而对基本定理的遵守和贯彻问题,我觉得是我们目前存在着的非常大的问题。
这种问题表现在我们的研究当中,表现在我们的立法当中,表现在我们的司法当中,还表现在我们的教学当中定理的重要性远远超出了你去读一些法律条文,中国这种法律条文,用我们以前的一位副部长的话来说,高中以上的文化水平就能读懂 因为它的法律要求的浅显化, 要求简单明了,这就是为什么有这么多的人选择司法考试,而且也很容易通过的原因它很容易,没有什么很神秘的东西,在我们那个年代我们认为法学研究生是最好考的,外来专业过来考,一考一个准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因为它更注重的是对一些条文的感觉,所以特别简单但实际上,如果你真的要考上法学研究生,或者说真的把法律学进去,又或者说要有法律的思维、具有法律的逻辑性,不经过法理学的严格训练就想要达到那种程度是非常难的 因为要谈一个法律,要谈一个法律现象,出租车司机都能作到,卖西瓜的也能谈尤其是那些涉及到人类社会基本规则的,就更简单了——偷盗是违法的,杀人要偿命,借钱要还这些原理都是法律,人类都来源于这些原理,但你作为一个专业工就不只是这样 就像我上次和姚老师一起复试一个考生,就问他买了车票不检票,出了事故该不该负责任的问题,结果他天上地下扯了一阵子,还不如那些卖西瓜的人说得清楚。
不仅没说到理论上,连问题都没有说清楚,这就非常不好那么为什么我们要强调它的定理呢?我们从爱因斯坦那得到答案爱因斯坦很有意思,他说他的一生, 一半用于政治 ,一半用于方程这个方程可能是翻译过来的,因为我没有看原著,也许不应该用方程这个词, 但现在就继续用这个方程他说,方程对于我而言更重要些,因为政治是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