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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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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 第四节 民事权利 第五节 民事义务 第六节 民事责任 第一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P36)一、法律关系(一)概念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起源1、观念上—法锁 2、理论上—萨维尼《现代罗马法的体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一)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由民法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二)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2、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4、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媒介媒介: : : :民事法律事实民事法律事实平等主体之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和财产关系人身和财产关系民法调整对象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权利义务民事法律规范 5、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6、民事法律关系是形式与内容、动态与静态、过程与结果的辩证统一 第二节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P44P44)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概念 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二)特征1、权利主体与义务主体2、特定与不特定3、单一与多数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一)权利(二)义务(三)本质——权利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概念(二)种类1、物2、行为 3、知识产品(智力成果)4、非物质利益(人身利益)5、有价证券6、权利(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如:土地使用权可以成为抵押权的客体,知识产权可以成为质押权的客体) 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P50)一、概念(一)产生:因一定民事法律事实的出现,民事主体之间形成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二)变更1、主体2、客体3、内容(三)消灭1、绝对消灭2、相对消灭 二、民事法律事实(一)概念 符合法律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的客观情况二)特征1、客观现象2、能够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3、受法律规范支配(三)类型1、自然事实(1)概念:与人的意识无关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一切客观情况 (2)类型A、事件(客观情况的发生,如:出生、死亡、爆发战争)B、状态(客观情况的持续,如:时间的经过、人的下落不明、战争状态)2、行为(1)概念:人有意识的活动(2)类型 A、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行为的性质)B、民事行为、准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意识状态) 1、民事行为: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民法上效力的表意行为2、准民事行为:是表意行为中的一种,但是其效力非基于表意人的表意,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

      3、事实行为:行为人没有产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律的规定发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无因管理、拾得遗失物)(四)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 第四节 民事权利一、权利的本质(一)意思说:个人意思所能自由支配的范围,无意思能力则无权利二)利益说:法律归属个人的利益(权利主体与受益主体的一致性)(三)法力说: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构成1、法律之力:受法律的支持和保障的一种力量,依此力量既可以支配标的物也可以支配他人2、特定利益:受法律所保护的生活利益(法益)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指法律为了保障民事主体的特定利益而提供法律之力的保护,是法律之力和特定利益的结合,是类型化了的利益二)特征1、民事权利是由民法所确认的由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2、民事权利体现为民事主体一定范围内的行为自由3、民事权利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4、民事权利是类型化了的利益 三、权利的分类(P58) (一)财产权、人身权与综合性权利(体现利益的性质与内容)1、财产权(物权与债权)2、人身权(生命健康权、荣誉权、名誉权)3、综合性权利(知识产权、社员权、继承权) (二)支配权 、请求权、变动权(权利的作用)1、支配权:权利人直接支配权利标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物权)。

      1)对世性(绝对性)(2)排他性(3)直接性(4)特定性(客体特定)2、请求权:权利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1)对人性(相对性)(2)非公示性(3) 相容性、平等性(4)连结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枢纽 3、变动权:权利人依自己的行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1)形成权(追认权、选择权、解除权、抵销权) ①概念 ②特征A、单方行为B、其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D、其存在有一定的存续期间 ③行使的原则A、不得附任何条件或期限B、一经行使不得撤销(2)抗辩权①概念: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②特征A、其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B、只能由法律明确规定而产生C、是否行使完全由当事人决定,不主动行使则视为放弃 ③类型A、实体法上的抗辩权a、永久性抗辩权(消灭时效之抗辩)b、延期性(一时)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B、程序法上的抗辩(诉讼)a、权利障碍之抗辩(请求权自始不发生)b、权利毁灭之抗辩(请求权消灭) (三)绝对权与相对权(义务主体是否特定及权利的特点)1、绝对权(对世权):物权2、相对权(对人权):债权(四)主权利与从权利(权利依存关系)1、主权利(独存权)2、从权利(附属权)▲主权利与从权利是一种相对的法律概念▲从随主原则 (五)既得权与期待权(权利是否已经取得)1、既得权2、期待权(附生效条件的权利)(六)专属权与非专属权(权利与主体之间是否存在专属关系)1、专属权(人身权)2、非专属权(财产权)(七)原权利与救济权(权利发生的先后及相互关系)1、原权利:原有民事法律关系中存在的权利2、救济权:原权受到侵害或者有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时发生的权利。

      四、权利的竞合(一)概念:数个权利存在于同一标的,而其行使可能产生同一结果◆请求权竞合:权利人对于同一义务人,就同一标的,发生数个请求权的情形◆其中一个请求权得到满足,其余请求权均归于消灭二)关于请求权竞合的学说1、法条竞合说2、请求权竞合说3、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五、民事权利的行使(一)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二)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的利益(三)行使必须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六、民事权利的保护(一)自我保护(私力救济)1、自助行为(1)概念: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的情况下,对义务人的财产予以扣押或者对其人身自由予以约束等行为2)要件A、须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B、须情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C、须不超过必要限度D、须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处置 (3)效力 2、正当防卫(1)概念:为了保护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对于现实的不法侵害采取的防卫行为2)构成要件A、有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存在B、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C、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D、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2)效力 3、紧急避险(1)概念:为了避免本人或者他人的民事权益或者公共利益受到急迫的危险所为的行为。

      2)构成要件1、须有急迫危险2、须为避免自己、他人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所面临的急迫危险3、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以较小的损害保全较大的利益)(3)效力A、人为: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B、自然原因: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C、避险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二)国家保护(公力救济) 第五节 民事义务(P70)一、概念与特征(一)概念 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义务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约束手段二)特征1、由民事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2、利他性3、具有法律拘束性4、具有限定性 二、分类(一)法定与约定义务(二)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三)一般义务(主义务)与附随义务(四)绝对义务与相对义务(五)专属义务与非专属义务 第六节 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关系 权利主体—义务主体 救济权主体—责任主体(民事责任关系)二、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1、义务说(第二性义务)2、制裁说(强制性惩罚措施)3、后果说(通说—不利后果) (二)特征1、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承担的不利后果2、以一方当事人补偿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为主要目的3、兼具强制性与任意性4、主要是财产责任 三、民事责任的分类(一)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与其他责任(发生根据)1、违约责任2、侵权责任3、其他责任(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二)财产责任与非财产责任(是否具有财产内容)1、财产责任(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2、非财产责任(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三)单独责任与共同责任(责任人的数量)1、单独责任(一个民事主体)2、共同责任(两个以上的主体)(1)按份责任 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各自按照一定份额承担责任,相互间没有连带关系。

      2)连带责任 责任人一方主体为多数,各个责任人对外不分份额,向权利人承担全部责任3)补充责任 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由有关的人对不足部分予以补充的责任 (四)单方责任与混合责任(责任存在于一方还是双方)1、单方责任(注意与单独责任区分):当事人一方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2、混合责任(双方责任):双方实施过错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而产生的,各自根据过错的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出资人承担责任的范围)1、有限责任(以出资额为限对债务承担责任)2、无限责任(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六)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是否以当事人的过错为要件) 四、民事责任的形式五、民事责任与刑事、行政责任的区别及其适用(一)区别1、强制程度不同2、责任性质不同 3、承担方式不同(二)适用 现代罗马法的体系 第一编 法源 第二编 法律关系 第三编 法律规则对法律关系的支配 第四编 物权法 第五编 债权法 第六编 亲属法 第七编 继承法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合同法》第80条第1款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 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民事行为与准民事行为比较相同点不同点民事行为同属于表意行为,将一定的心理状态表示于外部为特征发生当事人希望的法律效果如,买卖准民事行为效果依法律规定发生,而不取决于当事人的希望如,催告后的效果,根据追认与否由法律决定 权利本质的学说学说观点评价意思说 意思是权利的基础,无意思则无权利该说没有注意到权利的(无行为能力人)享有、(亲权)取得、(法定代理)行使、消灭并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利益说 法律归属于个人生活的利益为权利 该说错误地认为权利的主体与受益的主体同一法律对于利益的保护,未必都是以通过赋予权利的方式如,(交通安全)反射利益,虽不享有权利但受有利益 法力说 权利的的本质为法律上之力,权利总是由“特定利益”和“法律上之力”构成多数说。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张三有一幢房子欲出售,5月1日与李四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价格30万元,5月2日跟王五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价格40万元,5月3日跟赵六签订了一份合同,价格45万元,问张三应该履行哪一份合同 ◆发生权利之形成权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变更权利之形成权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消灭权利的形成权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五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权利障碍的抗辩权利障碍的抗辩合同不成立无行为能力违法法律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 权利毁灭的抗辩权利毁灭的抗辩清偿提存混同免除抵销撤销权的行使 抗辩权与程序法上的抗辩比较基础法院职责程序法上的抗辩请求权不存在或归于消灭应主动援用,依据职权裁判抗辩权请求权仍存在,但发生对抗由当事人自己主张 广义的抗辩 第一百二十八条 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九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三十五条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问:甲、乙、丙三人为合伙关系,在经营中欠丁1200元债务,丁可以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 担保法17条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条 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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