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第四节国际法上的继承(课件).ppt

18页
  • 卖家[上传人]:zhuma****mei1
  • 文档编号:54270013
  • 上传时间:2018-09-10
  • 文档格式:PPT
  • 文档大小:133.50KB
  • / 18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States in International Law,——The Succession of State and Governments,The conception of Succession,Article 2 of 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Succession of State in respect of Treaties.1978:A succession of international persons occurs when one or more international persons takes the place of another international person, in consequence of certain changes in the latter’s condition.,The conception of Succession,Article 2 of 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Succession of State in respect of State Property, Archives and Debts.1983:Succession of States as meaning the replacement of one State by another in the responsibility for th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territory.,The conception of Succession,是指由于具有国际法律意义上的事实或情势出现,使国际法上有关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所引起的法律关系的改变.,The character of Succession,继承的主体包括国家、政府和国际组织 继承的对象是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发生继承的原因是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Succession of new state,一国对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即是由于出现了国家间领土变更的事实,而使与变更的领土相关的国际法上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从被继承国转移给继承国.,引起国家领土变更的情况:,转让或交换领土 合并 分离 分立 独立,国家继承方面的规则,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Succession of State in respect of Treaties.1978 ; 《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1978年) 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Succession of State in respect of State Property, Archives and Debts.1983 《关于国家对国家财产、档案和债务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1983年),Succession to treaty rights and obligations,对于“人身条约”personal treaties的继承: 对于“处分性条约”dispositive treaties/non-personal treaties的继承: 继承国对被继承国条约的继承因国家间领土变更的情况不同而不同:,Succession to public property,被继承国的国家财产必须与变更的国家领土相关联;——“相关联原则” 处理国家财产的继承必须根据所涉领土的实际生存原则,并顾及公平;—— “实际生存” &“公平” 国家财产的继承还要区分财产的性质; 国家财产方面的具体继承的规则依领土变更的不同情况而定,Succession to public debts,国家财政义务通常包括两类: 整个国家所负的债务——国债(state debt/public debt); 地方化的国家债务(localized state debt) “恶债”不在国家的继承之列 国家债务的继承,因国家领土变更的情况不同而异,Succession to National Archives,国家档案的继承通常由继承国和被继承国协议解决,如果无协议,一般将与所涉领土有关的档案转属继承国;但对曾经受殖民主义国家占领和统治的新独立国家对档案的继承作特殊处理 the Vienna Convention on Succession of State in respect of State Property, Archives and Debts.1983,Succession of New Governments,指一国由于革命或政变导致政权更迭,旧政府代表国家所承担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转移给新政府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政府继承的主体是政府; 政府继承的对象是符合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特定的权利义务; 政府继承发生的原因是由于革命和政变导致政权更迭,Succession of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继承的主体是国际组织; 继承的对象是通过协议规定的国际法上的特定权利和义务; 继承发生的原因是在国际组织解体或合并的情况下协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继承问题,关于条约的继承实践 关于财产的继承实践 关于债务的继承实践,Case1:湖广铁路债券案,1979年11月,美国公民杰克逊等九名持券人向美国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提起诉讼,要求偿还他们所持有的中国清朝政府于1911年发行的“湖广铁路债券“本息。

      美国地方法院受理了此案,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被告,通过地方法院邮寄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给我国外交部长,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传票送达后20天内对原告起诉书作出答辩,否则将进行“缺席审判“对此,中国政府根据国际法原则曾多次向美国政府申明中国立场,但美国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仍于1982年9月1日无理作出“缺席审判“,要求中国政府向原告偿还4130余万元Case2:光华寮案,光华寮是坐落在日本京都市左京区北白川西町的一座5层楼房,占地面积99258平方米,建于1931年,原属日本洛东公寓公司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期,京都大学受托于日本政府“大东亚省”将该寮租用,作为当时中国留学生宿舍日本投降后,大东亚省被撤销,此寮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故中国留学生组织了自治委员会自行管理并取名“光华寮”1950年中国驻日代表团用变卖侵华日军在中国大陆掠夺的财产的公款买下了该寮的产权,用作中国留日学生宿舍1961年,台湾当局驻日本使馆(当时日本政府仍与台湾当局保持外交关系)以“中华民国”名义在日本进行了产权登记 1967年,台湾当局驻日本大使陈之迈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向京都地方法院对居住在光华寮的中国留学生于炳寰等8人提起诉讼,要求他们迁出该寮。

      该案诉讼期间,中、日两国政府于1972年9月29日发表了联合声明,实现了邦交正常化日本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代表,并同时撤销了它对“中华民国”的承认1977年9月16日,京都地方法院对光华寮案作出了判决,确认光华寮是中国国家财产因为日本已承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唯一合法政府,故前中国政府对中国国家财产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已经转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所以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原告对上述判决不服,于1977年10月又以“中华民国”名义向大阪高等法院提出上诉,该法院受理了上诉且于1982年4月14日撤销了原判,将本案发回京都地方法院重审1986年2月4日,该法院又重新作出判决,将光华寮判归了台湾当局其主要理由是:“中华民国”政府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成立至今事实上排他地持续地支配和统治台湾及其周围诸岛和该地区的人,在旧政府没有完全消灭,仍有效地统治着该领土的一部分的情况下,旧政府拥有的财产中,若位于新政府统治的地区由新政府继承,旧政府在外国的财产不为新政府所继承被告对此判决不服随即向大阪高等法院提起上诉1987年2月26日,大阪高等法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决定之后上诉人于1987年5月30日又向日本最高法院上诉,要求撤销大阪高等法院的判决,重新作出公正裁判。

      但日本最高法院至今尚未作出裁决。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