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一起工程纠纷谈固定总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doc
3页从一起工程纠纷谈固定总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第一部分 案例分析 甲建筑公司通过招投标承建了乙公司厂房及设备安装工程,招标时由于工期较紧,乙公司只提供了施工白图,甲建筑公司以施工白图为依据核定了工程造价,双方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甲建筑公司以工程量错算,漏算、施工难度增加、原材料涨价以及施工图(蓝图)实际工程量略大于白图工程量等因素,导致实际成本超过预算为由,要求追加工程价款,而乙公司则以合同是固定总价包干为由不同意增加价款,甲建筑公司遂停工要求谈判,双方形成价款争议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以其计价方式划分大体可以分为三类: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即只要业主不改变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合同双方的最终结算价款固定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俗称敞口合同,在合同中确定固定的计价标准和公式,合同价款随着工程量与原材料成本变化而变化 固定总价合同业主只需要提供施工图纸和发包说明,由承包商自行计算工程量,而工程量清单仅供参考,施工中实际工程量的增加与减少对合同总价无任何影响,业主亦无需对工程量计算错误或原材料价格上涨负责固定总价合同对业主来说更为有利,不仅将投资成本固定,还节省了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可集中精力抓好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
但对承包商而言则风险较大,诸如询价失误、原材料价格上涨、工程量的漏算,错算等量价风险均由其承担固定总价合同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经常发生承包商因工程量差异大或原材料成本上涨等原因致使利润降低甚至产生亏损而要求业主分担成本,甚至试图通过怠工、停工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本案例就属于这种情形下面我们分析一下甲建筑公司要求追加工程款的理由是否充分: 1、 工程量的错算和漏算 前面我们讲到,固定总价合同是由承包商自行计算工程量,工程量的增减与合同总价无任何影响,所以这一理由不成立 2、 施工难度的增加 施工难度的增加原因很多,主要是因为施工环境复杂多变导致原有施工方案无法实施,例如施工区域由泥土层变为岩石层等承包商在投标前,已经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踏勘,对现场影响施工各种因素都应该掌握或是预判并已在投标报价(其他直接费项目)中体现,因此单纯的施工难度的增加属于正常的工程风险,应当由承包商自行承担 3、 原材料的涨价 原材料的涨跌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但如果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超过承包商在投标时能够预 见的商业风险,这在民法理论上属于“情势变更”情势变更是指作为合同存在前提的情势,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了不可预料的变更,从而导致原来的合同关系显失公平,双方利益严重失衡。
但在实践中情势变更与正常的商业风险往往难以分清,因此合同法立法时并未将情势变更纳入,甲承包商的这条理由同样不成立 4、 蓝图的工程量略大于白图的工程量 本案中承包商是根据发包人提供的白图核算的工程造价,白图与蓝图的差别在于白图未经深化设计,还存在更改的可能性根据我国行业规定及惯例,只有施工蓝图才是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经常出现凭签字版白图(由设计院及设计师签章)报价和施工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应具体分析,如果蓝图仅仅是对白图设计的细化和完善,工程量差距不大,并且未对工程承包范围进行变动或未对设计本身进行变更的话,工程款无需追加,因为承包商作为具备施工资质和能力的法人,在凭白图核算工程量时十分清楚会与蓝图的工程量存在一定误差,通常在核算造价时已将该因素考虑进去而本案例中蓝图工程量只是略大于白图工程量,况且承包范围与设计并未变动,因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商自行承担 但以下三种情形,可以追加工程款: 1、 蓝图对白图的工程承包范围进行了变动; 2、 蓝图对白图的设计本身进行了变更; 3、 蓝图与白图的工程差量巨大,已经超过了承包商应承受的商业风险范围 第二部分 固定总价建设工程合同在执行过程中的多发问题 一、工程款追加 导致工程款追加的原因有很多,如前面讲到的蓝图白图、施工难度增等等,在建筑业“中标靠低价,赚钱靠索赔(追加)”的潜行规作用下,大部分工程合同都会面临工程款追加的问题。
对于固定总价的建设工程合同,导致工程款追加的原因只有两个,一是工程设计变更;二是承包范围的变动对于工程设计变更应避免做扩大化解释,设计变更是指对原有设计方案进行实质性的更改,在原设计基础上进行细化和完善是原设计范围内的补充,不是设计变更关于承包范围的变动,发包人在招标说明中应尽可能详细介绍工程的施工范围,避免遗漏,必要时与承包商进行澄清,以避免因遗漏部分工程内容导致承包商提出费用追加要求 对于承包商的追加要求应认真审核,不属于上述两原因的追加要求应明确拒绝并说明理由,对于合理的追加要求发包人也要进行重新核算,不能以承包商的工程量单价为依据,因为承包商可能在报价时故意将某一子项的价格压低或者抬高,导致价格失真 关于“工程量”,在固定总价合同中,工程量的增减与工程总价无任何影响,即使实际工程造价高于合同总价,工程款亦无需增加发包单位应向本单位及监理工程师明确,固定总价合同无需对工程量的追加减进行核定和确认,在施工过程中只需要控制施工进度及质量即可 二、工期延误 由于建设工程周期较长,导致工期延误的原因很多,责任认定也比较复杂,经常会出现双方共同违约(相互违约)的情况在认定工期延误的责任时应禀呈一个判断标准,即违约行为与工期延误是否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双方共同违约的情况下,应逐条分析各方每种违约行为是否会对工期产生影响以及产生何种程度的影响,并以此认定双方对工期延误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1、 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 发包人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主要有:没有按时提供施工场地和条件、工程设计变更、未按时支 付工程预付款或进度款、未及时提供甲供材料和设备、未及时提供图纸或图纸不完善等,一旦出现上述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商除可以顺延工期外,还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其损失,发包人应尽力避免上述情形的出现 2、 承包商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 承包人导致工期延误多因其自身问题,如不具备施工能力、施工人员和机具数量不足、项目经理部现场管理混乱等等发包人为避免工期延误,应严控各工期时间节点,一旦发现其工程进度的任一时间节点出现迟延,应立即通过工程联络单等书面形式指出并要求其整改如根据其实际施工进度已预期无法按期完工的,发包人应及时进行处置决断,由法务部门向承包商发出违约(预期违约)及索赔通知函,并根据合同规定对其进行扣款或提兑保函,以弥补发包人损失需要注意一点,工程逾期之后,发包人应注意避免通过函件、会议纪要、补充协议等书面表述将工期顺延例如合同约定3月份竣工,承包商逾期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要求承包商应在5月份完成全部施工,导致承包商免除了逾期两个月的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