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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警车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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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9-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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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院警车管理制度  篇一:警车管理规定  警车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第89号  颁布日期:20XX1129 实施日期:20XX1129 颁布单位:公安部  修订后的《警车管理规定》已经20XX年11月8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警车使用的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依法执行紧急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警车,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辆警车包括:  (一)公安机关用于执行侦查、警卫、治安、交通管理的巡逻车、勘察车、护卫车、囚车以及其他执行职务的车辆;  (二)国家安全机关用于执行侦查任务和其他特殊职务的车辆;  (三)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用于押解罪犯、运送劳教人员的囚车和追缉逃犯的车辆;  (四)人民法院用于押解犯罪嫌疑人和罪犯的囚车、刑场指挥车、法医勘察车和死刑执行车;  (五)人民检察院用于侦查刑事犯罪案件的现场勘察车和押解犯罪嫌疑人的囚车。

        第三条 警车车型由公安部统一确定汽车为大、中、小、微型客车和执行紧急救援、现场处置等专门用途的车辆;摩托车为二轮摩托车和侧三轮摩托车  第四条 警车应当采用全国统一的外观制式  警车外观制式采用白底,由专用的图形、车徽、编号、汉字“警察”和部门的汉字简称以及英文“POLICE”等要素构成各要素的形状、颜色、规格、位置、字体、字号、材质等应当符合警车外观制式涂装规范和涂装用定色漆等行业标准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部门汉字简称分别为“公安”、“国安”、“司法”和“法院”、“检察”  第五条 警车应当安装固定式警用标志灯具汽车的标志灯具安装在驾驶室顶部;摩托车的标志灯具安装在后轮右侧警用标志灯具及安装应当符合特种车辆标志灯具的国家标准  第六条 警车应当安装警用警报器警车警报器应当符合车用电子警报器的国家标准  第七条 警车号牌分为汽车、摩托车两种均为铝质材,底色为白底反光号牌应当符合《警车号牌式样》和机动车号牌的行业标准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对警车实行定编管理,统一确定警车的编号,并建立管理档案  第九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申请办理警车注册登记,应当填写《警车号牌审批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由本部门所在的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主管机关汇总后送当地同级公安机关审查后,报省、  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警车登记业务,核发警车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警车的登记信息应当进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领取警车牌证前,已有民用机动车牌证的,应当将民用机动车牌证交回原发证机关 第十一条 警车号牌的安装应当符合民用机动车号牌的安装要求其中,汽车号牌应当在车身前、后部各安装一面;摩托车号牌应当在车身后部安装一面  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警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申请警车号牌的机动车进行审查审查内容除按民用机动车要求外,还应当审查警车车型、外观制式、标志灯具和警报器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十三条 警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省、自治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管理本部门的警车警车除执行本规定第二条所列任务外,不得挪作他用警车应当由警车所属单位的人民警察驾驶,驾驶警车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警服(驾驶汽车可不戴警帽,驾驶摩托车应当戴制式警用安全头盔),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人民警察证。

      驾驶实习期内的人民警察不得驾驶警车  人民警察驾驶警车到异地执行职务的,应当遵守有关办案协作的规定  第十五条 警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和检查  第十六条 警车执行下列任务时可以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  (一)赶赴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及其他突发事件现场;  (二)追捕犯罪嫌疑人和在逃的罪犯、劳教人员;  (三)追缉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和人员;  (四)押解犯罪嫌疑人、罪犯和劳教人员;  (五)执行警卫、警戒和治安、交通巡逻等任务  第十七条 除护卫国宾车队、追捕现行犯罪嫌疑人、赶赴突发事件现场外,驾驶警车的人民警察在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般情况下,只使用警用标志灯具;通过车辆、人员繁杂的路段、路口或者警告其他车辆让行时,可以断续使用警报器;  (二)两辆以上警车列队行驶时,前车如使用警报器,后车不得再使用警报器;  (三)在公安机关明令禁止鸣警报器的道路或者区域内不得使用警报器  第十八条 警车执行紧急任务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时,享有优先通行权;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可以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的限制。

        遇使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其他车辆和人员应当立即避让;交通警察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应当提供优先通行的便利  第十九条 警车牌证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及时按申办途径报告原发牌机关,申请补发  警车转为民用机动车的,应当拆除警用标志灯具和警报器,清除车身警用外观制式,收回警车号牌,并办理相关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警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报废  第二十条 严禁转借警车,严禁伪造、涂改、冒领、挪用警车牌证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制定本部门警车的使用管理规定,并对本部门警车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  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对公安机关警车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执勤执法、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等工作中,应当对警车外观制式的完整性进行检查,并对违反警车管理和使用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非法涂装警车外观制式,非法安装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非法生产、买卖、使用以及伪造、涂改、冒领警车牌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强制拆除、收缴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和警车牌证,并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对有关人员给予处分:  (一)不按规定审批和核发警车牌证的;  (二)不按规定涂装全国统一的警车外观制式的;  (三)驾驶警车时不按规定着装、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人民警察证的;  (四)滥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  (五)不按规定使用警车或者转借警车的;  (六)不按规定办理警车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的;  (七)挪用、转借警车牌证的;  (八)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安部1995年6月29日发布的《警车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公安部此前发布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1:警车号牌审批表  ┌──────┬─────────┬────┬──────┬─────┬────────┐  │ 申请单位 ││ 联系人 ││ │ │  ├──────┼─────────┴────┼──────┼─────┴────────┤  │ 品牌型号 │ │ 车辆类型 │ │  ├──────┼──────────────┼──────┼──────────────┤  │车辆识别代号│ │ 发动机号 │ │  │ /车架号 │ ││ │  ├──────┴──────────────┴──────┴──────────────┤  │ │  │申请理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地、市、州、盟公安处、局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 │ │ │ │ │审查单位负责人(签名)│(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主管部门审批意见:│ │ │ │ │ 审批单位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章) │  │年 月 日 │  ├───────────────────────────────────────────┤  │ │  │备注: │  │ │  │ │  │ │  │ │  │警车号牌号码:│  └───────────────────────────────────────────┘  附件2:警车号牌式样  一、警用汽车号牌  警用汽车号牌为单排结构,尺寸为440mm×140mm,分为前、后两块号牌。

      颜色为白底(反光)黑字号牌的登记编号由七位字符构成:第一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第二位为字母表示地区;第三位为A、B、C、D和阿拉伯数字,分别表示法院、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第四位至第六位为注册编号;第七位为红色反光“警”第一与第二位之间为间隔符,前号牌间隔符为圆点(警车号牌专用准产标记),后号牌间隔符为横杠数码和间隔符横杠为黑色  图二 汽车后号牌  二、警用摩托车号牌为双排结构,尺寸为220mm×140mm第一位至第二位在上排,第三位至第七位在下排号牌与字符颜色、排列顺序及含义与警用汽车号牌相同  图三 摩托车号牌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的警车号牌与北京市相应系统共用第三位专用代码;公安部的警车号牌为“京·AO×××警”  四、警车号牌的“警”字字模  篇二:警用车辆管理使用制度  鄂托克前旗法院警用车辆管理使用制度  警用车辆管理使用,警用车辆运行,法院建设,特制定以下几条措施:  一、公务派车要严格公务用车、派车制度,制作派车表,公务用车由申请人填写,持派车单由庭室负责人、办公室主任签字,并由主管院长签字后方可用车。

      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公车的一律视为私用,不按公差对待  二、定点停放所有车辆在非工作时间应停放在单位后院,严禁将车辆停在饭店酒楼和公共娱乐场所前,未经主管院长批准,驾驶员私自将车开出或将车辆随意停放,出现问题及交通事故的由驾驶员负全责,单位概不承担责任  三、规范驾驶,严格警车管理,私家车禁止套用警用牌照,禁止喷成制式警车严禁在驾驶警用车辆期间乱鸣警笛、乱停乱放、逆行、乱闯红灯,如违反要求,一经证实的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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