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现代行政法制发展.doc
8页现代行政法制开展在政治、经济和社会条件的综合作用下,我国现代法制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并呈现八大开展趋势;行政法制观念进一步更新;行政价值取向更加合理;行政法权利〔力〕结构趋向平衡;行政管理方式趋向多样化;对行政程序价值日趋重视;行政法机制日益完善;权利救济方式趋于多样与实效性;行政法制方法更加丰富引言行政法制建设的历史连续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政治、经济与社会条件基于一定规律的开展变化在我看来,推动我国现代行政法制开展的动因主要包括五方面:第一,市场经济的开展这是现代行政法制开展的最根本动因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开展,必然要对既有政治体制和行政法制产生较大冲击第二,民主政治的建设民主政治是平等、权利等价值观念在制度层面的反映行政法与民主政治的联系非常密切,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必然要全面回应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第三,法治理念确实立法制建设,法治理念先行;依法治国方略确实立与展开,直接推动了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快速开展第四,信息化、网络化与全球化程度的提高,对行政法制提出新的挑战;网络化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信息的公开化和迅速传播,这对于行政行为接受公众的监督,促进行政管理公正、公平、公开有很大的积极影响;经济全球化在某种程度上将促进特定领域法律标准的全球化,中国尤其要正视WTO规那么与具体行政法制度之间的对接问题。
第五,行政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化如果说,前四个动因是决定行政法制现代化开展趋势的"硬件",那么,行政法学理论那么是影响行政法制现代化的"软件",我国行政法制建设不可能不受到我国行政法学理论的影响取决于以上三个因素的综合作用,尤其是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思想的指导,我认为,我国行政法制大致形成了以下八个开展趋势1】一、行政法制观念的进一步更新行政法制观念与行政法律制度之间具有较强的互动性尽管一个社会的行政法制观念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它并非一成不变,当行政法制观念改变了,具体的行政法律制度也会因为失去合理性而迟早被新的制度所取代1、法治观念我国近些年来发生了两种根本性的观念转变,一是从方案经济向市场经济的"经济观念"的转变,二是从人治到法治"治国观念"的转变;正是这两种根本性的观念转变,使得我们的国家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两种深入人心的观念转变在新世纪里将会得到进一步强化,从而深刻地影响着我国未来的行政法制建设由于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无论对于政府、还是普通老百姓而言,都是一件新事物,因此必然要相应地进行一系列的行政法制观念更新对于"走向法治政府"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而言【2】,应该树立行政法治观念,依法办事;对于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而言,一要强化守法意识,不做违法的事;二要树立参与意识,积极地依法参与立法、执法;三要具有权利意识,能够通过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等法定救济途径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3】2、平等观念行政法曾经被视为一种不平等的法,不平等观念在传统行政法制中占有主导地位随着世界各国民主、法治的进步,这种观念日益受到挑战我国宪法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宪法中的"人",不仅指公民,还应当包括经济主体和行政机关,这就决定了行政机关和相对方之间的平等,符合宪法原那么的要求当然,行政领域的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不同,它是由三个倒置的、不平等的法律关系所构成,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的平等,表现为总体上法律地位的平等4】3、平衡观念究其根本而言,行政法的核心矛盾是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之间的"关系"问题5】传统行政法制模式从"主体视角"与以"行政权为核心"来构建行政法律制度体系,这就导致了传统行政法的一边倒问题--要么倒向片面地保护行政权,要么倒向片面地控制行政权我认为,现代行政法制建设应确立基于"关系"视角的平衡观念,在维护、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与保护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之间谋求一种平衡,通过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的有效鼓励与制约,实现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在总体结构上的平衡,以兼顾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确保社会持续、稳定地开展二、行政法价值取向更加合理行政法价值取向与行政法制模式息息相关。
现代行政法价值取向中的秩序、公平与自由之间的关系将趋于更加和谐、合理,这是现代行政法制开展的根本趋势之一1、秩序秩序的价值在于保证人们行为的可预期性行政法律秩序既应要求行政领域内的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行为具有可预期性,也应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具有可预期性,任何一方的偏废,都必然要对行政法律关系确实定性与合理性产生负面影响较传统行政法而言,现代行政法所要维护的行政法律秩序的范围表现出较强的扩张倾向这种秩序,不仅包括传统的国家行政管理秩序,还包括其他公共行政管理秩序;不仅要调整人与人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还要协调人与自然之间关系以实现可持续性开展;不仅包括传统的"有形世界"内的行政秩序,还包括电子空间这种"虚拟世界"内的行政秩序,等等2、公平与效率行政法内的公平,其核心内容是指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受到平等对待行政法的公平价值,既是指执法公正与司法公正,更是指立法过程中的平等对待;既指同代人之间的时机均等与分配公平,还要兼顾隔代的资源配置公平,不能对后代的资源透支使用谈公平无法回避效率问题,行政法不仅要解决公平问题,还要妥善处理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如果说公平要解决的是一个如何合理地分配蛋糕的问题,那么效率就是一个如何把蛋糕做大的问题。
我认为,行政法内的公平与效率关系非常复杂,不能一概而论,具体而言:在内部行政行为中,应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在抽象行政行为中应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在强制性行政行为中,应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在非强制性行政行为中,应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6】3、自由自由是现代行政法的重要价值当然,这种"自由"是指公民的自由,而非行政机关的自由;是指行政法范围内的自由,而非没有边际、为所欲为的自由自由的价值之所以在现代行政法中越来越被重视,主要归因于市场经济中的经济自由与政治民主从来都是形影不离,这就要求现代行政法不仅要将行政相对方从传统行政法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做一个能够自主决定的主体;而且,还要求行政机关积极行政,更加有力地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全面实现我认为,我国在建设现代行政法制的过程中,应注意处理好个人自由和法律责任、个人自由与社会责任、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自由竞争与经济秩序之间的关系,既不能片面强调公共利益而过分限制个人自由、束缚个人开展、制约自由竞争,也不能置公共利益于不顾,片面追求个人的自由自在、浪费社会资源、破坏社会秩序三、行政法权利〔力〕结构趋向平衡在行政法制实践中,行政法权利〔力〕结构失衡普遍存在,这主要表现为两种形态:一类是行政权过于集中和强大,对私人事务、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限制得过多过死,从而导致社会缺乏生机与活力,还诱发了权力滥用与行政寻租,公民自由权利得不到切实保障;另一类是行政权过于分散和弱小,该进行管理的领域却存在权力空白、或者权力步到位,导致严重的权利滥用现象,社会秩序混乱,架空了行政法的秩序价值。
这两种失衡现象的普遍存在,不利于行政法价值目标的实现,因此,有必要加以调整,以实现行政法的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结构的均衡化改革开放后,尤其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目标模式的正式确立,与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开展相适应,我国政府职能有了较大的转变,权利结构一直处于逐步的调整之中,越来越重视公民权利在行政法律制度体系中的地位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公民权利性标准在法律标准体系中逐步增加,重权力轻权利、重实体轻程序的不正常状况正得到逐步改变第二,调整行政机关非强制性行政行为的法律标准开始出现并逐步增加第三,作为行政机关义务性标准的行政程序标准大量增加,公民的程序性权利在立法方面得到普遍重视第四,保障公民福利性权利的法律标准有一定程度的增加第五,逐步清理行政管理权限,将一局部行政权还给市场主体,将一局部行政权移交给中介组织、社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同时提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第六,保障行政相对方寻求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的法律标准日趋丰富尽管如此,行政机关依然享有和行使很多与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很不协调的行政权,阻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开展,这突出表现为行政审批权过多过滥,对公民权利施加很多不必要的限制,严重地损害着市场的效率与活力,并一定程度地刺激了行政寻租,诱发了腐败现象的蔓延。
7】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与开展,市民社会的逐步发育成熟,就必须要对行政法的权利〔力〕结构作进一步调整,一方面调整行政职能,通过削减不必要的行政审批权等方式,将一局部行政权从行政机关中剥离出来,剩余的行政权的运作方式也需要进行改革;另一方面,还应当普遍提升公民的法律地位,从总体上扩从公民权利自由的范围,赋予行政相对方更多、更充分的行政参与权,以推动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方之间的关系变对立为合作、变分裂为统一,逐渐靠近行政法的权利〔力〕结构性均衡四、行政管理方式趋向多样化传统行政法根本上与强制性行政联在一起但行政法实践说明,"命令--服从"模式弊端较大,它不仅缺乏民主色彩,而且还会因为相对方的有形、无形抵抗而降低成效;相形之下,非强制性行政有助于改善行政机关与相对方之间的紧张关系,它通过提高行政相对方行政参与程度与参与范围的方式,来实现行政目标因此,行政机关将会在越来越大的范围内依法实施一些权力色彩较淡的非强制性行政行为,这是现代行政法制开展的一个重要趋势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是目前比拟典型的非强制性行政行为方式行政合同和行政指导作为一种非强制的行政管理方式,表达了私法对公法的渗透我们知道,在民商法等私法领域,特别强调当事人地位平等〔对等〕和意思自治等,行政合同和行政指导虽然还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还不是完全对等,但是,较"命令--服从"的传统行政行为模式而言,它们对于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地位平等和意思自治的强调已有了很大的进步。
诚然,我们强调现代行政法制中非强制性行为方式的重要性,并非意味着强制性行政变得无足轻重,由于行政相对方在客观上具有滥用权利和自由的可能,行政主体仍要依法保存必要的强制性行政以维护行政法律秩序不过,现代行政法中的强制性行政渔船通行证法的"命令--服从"模式也不能同日而语,这既表现为行政主体只能依法实施强制性行政,"法未规定不可为";也表现为强制性行政应该遵循法定行政程序,不得违背正当程序原那么;还表现为强制性行政应该接受行政复议、司法审查以及其他的法律监督,在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同时,保障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五、行政程序价值的日益重视及其法典化世界各国行政程序的立法态度,大致说来经历了两次较大转变,表现为两个开展阶段1946年之前可以视为第一阶段,它较偏重效率模式,主要旨在保证行政管理的便捷性,而非追求保障相对方程序性权利的目标,行政程序与行政实体的价值目标根本趋于一致显然,这种模式与现代行政法制所要求的民主、公开、公平和理性等价值取向难以谋合1946至今可以视作第二阶段,这一阶段比拟偏重公平模式,主要旨在制约行政权1946年,美国国会将法院判例和学术研究的成果加以成文化,制定了?联邦行政程序法?,它对行政程序的一般原那么、行政立法和行政裁决的程序作了规定,表达了行政程序的公开、参与和公正等价值取向。
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对包括德国和瑞士在内的很多国家的行政程序立法,都产生了重要影响,直接推动了世界行政程序法典化的第二次高潮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亚洲为中心,又掀起了第三次制定行政程序法的高潮,日本、韩国、我国的澳门和台湾地区都制定了专门的行政程序法典第二次和第三次浪潮明显地重视起行政程序制约行政权的功能,行政程序更多地成为行政相对方的一种权利,保障行政相对方广泛地参与行政我认为,现代行政程序法应该表达公正、公开、公平、理性和参与等价值要求表达这些价值的程序制度主要包括行政公开制度、听证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回避制度、不单方接触制度、告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