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有公司股权结构.doc
3页国有公司股权构造(精)A股、B国有公司股权构造与公司治理体制剖析2000-12-25武汉大学 杨波,张从华;广东工业在学经济管理学院 段飞纲要:本文从剖析我国国有公司的股权构造出发. 指出我国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都与股权构造不合理有着直接关系只有实现公司股权构造多元化,才能推进有效率的公司治理体制的形成,促使国企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一、我国国有公司股权构造的特色及现状在我国,股份公司股本按产权主体可分为: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等 (1)国家股,是指有权代表国家投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财富向股份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国家股的股东是国家,股东权益由国有财富管理机构中相关受权单位、部门履行 (2)法人股,是公司法人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财富向股份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法人股按根源可分为境内法人股和境外法人股;按性质又可分为国有法人股和非国有法人股国有法人股是指拥有法人资格的国有公司、事业或社会集体以依法据有的法人财富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资形成的或依法定程序获得的股份国有法人股在法人股中占主导地位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统称为国有股 (3)个人股,是指股份公司在发行股票时.由社会或公司内部员工个人认购的股份,可分为社会民众股和内部员工股。
社会民众股是由社会民众投资者以其合法所得投入公司所形成的股份内部员工股是指公司内部员工以其个人合法所得投入公司所形成的股份别的,部分上市公司还有另一类股本 ——转配股,所谓转配股是指在增资配股时,国家股股东或法人股股东放弃配股权,按必定比率将配股权有偿转让给社会民众股股东进行配股而形成的股份可见我国当前股份公司的股权构造相当复杂固然以上几种股票都属于一般股,但在这些一般股中,只有个人股中的社会民众股能够流通,均匀只占总股本的30%左右,其他部分包含国家股、法入股、内部员工股、转配股等约占60%以上都不可以流通/表11997年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组成单位:亿股国有股倡始法人股外资法人股召募法人股内部员工股转配股流通股439.90 26.07130.4839.5922.87 442.68442.68从综合状况看,我国股份公司股权构造拥有以下特色及不合理之处:1.我国股份公司股权构造特别复杂、股票种类众多,共有国家股、法人股、社会民众股、外资股(B股/H股)、内部员工股、转配股六种之多此中有些可流通,有些则是不行流通的,不一样种类的可流通股票被切割在不一样的市场中,有着不一样的价钱。
而公司制的一个重要特色,即一旦股东达成对公司的投资,他便以其出资额肩负有限责任,而不论其投入财富的形式.也不论股东的身份,所以股东的权益只好与他所持的股份相关、换句话说,应当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股同价,《公司法》也正是这样规定的但是股份公司的实质状况却违反这一基本逻辑,股和H股的市场被切割,有着各自不一样的市场价钱,国家股和法人股不可以上市流通,其协议转让的价钱也是远低于同一公司的A股价钱,并且,同种类股票的持股主体拥有的权益亦不同样2.国有股权过于集中在我国股份公司的股权构造中国有股(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据有相当大的比重据统计,1994~1997年,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国家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重挨次分别为:42.7%、38.5%、37.5%、35.9%1994一1997年国家股的比重趋于降低, 但仍占总股本的 1/3左右;法人股的比率则逐年上升,分别为23.12%、25.2%、25.04%、26.11%,国家股和法人股共计占总股本的比重则从65.84%降落了3~4个百分点到62.04%,仍处于绝对控股地位3.非流通股本所占比重过大国家股、法人股均为不行流通的股本,均匀为 2/3左右(见表2)表21994—1997年非流通股本比重(%)1994199519961997可流通股本32.935.434.334.7非流通股本67.164.565.765.3因为国有股不可以流通,也就难以在市场上经过国有股权的转让,来实现国有公司的构造调整和国有产权的重组、这类股权构造状况严重限制证券市场优化配置资源功能的发挥。
整体来看,我国股份公司的股权构造能够归纳为以国有股为主导的关闭型股权构造这类股权构造利股份公司的治理构造及经营业绩都会产生重要影响,股份公司整体上会因为股权性质不一样而表现出运作效率的不一样,这正是我们所要研究的二、股权构造对公司治理的影响股东作为公司的全部者,追求股票价值最大化是其首要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股东既可以在股东大会上“用手投票”直接参加公司的重要决议,也能够经过股票市场“用脚投票”间接对公司经营施加影响但是因为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股份公司存在着复杂的股权构造,不一样种类的股本对应着不一样的权益主体,而不一样权益主体又有着不一样的行为特色所以,股权构造对董事会,从而对经理的行为有侧重要影响不一样的股东种类对公司治理的参加和影响也就不一样一)股东种类与公司治理从我国公司制公司的特色看,其股东主要包含下边几个种类:国有股东、法人股东、社会个人股东及内部员工股东,别的还可能包含外国投资者1.国有股股东、只管大多半国有公司进行公司化改造后,形式上明确了国有股权持股主体,但其责权益并未很好地联合在一同,国有产权不清晰、“全部者缺位”、政企不分的固有缺点并无获得根本解决。
据一项对我国上市公司的抽样检查,注明为国有股持股主体的有:公司公司、国资委、国有财富经营公司、行业主管部门、财政局等,而有的公司甚至根本没有明确的国有股持股主体因为原有体系问题仍旧存在,不论由谁来代表国有股,都没法肩负其应有的责任,也没有直接的利益关系激励其提升国有财富的运营效率,使国有财富利润达到应有的水平这就造成事实上的国有股权虚置状况因而可知,固然一些国有公司已实现了股份制改组,但国有资本缺乏真实以投资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股东,并且国有股股东处于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状况下,改制后公司的经营体制并无发生根天性的改变2.法人股股东法人股股东有国有法人股股东和非国有法人股股东之分 关于国有法人股股东来说,其最后得益人是不明确的,存在投资者缺位问题,假如没有一个好的激励监察体制.其代理问题可能会特别严重关于非国有法人股股东(包含投资公司、机构投资者等),拥有清晰的产权关系、明确的投资主体,外面拥有踊跃参加公司治理的动力但因为我国非国有法人股所占的比重比较小,力量很弱,对公司治理构造尚形成不了多大影响所以,在对国有公司进行公司制改造时,适合引入几个股份大的法人股东个别是非国有法人股股东,将有助于公司治理构造中良性监察制衡体制的形成。
3.个人股股东个人股东是指社会民众 (包含公司员工) 经过购置公司股票而成为的公司股东个人股东一般难以在公司治理构造中产生较大的影响: 一方面是单个人的股份往常是有限的,特别是我国政策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拥有一个上市公司的5‰的刊行在外的一般股、使得个人股东注定是小股东他们很难经过股东大会直接参加公司决议另一方面,个人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是为赚取盈利或经过股票增值而赢利在这样的目标导向下,绝大多半的个人股东对公司履行权益的方式是“退出方式”,即经过行情展望买卖股票来履行自己的权益所以,个人股东监察公司经营管理行为的动机和能力很弱由以上剖析能够看出,股份公司不一样股份的权益主体的行为目标不一样,因为他们各自在股权构造中的地位不一样,所以他们的行为对公司治理构造有着不一样的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