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讼法案件分析.docx
2页民事诉讼法案件分析案件一: 认为停车公司保管不善造成自己车辆损毁,栗先生将某停车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停 车公司)告上法庭2011年 11月 11日,栗先生将汽车停放在朝阳区某停车公司停车场内, 并缴纳了1 元停车费后栗返回停车处时发现车辆左前侧保险杠裂开停车场监控录像显示, 1 辆白色小客车倒车时与栗车辆发生刮蹭,但监控设备未能拍到肇事车辆的车牌号同日, 朝阳交通支队对责任事故进行了认定:“有 1 辆小客车倒车与栗车辆在前角接触,栗车辆损 坏,倒车小客车逃逸,未找到车主”案发后,栗花费维修费用3500 元后栗先生起诉到一 审法院称,停车场监控设备未拍到肇事车辆车牌号码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要求停车公 司赔偿修车费 3500 元停车公司辩称,其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初步分析 本案属于因保管合同关系纠纷所引起的诉讼,主要涉及到本案合同的确定问题;本案合同责 任问题;合同纠纷赔偿问题等二、分析提问:1、本案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案件,若属于那是什么类型? 本案涉及到因保管合同纠纷而引起的民事纠纷,故本案属于民事诉讼案件,栗先生向停车场 缴纳了1 元的提车费,相当于建立了保管合同关系,故此案属于因保管合同纠纷引起的民事 纠纷案件。
2、此保管合同关系是怎么确立的,此案应该如何判决? 栗先生将车辆停放于停车公司停车场内并缴纳停车费用,双方建立了保管合同关系停车 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应当履行保管义务,妥善保管好车辆栗先生所有的车辆系在停车公 司停车场内损坏,且停车场监控设备未能拍到肇事车辆车牌号码,致使肇事者未能找到,停 车公司应当承担因保管不善而造成的车辆毁损的赔偿责任3500 元案件二: 罗某和丈夫朱某结婚多年,一直居住在农村,共同经营一牙科诊所2004 年,两人从乡里 搬到城里生活,租住他人房子2005 年,朱某的母亲张某决定购买他们夫妻二人租住的房 屋,在征得儿子同意后,张某拿出多年积蓄,又向两个女儿筹借了一部分,凑够了购房款交 给朱某,委托朱某代为出面向房东协商办理了购房事宜,并把房屋登记过户在自己的名下 然而,好景不长,2007 年,两人15 年的婚姻走到了尽头在办理财产分割时,罗某发现自 己与丈夫共同居住的房屋于购房时登记在婆婆张某的名下明明是自己和丈夫婚姻存续期间 购买的房子,自己手里还拿着当初买房时朱某两次交款的收据,怎么就是婆婆的房产?罗某 一纸诉状把张某告上了法庭一、初步分析 本案属于因离婚案件财产分割而引起的纠纷,案件的主要争论点是,在夫妻关系存续的情况 下对于有有疑问的“共同财产”—房产的分割问题。
本案主要涉及到对于房产是否属于夫妻 共同财产的认定问题;法律对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共同财产的分割规定;以及本案是否符 合起诉要求等问题二、分析提问:1、本案属于什么类型的案件?本案属于因婚姻结束而发生的因财产分割所产生的纠纷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属于民事 诉讼的范畴2、本案应该如何判决?分析:根据我国婚姻法第 17 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二)》第 11 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 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归夫妻共有的财产;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 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 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也即,夫妻共同财产是 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的合法收益本案中,罗某虽然持有罗某 虽然持有丈夫朱某购房交款的凭证,但是购房所用的款项并非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 方的收益,而是其婆婆张某的积蓄及向两个女儿筹措而来,且婆婆张某在出钱购买房屋后直 接将房屋所有权登记过户在了自己的名下,并未明示或默许将房屋赠与他们夫妻二人,因此, 本案中的房屋并不当然属于罗某、朱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3、在本购房合同中,朱某与其母亲张某处于什么样的关系? 在本案中张某购房是已经明确强调让朱某代为办理购房事宜并且,房产直接过户到张某 名下故朱某与母亲张某只是形成了法律意义上的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 63 条中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 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朱某只是其母张某法定代理人,房屋的权利义务关系属 于张某所有4、法院是否可以驳回此房产之诉?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6 条规定,不动产采取的是登记对抗主义,“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 内容的根据故认为法院可以驳回罗某之诉因为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对抗 主义原则,在该房产已经经过合法途径登记在张某名下,相当于此房产已经成为朱某其母张 某之不定产故根据法律对于不定产的保护,罗某不能将房产作为婚姻共同财产提起分割之 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