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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肇庆土地征用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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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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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18-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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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请参考如下两个文件,如不能参考,请向当地国土局查询《端州城区城市规划范围内未征土地征地补偿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加强征用土地管理,保证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和《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 定,结合端州城区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第三条 征地补偿按下列标准执行:(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征用耕地、园地、养殖水面每公顷补偿600000 元—750000元 (40000元/ 亩—50000元/ 亩) , 其中安置补助费 375000元—450000 元(25000元/ 亩—30000 元/ 亩);征用农村集体的非农建设用地、村内空闲地、 宅基地,每公顷补偿600000 元—750000元(40000 元/ 亩—50000元/ 亩)征 用基堤、河涌、荒地、农村非农建设用地、村内空闲地、宅基地和不计征农业税 的其他土地,按上述标准补偿后,不再补安置补助费二)青苗补偿费水田每公顷补偿22500元(1500元/ 亩);菜地每公顷补偿 37500元(2500 元/ 亩);旱地每公顷补偿15000 元(1000元/ 亩);鱼塘(含 藕塘及干塘费用)每公顷补偿37500元(2500 元/ 亩)。

      其他作物按核实的实际 数量并结合农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单位面积种植数给予补偿青苗补偿费是对征地 范围内现状的农作物作出补偿,征地时地上没有农作物的不予补偿三)附着物补偿 地上附着物和建筑物, 根据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重 置价结合折旧情况给予补偿违章建筑不予补偿,事主必须无条件拆除和搬迁第四条 征地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用地单位直接 向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第五条 土地补偿费应按规定支付给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单位,用于发展农村经 济和集体公益、 福利事业, 不得挪作他用; 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应如数支付 给土地承包者或青苗及附着物所有者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被安置人员由其他单位安置的, 安置补助费应支 付给负责安置的单位第六条 使用国有农场、鱼苗场等国有农用地,属于市政府收回使用的,土地补 偿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和安置补助费按征用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执行第七条 因社会公共利益或 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政府可以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 用权政府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 其他附着物可根据实 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第八条 征用农村集体农用地、收回国有农用地等新增建设用地的各项税费按下 列标准执行:(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按第三条规定确定的标准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和 个人二)耕地开垦费,水田、菜地、旱地每平方米20 元;鱼塘、园地每平方米10 元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每平方米24 元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用 的免缴四)耕地占用税, 占用农用地每平方米8 元;若占用农用地用于村民住宅建设 的每平方米 4 元,用于公路建设的每平方米2 元五)征地管理费,按征地补偿总额2.1%计收第九条 被依法征用的土地,从征地批复文件发出后第二年开始,财政部门停止 计征该土地所负担的农业税第十条 征用端州区城市规划范围外农村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按本规定第三条确定补偿(助)费的50% 计算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 肇庆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从 2003 年 9 月 30 日起施行市政府此前发出的有关文件 规定与本 实施细则有抵触的,按本 实施细则执行《端州城区城市规划范围内未征土地征地补偿补充细则》为进一步做好端州城区土地征收工作,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 办法 》,结合工作实际情况,现就《印发〈端州城区城市规划范围 内未征土地征地补偿 实施细则〉的通知》(肇府〔 2003〕41 号)有关土地、青 苗、附着物、建筑物补偿标准补充规定如下:一、占用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一)占用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属城市道路规定退缩红 线的部分不予补偿;属退缩红线以外实际占用的部分, 按如下标准进行补偿: 1989 年 4 月 1 日(不包括 4 月 1 日)以前取得土地的,商业用地每平方米补偿180 元,住宅用地每平方米补偿150 元,工业用地每平方米补偿120 元;1989年 4 月 1 日(含 4 月 1 日)以后取得土地的,商业用地每平方米补偿292元,住宅用 地每平方米补偿 242 元,工业用地每平方米补偿192 元。

      二)占用农村集体的建设用地(自用地、宅基地)的,在符合城市规划要 求的前提下, 原则上在原集体经济所属的土地进行调整原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 地不能调整的,可安排异地等量置换, 异地置换确实有困难的参照上款给予补偿, 不再安排自用地指标三)收回已出让的国有土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土地使用证》 核定的土地使用面积和土地用途情况参照原出让价协议给予补偿二、拆除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一)拆除属于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上的已领取《土地使用证》的农村集体 经济组织及村民房屋补偿标准1、重新安排用地异地重建的,水、电齐全的框架结构楼房,每平方米850 元;水、电齐全的砖混楼房,每平方米700 元;一般混合结构房屋,每平方米 600 元;一般砖木结构房屋,每平方米400元;简易棚房,每平方米200 元(属 毛油毡棚含纤维瓦每平方米30 元);房屋外阳台、外走廊按其房屋补偿标准的 50% 计算2、不能重新安排土地永迁的,按同等地域和相同建筑类型的房地产市场评 估价格扣减被占土地评估价40%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给予补偿二)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建筑物结构、 新旧程度计算残值,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偿150 元至 200 元。

      三)砖体猪舍每平方米100 元;简易猪舍每平方米60 元;铁棚每平方米 80 元(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临时建筑及棚舍参照本标准执行)四)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围墙(含护土墙)每平方米50 元;敞口水井 每口 1000 元,非敞口水井每口300 元;水泥地面(含灰沙、砖)晒谷场每平方 米 30 元;鱼塘涵洞每个 300—500 元,水池(含鱼池)每平方米35 元,砖结构 灶头每个 200 元,自来水管道每米2 元,电线补偿每米2 元,水泥电线杆每根 100 元,杉木电线杆每根50元,水泥设施排水渠及水泥硬底化道路每平方米50 元五)拆除、搬迁墓穴,按土坟每穴补偿500 元,砖砌或水泥结构的每穴补 偿 800 元,骨坛每个补偿100 元六)使用已填土的建设用地,填土费用按每立方米13 元给予补偿三、青苗补偿标准(一)菜地鱼塘青苗补偿:菜地3000元/ 亩,鱼塘 5000 元/ 亩如建设项目 需提前在年中干塘交地的,每亩可增加1000 元补偿费(含提前干塘费、鱼塘损 失和当年租金)二)青苗标准种植规格:按照实际种植规格,我市端州城区农作物种植的 合理标准如下:香蕉140 株/ 亩,大蕉 130 株/ 亩,桔柑 80 株/ 亩,木瓜 200 至 250 株/ 亩,荔枝 25 至 30 株/ 亩,龙眼 40至 45株/ 亩,番石榴 50 至 60株/ 亩, 芒果 30 株/ 亩,黄皮 60 株/ 亩,李树 50 株/ 亩,杨桃 30 至 40 株/ 亩,柚树 15 株/ 亩,枇杷 25 株/ 亩。

      其他稀有苗木的种植标准参照农业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三)各类青苗补偿标准:如属连片合理种植的,根据上述“株数/ 亩”的 标准,按以下“各类青苗补偿标准”单价进行补偿;超出合理种植部分的, 按每 亩 1000 元搬迁费的标准予以补偿1、大蕉、香蕉: 1.5 米以上每棵 10 元,不足 1.5 米每棵 5 元; 2、柑桔( 1 米以上)有果每棵10元,无果产每棵5 元;3、木瓜:有果产每棵25 元,无果产每棵 10 元;4、竹子:小丛( 10 支以下)每丛 15 元,大丛( 11 支以上至 30 支以下)每 丛 30 元,特大丛( 30 支以上)每丛 50 元;5、水杉树: 10 米以上每棵 22元,不足 10米每棵 12元,不足 5 米每棵 5 元;6、杂树: 5 米以上每棵 10元,不足 5 米每棵 5 元;7、荔枝、番石榴、芒果、黄皮、杨桃、李树、柚树、枇杷、人参果、树菠 萝:2 米以上有果产每棵80元,2 米以下及无果产每棵20 元;8、龙眼、荔枝 3 米以上有果产老树每棵300 元,3 米以下有果产每棵100 元,无果产一律每棵50 元,树苗按苗圃补偿标准给予补偿;9、其他苗木参照上述标准予以补偿。

      四)苗圃补偿标准:柑桔、龙眼、荔枝、番石榴、芒果、龙利叶、杨桃、 黄皮、李树、枇杷、人参果、树菠萝(1 米以下)等超出上述标准种植规格的苗 圃,按每亩 3000 元搬迁补偿费给予补偿;1 米以上(含绿化苗圃)按每亩5000 元搬迁费给予补偿种植户收到搬迁补偿费后一个月内或按双方协议时间自行将苗圃搬迁完毕五)零星种植的苗木补偿标准:1、木棉树胸径 9cm以上的每株 120 元,胸径 3-9cm的每株 50元,胸径 3cm 以下的每株 10 元;2、鸡旦花树地径 9cm以上,每株 130 元;地径 6-8cm ,每株 80元;地径 3 -5cm ,每株 45 元,地径 3cm以下,每株 15 元;3、凤凰木胸径 7cm以上的每株 60 元,胸径 5-6cm的每株 40 元,胸径 5cm 以下的每株 15 元;4、柏树高度 3 米以上每株 70 元,高度 3 米以下每株 40 元;5、细叶紫薇每株 30 元;6、橡胶榕胸径 7cm以上的每株 70 元,胸径 7cm以下的每株 50 元;7、桂花苗高×冠幅为120cm ×80cm以上的每株 70 元,不足的每株 40 元;8、细叶榕苗高 3.6 米以上每株 55 元,苗高 2-3.6 米每株 40 元,苗高 2 米以下 15 元;9、红枣树每株 20 元;10、柳树每株 10 元;11、棘杜鹃树每株 15 元;12、柠檬树每株 20 元;13、铁树每株 60 元;14、发财树每株 10 元;15、米兰树每株 15 元;16、龙骨树每株 5 元;17、金银花每株 15 元;18、鸡旦果树每株 12 元;19、青枣树每株 20 元;20、紫荆树每株 20 元;21、白兰花树每株 45 元;22、佛手有果产每株50 元,无果产每株 20 元。

      对个别经济价值较高的苗木参照上述标准给予补偿四、其它有关规定(一)征用违法占用的土地或拆除违法建设的房屋,不予补偿当事人必须 按拆迁要求期限自行退出土地和清拆房屋,逾期不清拆房屋和退出土地的, 依法 作出强制处理二)青苗、苗圃、附着物及建筑物补偿自征地公告之日起,凡公告之日后 抢种、抢建的一律不给予补偿三)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 人民政府裁决四)市政府此前下发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补充细则有抵触的,以本补充细 则内容为准五)本补充细则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评价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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