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可编辑).docx
44页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第一篇: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加强标准仓单管理,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标准仓单 第四条 标准仓单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在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后签发给货主的实物提货凭证标准仓单经交易所注册后生效 第五条 交易所通过计算机办理标准仓单的注册登记、交割、交易、充抵和注销等业务标准仓单的持有形式为《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六条 《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是交易所开具的代表标准仓单所有权的有效凭证,是在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交割、交易、转让、充抵、注销的凭证,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的内容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名称、客户码、品种、有效期、仓库名称、数量等 第八条 标准仓单数量因交割、交易、转让、充抵、注销等业务发生变化时,交易所收回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签发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九条 会员持有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必须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伪造。
如有遗失,会员须及时到交易所办理挂失等手续 第十条 标准仓单可用于交割、转让、提货、充抵等 第十一条 标准仓单充抵按《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标准仓单的生成 第二十七条? 标准仓单生成包括交割预报、商品入库、验收、指定交割仓库签发及交易所注册等环节 第二十八条? 货主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前,必须到交易所办理交割预报,填写《交割预报表》,交易所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并按“择优分配、统筹安排”的原则安排指定交割仓库货主须向交易所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未办理交割预报入库的商品不能用于交割 第二十九条 会员办理交割预报时,必须按20元/吨向交易所缴纳交割预报定金 第三十条? 交割预报自办理之日起有效,有效期为40天在有效期内按交割预报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在商品入库后予以返还;部分执行的,按实际到货量返还;未按预报执行的,交割预报定金不予返还 第三十一条 已经交割过的商品如在原指定交割仓库继续进行交割,不需办理交割预报 第三十二条 办理完交割预报的货主在发货前,须将车号、品种、数量、到货时间等通知指定交割仓库,指定交割仓库凭《交割预报表》合理安排接收商品入库。
第三十三条 货物入库过程中,发现包装不符合《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规定的,交割仓库应拒收并及时通知货主 第三十四条 交割商品入库后,会员凭指定交割仓库及交易所确认的《交割预报表》到交易所返还交割预报定金 第三十五条 货主如未按交易所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发货,必须到交易所重新办理交割预报,同时该批商品必须倒运到交易所新安排的指定交割仓库进行交割,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出现的后果由货主承担 第三十六条 商品收发重量以指定交割仓库检重为准商品入库、出库,货主应到库监收监发货主不到库监收监发的,则认定货主对指定交割仓库所收所发的实物数量、质量没有异议 第三十七条 货主应委托交易所指定的质检机构对入库商品进行质量检验,检验项目按《大连商品交易所交割细则》规定的标准进行交易所指定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检验有限公司(CCIC)和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SGS)为LLDPE期货质检机构,入库质检及复检工作由以上两家质检机构负责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检验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B座,邮编:110088,联系人:关山宇,:010-82262994,:010-82261136 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徐汇区宜山路889号3号楼,邮编:202233,联系人:周婷婷,:021-61152368转2368,:021-64956995 02082155683 林 第三十八条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的质量检验应以同一厂家、同一牌号进行组批,每批300吨,超过300吨的应分若干批检验,不足300吨的按一批检验。
第三十九条 交易所推荐境内厂家生产的推荐牌号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货主能够提供符合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质量标准的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质量证明原件和《质量承诺书》原件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材料的,经指定交割仓库审核同意后,可免于质量检验 产品质量证明应载有生产厂家、牌号、批号、签证日期、质量测试项目、质量测试结果和质量检验结论等信息 第四十条 交易所推荐境外厂家生产的推荐牌号线型低密度聚乙烯,货主能够提供符合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质量标准的商检证书原件和货运单据、《进口货物报关单》(或者《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原产地证明书》、《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材料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入库单位公章的,经指定交割仓库审核同意后,可免于质量检验 第四十一条 交易所指定质检机构完成入库商品质量检验后,应出具商品检验报告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并将正本提交货主,向交易所和指定交割仓库分别提交副本一份 第四十二条 指定交割仓库应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对入库商品的厂家、牌号、质量、包装及相关材料和凭证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制《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检验证明》报交易所。
第四十三条 交易所收到完整的报送材料后,由指定交割仓库向会员或客户开具《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 第四十四条 境内生产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申请注册标准仓单的,申请注册日期距商品生产日期不得超过180(含180)个自然日 境外生产的线型低密度聚乙烯申请注册标准仓单的,申请注册日期距商品《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日期(或者《进境货物备案清单》进境日期)不得超过180(含180)个自然日 第四十五条 《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上需注明会员号、客户码、交割品种、申请数量、需加盖指定交割仓库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章、仓库经办人签章、客户章(签字),同时注明开具日期及指定交割仓库仓储费用付止日 第四十六条 会员或客户与指定交割仓库结清有关费用后,领取《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会员或客户凭指定交割仓库开具的《标准仓单注册申请表》到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注册手续 第四十七条 标准仓单自交易所注册之日起生效 第五章 标准仓单的流通 第四十八条 标准仓单流通是指标准仓单用于在交易所履行合约的实物交割、标准仓单交易及标准仓单在交易所外转让 第四十九条 标准仓单进行实物交割的,按有关品种交割细则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有关标准仓单交易的组织和实施办法由交易所另行制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标准仓单转让必须通过会员在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同时结清有关费用交易所向买方签发新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原《标准仓单持有凭证》同时作废未通过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而转让的标准仓单,发生的一切后果由标准仓单持有人自负 第六章 标准仓单的注销 第五十二条 标准仓单注销是指标准仓单合法持有人到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退出流通手续的过程 第五十三条 标准仓单持有人注销标准仓单,须通过会员提交标准仓单注销申请及相应的《标准仓单持有凭证》 第五十四条 标准仓单注销申请包括:会员名称、会员号、客户名称、客户码、注销品种、数量 第五十五条 交易所注销相应的标准仓单,结清有关费用,并开具《提货通知单》 第五十六条 货主在实际提货日3天前,凭《提货通知单》与指定交割仓库联系有关出库事宜 第五十七条 货主提货时,须向指定交割仓库提供提货人身份证、提货人所在单位证明,同时与仓库结清自标准仓单注销日次日至提货日的有关费用 第五十八条 货主必须在《提货通知单》开具后10个工作日内到指定交割仓库办理提货手续。
逾期未办的,按现货提货单处理,凭现货提货单提取的商品,指定交割仓库不保证全部商品质量符合期货标准 第五十九条 标准仓单相应的期货商品转为现货后,如需再次生成标准仓单,必须按期货合约标准重新检验,并按第三章或者第四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禁止或限制流通、交易的货物不得进行标准仓单注册,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任由原始标准仓单注册申请人承担 标准仓单注册前产生的所有质量问题(包括未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由原始标准仓单注册申请人承担责任 第六十一条 所有的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线型低密度聚乙烯标准仓单在每年的3月份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必须进行标准仓单注销 第七章 争议与处理 第六十二条 当货主与指定交割仓库就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的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由交易所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交割质量争议的检验机构为交易所所在地的技术监督局下属的检测机构 当货主与指定交割仓库就线型低密度聚乙烯的检验结果发生争议时,可在接到商品检验报告或者《提货通知单》开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出复检申请,由交易所在指定质量检验机构中选取复检机构,复检结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则视为对所交割商品质量无异议 第六十三条 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玉米复检费用由提出争议者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的检验结果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提出争议者负担;复检结果与指定交割仓库的检验结果不相符,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检验费和差旅费等)和损失由指定交割仓库负担 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入库时的复检费用由提出争议者负担出库时的复检费用由提货方先行垫付,复检结果与大连商品交易所线型低密度聚乙烯交割质量标准相符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提货方负担;不相符的,该费用由指定交割仓库负担 第六十四条 买方或卖方与指定交割仓库之间产生交割纠纷,首先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应在发生交割纠纷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请交易所调解,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调解申请调解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交易所不受理已经出库的交割商品的质量和数量的争议 第二篇:大连商品交易所焦炭焦煤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大连商品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标准仓单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期货交割业务的正常进行,加强标准仓单管理,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交易所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标准仓单的生成、流通、注销等业务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交易所、会员、客户及指定交割仓库办理与豆粕、豆油、棕榈油、焦炭、焦煤标准仓单有关的各项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标准仓单 第四条 标准仓单是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按照交易所规定的程序签发的符合合约规定质量的实物提货凭证 经交易所注册后,标准仓单可用于交割、转让、提货、充抵等 第五条 《标准仓单持有凭证》是交易所开具的代表标准仓单所有权的有效凭证,是用于在交易所办理标准仓单交割、交易、转让、充抵、注销等的凭证,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