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转质.doc
7页目 录一、转质概述 1(一)转质法律性质 11、附条件质权让与说 12、质权出质说 23、债权与质权共同出质说 24、新质权设定说 2(二)转质的类型 21、承诺转质 22、责任转质 2二、转质的价值分析 3(一)设立转质制度有利于克服质物的使用价值不能得以充分发挥的缺陷 3(二)设立转质制度可有效地降低质权人对质物的机会成本 3(三)设立转质制度可降低交易费用并转移质物的风险 3(四)转质制度是一种物权激励机制 3三、构成要件及法律效力 3(一)承诺转质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 3(二) 责任转质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力 3(三)承诺转质与责任转质的区别 4四、我国转质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其完善 4(一)我国转质制度的立法现状 41、《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对转质的规定 42、《物权法》对转质的规定 5(二)对我国转制制度发展的建议 56论转质 【摘 要】转质是质权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2007年《物权法》颁布生效,首次以法律明文确认了转质的存在在当代社会,“物尽其用、物有所值”原则已经成为解释和适用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原则转质作为一种有效的融资手段,完全符合了物尽其用、财尽其流、值尽其位的现代物权法的发展趋势;同时也符合了鼓励交易、保护交易、繁荣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本文通过对转质制度的分析,并对我国转质制度的发展提出了几点建议关键词】转质;承诺转质;责任转质;立法现状;完善On the RepledgeAbstract:Repledge is a pledgee enjoys an important right. In 2007 the 'property law' the enactment effect, first to the law expressly confirmed the presence of collateral. In contemporary society,'turn material resources to good account, value for money' principle has become to interpret and apply the law of an important principle. Repledge as an effective means of financing, in full compliance with the turn material resources to good account, money flow, as its value as the bits of the trends of modern property law; it can also satisfy the protection transaction, transaction, encourage prosperity of the objective requirements of the market economy.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the repledge system analysis, and on our repledge system development and put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Key words:Repledge; Repledge with Responsibility; Repledge with Agreement; legislation; proposition转质,是指质权人为供自己或他人债务的担保,将质物移交给第三人占有,在质物上设定新质权的行为。
作为质权法律关系中质权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转质在国外民法中得到了普遍认可本文仅就转质的相关问题作一探讨,并对我国建立健全转质制度提出了尝试性的建议一、转质概述转质,是指在质权关系存续期间,质权人以自己的责任或经出质人同意,为供自己或他人债务的担保,将质物移转占有于第三债权人而为其设定新质权的行为第三债权人称为转质权人,质权人亦称为转质人转质的实质是质物的转占有其法律属性则表现为质权人的一种权利在理论上,从充分发挥质物的效用角度来看,质权以占有获得公示和公信,以质物的担保价值或交换价值取得保障,旨在减少不安,促进交易,因而一物多重担保有积极的作用,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质物的价值效用一)转质法律性质关于转质的性质,理论中争议甚大,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参 考 文 献 [1] 陈华彬.物权法原理[M].北京: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1、附条件质权让与说认为转质是质权人将其质权让与转质权人,但以转质权人的债权因清偿或其他原因而消灭时质权复归质权人享有为条件2、质权出质说认为转质实为权利质权之一种,即质权人以其享有的质权为标的为其债权人设定的质权3、债权与质权共同出质说认为转质为质权人将质权与其所担保的债权共同设定质权于第三人,奥地利民法采此说,该法第454、455条规定,转质权人如欲实行质权,不仅须自己的请求权已届清偿期,而且也须原质权人对第一债务人的请求权已届实行之时期。
4、新质权设定说认为转质是质权人以出质人提供占有的质物为标的,为供自己债务之担保而设定新质权的行为上述诸说中,第一、二种观点不仅与质物转移第三人占有而成立质权的事实不符,而且也与质权不得与其担保的债权分离而为处分的理论——质权的附随性相悖;第三种观点虽符合了质权的附随性,但显然忽视了“将质物转质”的事实因此,比较起来第四种观点比较符合转质的客观事实,具有相对的科学性笔者认为,从本质上讲,转质实为质权人以出质人提供其占有的质物为标的,而为转质权人设定的新质权,转质权与原质权是相互独立的两个质权关系在转质权存续期间,原质权并未消灭,而且质权人既没有处分其质权,更没有处分质权所担保的债权,只不过此时转质权的效力优先于原质权而已,也就是说转质权所担保的债权优先于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而就该质物的交换价值受偿[2] 张义华.转质探析[J].河南社会科学,第12卷第3期,2004.5.(二)转质的类型根据效力根源的不同,我们把转质分为承诺转质与责任转质1、承诺转质 承诺转质,是指质权人经出质人承诺,为担保自己之债务而在其所占有的质物上设定较自己质权优先之新质权承诺转质的转质人为质权人,这一主体特征使其区别于第一质权人承诺承受次顺位之质权而使得出质人为担保质权人自己之债务向质权人之债务人设定较原质权优先之新质权的情形。
承诺转质下质权人取得转质人地位的关键在于出质人的承诺,此一承诺具有处分权授予的性质并且由于有出质人的承诺,因此质权人不因转质而而负担加重责任,此点区别与责任转质 承诺转质的情况下,质权人的质权与其被担保的债权无关,因此不存在超过转质的问题,转质权的范围可以大于质权的范围[3] 刘丛国,胡剑平.论转质——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解释[I].法帮网,2011.9.15.2、责任转质 责任转质,是指质权人不经出质人的承诺,以自己责任将其占有的质物出质关于责任转质的性质,学说见解并不一致普遍认为,责任转质属于质权人以自己责任,于质物之上设定新质权,使转质权人就原质权人所把握之担保价值更优先地加以把握因此转质权仅在原质权范围内存在,超过转质,超过部分无效并且,责任转质不以质权人为自己债务之担保为必要,为担保他人之债务,也可以设定转质 由于责任转质是质权人在未得出质人承诺的情况下以自己责任转质质物,因此法律特地加重质权人的责任,使其不问原因地对质物的毁损负责并且转质权的设定是依质权人的意思将其所把握的原质权所支配下的交换价值让转质权人更加优先地予以支配,因此转质权优先于质权对于责任转质,我国的学术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是否定说,认为法律上应禁止设立责任转质,因为责任转质允许在质权存续期间随意处分质权,违反了担保物权的设立目的,同时也侵害了出质人所享有的对质物的所有权另一种观点是赞同说,认为应当承认并规定责任转质,因为动产质权的标的物完全可以从市场上购得,责任转质的存在不仅不会损害质物所有人的利益,反而有利于促进社会资金的流通在赞同说中,关于责任转质是否完全适用质权存在的分类形式又有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责任转质原则上适用于动产质权,而不适用于权利质权因为权利质权本身需要登记,如果在未取得权利人同意又未改变登记的情况下便实行责任转质,既不符合公示公信原则,亦会产生各种不必要的纠纷[4] 王利明.物权法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57页.另一种观点认为,权利质权的转质与动产质权的转质并无不同,转质为动产质权的效力之一,但并不限于动产质权,权利质权也应适用责任转质的规定笔者认为,为了充分发挥质物的效用,促进交易并保障交易的安全,鼓励并实现担保的作用好多角度研究论证,认为责任转质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责任转质适用于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二、转质的价值分析转质不仅是质权人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而且具有其独特的价值功能,这正是各国或地区民法普遍认可这一制度的基础之所在。
一)设立转质制度有利于克服质物的使用价值不能得以充分发挥的缺陷质物之所以能成为质物,是因为质物本身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绝大部分国家法律均规定,质权人对质物只有占有权而无使用权,质物的使用价值不能得以发挥,从而不能更好地发挥质物的经济效用而质物的再次设质,可充分发挥质物的担保功能,使其价值得到极大的张扬,这从另一角度克服了质物使用价值利用率低的缺陷二)设立转质制度可有效地降低质权人对质物的机会成本在没有转质制度的情况下,质权人只能占有质物,却无法利用质物,这不仅是资源的闲置,而且有较高的机会成本对于质权人占有质物,在没有转质制度的情况下,质物仅能作为债务担保的象征,对质权人来说,则无流通价值,反而要自行支付质物可能产生的保管费用显然,转质制度是有效率的三)设立转质制度可降低交易费用并转移质物的风险对于质权人来说,通过转质可促成交易,从而降低交易成本;而且将质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也转移于债权人就质权人而言无疑是一个既减少支出又获取收益(交易成立后的收益)的好机会四)转质制度是一种物权激励机制质权具有融通资金和物资的功能,主要通过质权的设定而实现;转质实际上是质权的再设定,通过转质而赋予质权人利用物的权利,使质物有再度流动的功能。
因此,转质制度是一种激励质权人利用质物,促进金融流通的激励机制三、构成要件及法律效力(一)承诺转质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取得出质人的同意质权人为转质时,应当取得出质人的同意第二,转质约定质权人和转质权人对于质物的转质,应当订立质押合同第三,占有转移,质权人应当向转质权人移转质物的占有,在权利质权的承诺转质中,应办理登记或记载手续第四,被担保债权存在承诺转质的设定要以被担保的债权存在为条件[5]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M].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962页.有效成立的承诺转质,具有如下法律效力:第一,质权人对于质权的实行应依转质契约确定,但通常理解为质权人已放弃实行权第二,转质人(原质权人)对非因其过失而致之损失,不负赔偿责任第三,转质权独立于原质权而存在,不受原质权的影响转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清偿期和债权数额可以超过原质权的担保的债权范围,转质权人的权利并不因主债务人的清偿而受到限制第四,转质权人在自己的债权已到清偿期时,不需考虑原质权人是否已具备实行的条件,便可以直接实行其转质权[6] 姚瑞光.民法物权论[M].第295页.(2) 责任转质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力责任转质的构成要件有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