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标准.doc
89页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GB50038—94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国建设部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1995年5月1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的通知 建标[1995]13号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建筑会同有关单位共同修订的《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GB50038-94),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原《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GBJ38-79)于1995年10月1日废止本规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建设部建筑负责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三日 修订说明 本规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89]30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主编,具体由建设部建筑会同有关设计、科研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对国家标准《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GBJ38-79)进展修订而成,经建设部1995年1月13日以建标[1995]13号文批准,并会同国家技术监视局联合发布。
在修订过程中,规修订组进展了深入地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国外的先进规和经验,同时针对主要技术问题进展了专题研究和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地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经反复修改,最后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本次修订的主要容有:按照现行《人民防空工程战术技术要求》的有关规定,对有关战时防护要求和平战结合方面的各条款进展了修改;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GBJ68-84)的规定,结构设计采用了以概率论为根底的极限状态设计方法;根据国家有关早期核辐射防护设计方面的规定,修改了早期核辐射防护局部的有关条款;按照《建筑结构设计通用符号、计量单位和根本术语》(GBJ83-85)的要求,修改了符号、计量单位和根本术语 为提高规的质量,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建设部建筑地下建筑所〔市车公庄大街甲19号,邮政编码100044〕,并抄送建设部人防工程办公室〔邮政编码100835〕,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国建设部 一九九五年一月 1 总那么 1.0.1 为在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计中正确贯彻“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的建设方针,使设计符合战时与平时的要求,制定本规。
1.0.2 本规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4级、4B级、5级和6级的各类防空地下室设计 1.0.3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符合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那么在平面布置、结构选型、通风防潮、采光照明和给水排水等方面,应采取使其充分发挥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相应措施 1.0.4 防空地下室设计除应执行本规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平时peacetime 和平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既无战争又无明显战争威协的时期 2.1. 2 战时wartime 战争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自开始转入战争状态直至战争完毕的时期 2.1.3 临战时imminenceofwar 临战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自明确进入战前准备状态直至战争开始之前的时期 2.1.4 冲击波shockwave 空气冲击波的简称核爆炸在空气中形成的具有空气参数强连续面的纵波 2.1.5 冲击波超压positivepressureofshockwave 冲击波压缩区超过周围大气压的压力值 2.1.6 地面超压surfacepositivepressure 防空地下室室外地面的冲击波超压峰值。
2.1.7 土中压缩波compressivewaveinsoil 核爆炸作用下,在土中传播并使其受到压缩的波 2.1.8 核爆动荷载dynamicloadofnuclearblast 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和土中压缩波对防空地下室结构形成的动荷载 2.1.9 主体mainpart 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战时防护与其主要功能要求的局部如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中的最后一道密闭门以局部 2.1.10 清洁区〔密闭区〕airtightspace 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防毒要求的区域 2.1.11 染毒区〔非密闭区〕 airtightless space 防空地下室中能抵御预定的核爆动荷载作用,但允许染毒的区域 2.1.12 防护单元 protective unit 在防空地下室中,其防护设施和部设备均能自成体系的使用空间 2.1.13 抗爆单元 anti-bomb unit 在防空地下室中,用抗爆隔墙分隔的使用空间 2.1.14 人防围护结构 surrounding structure for civil air defence 防空地下室中承受冲击波或土中压缩波直接作用的顶板、墙体和底板的总称。
2.1.15 临空墙 blastproof partition wall 防空地下室中一侧直承受核爆冲击波作用,另一侧不接触岩、土的墙体 2.1.16 口部 gateway 指防空地下室主体与地外表的连接局部包括出入口防护密闭门以外的通道、竖井、扩散室、密闭通道、防毒通道、洗消间〔简易洗消间〕、除尘室、滤毒室等 2.1.17 主要出入口 main entrance 战时空袭以后,人员或车辆进出较有保障,且使用较为方便的出入口 2.1.18 防护密闭门 airtight blast door 既能阻挡冲击波又能阻挡毒剂进入的门 2.1.19 密闭门 airtight door 用来阻挡毒剂进入的门 2.1.20 消波设施 attenuating shock wave equipment 设在进风口、排风口、排烟口用来削弱冲击波压力的防护设施消波设施包括,冲击波到来时即能自动关闭的防爆波活门和利用空间扩散作用削弱冲击波压力的扩散室或扩散箱等 2.1.21 滤毒室 gas-filtering room 装有通风滤毒设备的专用房间 2.1.22 密闭通道 airtight passage 由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或两道密闭门之间所构成的,并仅依靠密闭隔绝作用阻挡毒剂侵入室的密闭空间。
在室外染毒情况下,不允许人员出入的通道 2.1.23 防毒通道 air-lock 由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或两道密闭门之间所构成的,具有通风换气条件,依靠超压排风阻挡毒剂侵入室的空间在室外染毒情况下,允许人员出入的通道 2.1.24 洗消间 decontamination room 战时专供染毒人员通过并去除有害物的房间通常由脱衣室、淋浴室和检查穿衣室组成 2.1.25 简易洗消间 simple decontamination room 供染毒人员去除局部皮肤上有害物的房间 2.1.26 口部建筑 gateway building 在防空地下室室外出入口通道敞开段上方建造的地面建筑物 2.1.27 防倒塌棚架 collapse-proof shed 设置在出入口敞开段上方,用于防止口部堵塞的棚架棚架能在预定的冲击波和地面建筑物倒塌荷载作用下不致坍塌 2.1.28 人防有效面积 effective floor area for civil air defence 能供人员、设备使用的面积其值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差 2.1.29 掩蔽面积 sheltering area 供人员掩蔽使用的有效面积。
其值为在防空地下室的有效面积中扣除以下各局部面积后的面积: ①口部房间、通道面积; ②通风、给排水、供电等专业设备房间面积; ③厕所、盥洗室面积 2.2 符号 △P——核爆炸地面冲击波超压; △Pm——核爆炸地面冲击波最大超压; Ph——土中h深处压缩波的最大压力; Pc——核爆炸地面冲击波作用在结构上的动荷载; qe——结构构件的均布等效静荷载; qi——平板门门扇传给门框墙的压力; t+ ——地面冲击波正压作用时间; toh——土中压缩波升压时间; t1——地面冲击波按切线简化的等效正压作用时间; t2——地面冲击波按等冲量简化的等效正压作用时间; υo——土的起始压力波速; υ1——土的峰值压力波速; δ——土的应变恢复比; ——波速比; K——土中压缩波作用于结构顶板的综合反射系数; ζ——核爆动荷载作用下土的侧压系数; η——核爆动荷载作用下整体根底的底压系数; K d——结构构件的动力系数; [β]——结构构件的允许延性比; d——核爆动荷载作用下材料强度综合调整系数; α1——饱和土的含气量 3 建筑 3.1 一般规定 3.1.1 防空地下室的位置、规模、战时与平时的用途,应根据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地上与地下综合考虑,统筹安排。
3.1.2 掩蔽人员的防空地下室应布置在人员居住、工作的适中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m 3.1.3 防空地下室距甲类、乙类易燃易爆生产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00m 3.1.4 根据战时与平时的使用需要,防空地下室之间宜在一定围连通 3.1.5 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进风口、排风口、排烟口和通风采光窗的布置,应符合战时与平时使用要求和地面建筑规划要求 3.1.6 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当因条件限制需要穿过其顶板时,只允许给水、采暖、空调冷媒管道穿过,且其公称直径不得大于75mm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与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3.1.7 进排风机室、水泵间与其它产生噪声和振动的房间,应根据其噪声的强度和周围房间的使用要求,采取相应的隔声、减振措施 3.1.8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符合战时防护与使用功能要求,平战结合的工程并应满足平时使用要求当平时使用要求与战时防护要求不一致时,设计中应采取平战功能转换措施采取的转换措施应能在规定的时间完成防空地下室的功能转换 3.1.9 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设计,应根据战时功能和防护要求划分染毒区与清洁区。
染毒区应包括以下房间或通道: (1)扩散室、密闭通道、防毒通道、除尘室、滤毒室、简易洗消间或洗消间; (2)医疗救护工程的分类厅与其所属的急救室、厕所、染毒衣物存放间等; (3)柴油发电机室与其进、排风机室、贮油间等; (4)汽车库和工程机械库的停车局部; (5)战时不需要防毒的其它房间或通道 3.2 早期核辐射的防护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