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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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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45385471
  • 上传时间:2018-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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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诉讼法学第五章 管辖制度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侦查机关(公、检)和审判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立案管辖),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 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审判管辖)立案管辖管辖 专门管辖审判管辖 级别管辖普通管辖地区管辖• 判断:只有公安机关才具有立案权 • 每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立案这个环节, 但不是只有公安机关才具有立案权公检 法三机关都有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权力 • 检察院—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等 • 法院—自诉案件第一节 立案管辖概念:立案管辖,也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它是指国 家专门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 分 它解决的是哪类刑事案件应当由国家专门机关中 的哪一个机关立案受理的问题• 立案管辖的分工 • 问题:为什么会有立案管辖上的分工不同 • 也就是说立案管辖分工的依据或者说是参考因素 • 1、专门机关的性质、诉讼职能 • 公--立案、侦查、预审 • 检—法律监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 • 法院—主要是审判,公检都不管,最后一道程序 。

      • 2、刑事案件的性质、轻重复杂程度一)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 具体是指除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和人民检察院自 行侦查的刑事案件以外的其他绝大多数刑事案件 法律的例外规定是指: (1)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2款规定的人民检察院直接 受理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 (2)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 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 机关相同的职权 (3)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 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对罪犯在监狱内 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1.贪污贿赂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8章规定的贪污贿 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8章贪污贿 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具体包括:贪污案、挪 用公款案、受贿案等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是指刑法分则第9章规 定的渎职犯罪案件具体包括:滥用职权案,玩忽职 守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等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 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具体包括:非法拘禁案、 非法搜查案、刑讯逼供案、暴力取证案、虐待被监管 人案、报复陷害案、破坏选举案。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 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 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 • 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又称为自诉案 件 • 是指不需要经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其他侦查机 关立案侦查,也无需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是由人 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直接立案和审判的案件 • 自诉案件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况: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是指只有经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 告和起诉,人民法院才予受理的案件刑法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有:(1)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4)侵占案• 告诉才处理案件的提起主体 • 概念中提及的有被害人、法定代理人 • (1)如果被害人死亡(近亲属)、 • (2)丧失行为能力(法定代理人) • (3)或者(具备行为能力),因受强制、威吓等 原因无法告诉 • (4)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 病、盲、聋、哑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 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 理。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自诉,可公 诉)• 轻微刑事案件的理解----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1)案件性质---罪质轻微(罪名较轻)、情节轻微 (社会危害性小)(2)证据条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类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 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 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 程序上的操作:上述所列八项案件中,被害 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 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 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 当受理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 、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 件公诉转自诉)这类案件本应当由公安机关侦查、人民 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但由于种种原因,公 安机关撤销案件或者人民检察院不起诉, 而转化为由案件被害人直接到法院提起自 诉该类案件提起自诉,须具备三个条件: •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 被告人侵犯了自己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且应当 追究刑事责任 • 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并已经作出书 面决定• 目的:立法赋予被害人对此类案件有向人民法院 提起自诉的权利,主要是为了更有效地保护被害 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

      四)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交叉问题1、受案错误 (1)“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 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 赂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 (2)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 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 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案件交叉 (1)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 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 (2)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 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举例说明:某国家工作人员在贪污之后,没给人把事 办成,担心贪污的事情败露,就将行贿者杀害,这时 触犯贪污罪和故意杀人罪 (3)主罪与次罪的划分,应当以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犯 罪可能判处刑罚轻重为标准 第二节 审判管辖一、审判管辖的概念 • 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 院之间(级别管辖)、同级人民法院之间 (地区管辖)、各专门人民法院在审理第 一审刑事案件上的职权划分 • 审判管辖所要解决的是在人民法院系统内 部受理案件的分工,审判管辖又分为普通 管辖与专门管辖,普通管辖主要包括级别 管辖、地区管辖二、审判管辖的划分 (一)普通管辖 普通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 之间在审理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

      普通管辖具体包括级别管辖与地区管辖两种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普 通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分工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 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在刑事诉讼中,普通案件占据所有刑事案件的绝大部分,因 此,绝大多数刑事案件实际上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第一 审 为什么基层法院审理一审刑事案件最合适?? 基层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组织体系中数量最多,分布地区最 广,而且案件的发生地都在其辖区内,最接近犯罪地,也最 接近人民群众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便于及时、有效 地处理案件,便于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也便于人民群众旁 听案件的审判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是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是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外国人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人、无国籍人和国籍不 明的人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 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全省性重大刑事案件的标准,立法上没有规定,由 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和把握。

      实际上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很少 ?? 这是与高级人民法院所处的位置和工作量负担相适 应的1)高级人民法院承担着对本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 院审判工作进行监督的任务; (2)担负着对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 的上诉、抗诉案件的第二审工作; (3)还担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复核和核准工 作、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工作等• 因此,法律对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 件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 重大刑事案件 立法上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范围,但同时将其限制在必要的范围内,并且将主 动权交给最高人民法院自行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的审判机关,担负着监督、指 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对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作出司法解释等任 务,同时,还要负责对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 决、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抗诉的案件的审判,同时, 还要负责死刑案件的核准工作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 审刑事案件非常罕见。

      • 注意 如果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 案件怎么处理?(涉及到不同法院之间管辖)举例杀人后盗窃?共同犯罪中有杀人、有盗窃? 根据最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一人 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 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全 案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5)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本来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出于实 践中出现的某些特殊情况的需要,将案件移送上一 级法院管辖或者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 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刑诉法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23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 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 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 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 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原则上讲,上下级法院对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确定后 ,不能随意变更但是,考虑到刑事案件情况的复杂 性,为了适应刑事审判实践中可能出现的某种特殊情 况的需要,保证刑事案件得到正确和及时的审判,刑 事诉讼法在作出原则性规定的同时,还作出了某些灵 活性的变通规定 为什么会出现移送管辖的问题?(也就是对必要时候 的理解)一般来说,“在必要的时候”主要是指两种情形: 一是案情重大、复杂或者案件涉及面广、影响大,由 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更为适宜。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审理下 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向下级人民 法院下达改变管辖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 院 二是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遇到来自外部的严重 压力和干扰,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等情形审理本 县县长) 遇有此种情形的,下级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将于自己受 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这些案件仅限于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并且最终能 否移送,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程序: • 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案件审理期限届满15日以前书面请 求移送 • 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移送申请10日内作出决定 • (1)上级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下级人民 法院下达不同意移送决定书,由该下级人民法院依法审 判; • (2)同意移送的,应当向该下级人民法院下达同意移 送决定书,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上级人民法院同意移送决定书后,应 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并将起诉材料退回同 级人民检察院只能上管下,不得下管上”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允许下级法院越权管辖法律规定由上级法 院审判的刑事案件;上级法院也不得将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应 由自己管辖的刑事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判。

      这样修改的目的 ,是为了保持正常的审判程序,维护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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