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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立法问题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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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立法问题探讨1融资租赁是一种金融业务•《中国银行业监督法》、《中国入世协定书》等法律和 规定显示,融资租赁是一种金融业务,是金融业的一个门类融资租赁,亦称金融租赁,FinancialLeasing的中文译 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中规定了 K第十三章租赁 合同H和K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H这样两个不同的列名合 同这一区别给我们提出了重要的课题:融资租赁属于什么 行业?在国家统计局印发的国统字14号文《三次产业划分规定》中,我们看到,在第三产业的L门类中的73大类是“租 赁业”,这是同74大类“商业服务业”并列的一个行业在 该《规定》中我们没有看到“融资租赁业”而在1998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7 号《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中,我们看到,其第三条称,“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 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其 第四条称,“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非法发放贷款、办理 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 保、外汇买卖。

      显然,本法规是把金融租赁归类为金融业 务的把融资租赁归类为金融业务的还有2004年2月1日起 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其第二条称,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 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什么是金融租赁公司?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条称,“本办法所称金融租 赁公司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 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对于《银监法》把以经营融资租赁业 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纳入其监管范围这一点,只可能有 一种解释,即,融资租赁不仅是被国务院、而且是被全国人 大常委会视为金融业务的我国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的上述规定,不 仅是最具权威性的,而且也是同国际接轨的在我国政府正 式签署的《中国入世议定书》附件9《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 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第2条最惠国豁免清单》中,《F.其它 商业服务》包括,广告服务、管理咨询服务、技术测试和分 析服务、与农业、林业、狩猎和渔业有关的服务、相关科学 技术咨询服务、近海石油服务、地质、地球物理和其他科学 勘探服务、地下勘测服务、陆上石油服务、摄影服务、包装 服务、会议服务、笔译和口译服务、维修服务、办公机械和 设备维修服务以及租赁服务。

      而《7.金融服务》则包括A. 所有保险及其相关服务和B.银行及其他金融服务下面规定: 银行服务如下所列:a.接收公众存款和其他应付公众资金; b.—切类型的贷款,包括消费信贷、抵押信贷、商业交易的 代理和融资;c.金融租赁;d.所有支付和汇划服务,包括信 用卡、赊账卡和贷记卡、旅行支票和银行汇票;e.担保和承 诺;匚自行或代客外汇交易在这里,金融租赁属于“金融 服务”业下面的“银行服务”业的一个类别,而租赁服务则 属于“其它商业服务”业把融资租赁视为金融类业务而同其它租赁相区别这一 点,在我国的税收规章中也是很明确的女口:在国家税务总 局1993年12月27日发布的国税发[19931149号文《营业税 税目注释(试行稿)》中,融资租赁属于“三、金融保险业” 的“金融”的第2类;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1月30日印发 的国税发:2002]9号文《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 的第六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1月1日5颁布 的财税[2003116号文《关于营业稅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 “三、关于营业额问题”规定此外,将融资租赁同其它租赁严格地区别开来的做法, 还十分明显地体现在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的财政部财会 [2001]7号文《企业会计准则一租赁》中。

      在这个主要以《国 际会计准则一租赁IAS17》为蓝本的规章中,租赁被分为“融 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两大类其中第5条称,“融资租 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 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第6条称, “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对于怎样才 是“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这 一点,该准则规定了五项定性的和定量的标准融资租赁同 经营租赁在会计处理上的根本区别在于租赁物由谁资本化 经营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是出租人的固定资产,在承租人 的资产负债表上毫无体现承租人每支付一次租金,就发生 一次当期费用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则是承租人的 固定资产,由承租人依法计提折旧费用,与此同时,应付租 赁款则是承租人的负债,承租人应该按照权责发生制逐月摊 提其中的财务费用换句话说,租赁物是由承租人资本化的 在出租人的资产负债表上,计入资产的不是它享有附条件处 分权的租赁物,而是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应收租赁款这种金 钱债权即金融资产这样的会计处理,同企业运用银行贷款 自行购置固定资产时借贷双方的会计处理,是十分相似的 之所以如此规定,显然是由融资租赁业务的金融性质所决定 的。

      2为何要给融资租赁立法•规范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制订行业规范,遏止恶性竞争•提供优惠政策,促进行业发展•规范监管措施,防范金融风险让我们来尝试着罗列一下给融资租赁立法的可能的理 由第一条理由,规范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条理由,难以成立因为,我国从1999年10月1日起就 已经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其第十四章就是这 样的列名专章其立法质量较高,有力地指导和规范了新的 融资租赁合同文本的制订和法院对于融资租赁诉讼案件的 审理目前并不存在由于无法可依或现行法严重滞后,而使 得融资租赁交易无法正常进行或受到制约的情况第二条理由,制订行业规范,遏止恶性竞争这是各类 法律的立法目的所常见的,然而却并非是融资租赁行业的当 务之急确切地说,我们现在的确尚未见到金融租赁公司之 间、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之间,或金融租赁公司同外商融 资投资租赁公司之间发生竞争的具体案例这个行业太小, 太稚嫩,其2003年的租赁融资额一共是175亿元,是我国 当年更新改造投资& 444亿元的%同当年证券市场通过发 行、配售股票共筹集的资金1, 358亿元或内外资保险公司的 保费收入3, 880亿元相差极为悬殊,在如何扩大自己的市场 渗透率方面还有太多的事情要做。

      可见,至少在目前,困扰 其发展的绝对不是同业恶性竞争,更没有必要为此专门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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