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doc
8页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n月3日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局长骆琳 二O—O年十二月十四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 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 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 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 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 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 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 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 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 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 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第二章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第七条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一)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 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 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五)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时,应当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二) 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三) 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四) 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 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 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第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 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备案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 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 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设计依据;(二) 建设项目概述;(三) 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四) 建筑及场地布置;(五) 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六) 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七)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八) 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九) 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十)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十一)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十二)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十三)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 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二)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三)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四)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五)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 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 知申请人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 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 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二)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三)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第十四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 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 告知申请人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一) 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二) 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三) 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四) 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 规定进行设计的;(五) 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六) 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 请再审第十六条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 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一) 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二) 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三) 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第十七条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 查,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四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 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 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 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 工程质量负责第十九 条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 单位提出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 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第二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 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 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 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 现的问题及时整改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 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 0,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 求的行业除外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负责建设 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 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 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木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 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木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 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二)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三) 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四)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五)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六) 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审查,并在 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 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 申请人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 安全设施设计备案意见书(复印件);(二) 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三)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四)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五) 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资格情况。
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第二十五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 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合格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