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异地核查操作规范.doc
26页异地核查操作规范按照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十二五”工作重点的要求,针对全省人口计生系统“全员人口个案信息”的重复录入情况进行清理整顿,具体要求如下:一、背景(重复人口产生的原因)1、单机版软件在2009年网络版软件上线以前,各地均使用单机版软件进行数据录入,对于人户分离等情况的人员,各地均将其信息录入系统,纳入本地的管理范围;加之2007年“数据大集中”时期制定的“宁重勿漏”的原则;从而造成对于这类人员的信息,在多个行政区域都进行数据的录入2、不规范操作在基础信息核查期间,各地操作人员为了保证人口数量的增加,在新增人员个案信息时并未按照全员的操作规范(先在网上进行查找,然后进行移入或移出操作) ;同时,2010年省人口计生委要求将省内奖励扶助人员信息录入系统,由于部分奖扶对象信息已移至现居住地,正规的操作办法应该是通过户籍人口进行录入或是先在网上进行查找并移回本地进行信息的变更,但各地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了减少工作量而直接新增该人员的信息,导致全员系统中重复人口信息的加剧3、流动人口误操作对于省内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在发现流动人口流入时未按照全员系统对于流动人口的操作流程进行操作,部分地方采用直接将其信息录入系统,于是再次造成重复人口的增加。
二、目标重复人口主要是因为该人员的信息被录入两次或两次以上,对于重复人口的处理要实现最终目标是:保证该人员的信息在数据库中存在且仅存在一条信息,如该人员户口和常住地均为本地,在核实完善之后其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均为本地,其管理属性应是“户在人在” ,由当地进行管理和服务工作;如果该人员为人户分离人员,在核实完善之后其户籍地和现居住地应该为两地,对应两地各有一条管理属性(现居住地为“户不在人流入…”或“户不在人常住本地” ,当前为“是” ;户籍地为“户在人流出…” ,当前是“最近户在” ) 该人员的信息由其户籍地和现居住地两地共享,从而实现流动人口双方共同管理和服务工作(其中:现居住地从“普通变更--本人基本情况”进行查找并维护,户籍地从“普通变更--户籍人口”进行查找) 三、时间安排第一阶段:截止2011年3月底以前,完成“本乡内”重复人口的处理第二阶段:4月1日—5月31日,完成“县内跨乡”重复人口的处理第三阶段:6月1日—7月31日,完成“市内跨县”重复人口的处理第四阶段:8月1日—9月30日,完成“省内跨市”重复人口的处理四、重复人口信息的处理办法(一)原则:自下而上,逐级完善;确保准确,删重补漏。
自下而上,逐级完善”是指对于重复人员的信息处理应遵循先核实本乡(镇、街办)内的重复人员信息,然后处理县内跨乡对象的信息,再处理市内跨县人员信息,最后解决省内跨市人员的信息确保准确,删重补漏” 是指对于重复人员的信息在处理完毕后,必须保证在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审核—异地核查”的处理状态中仅存保留一条“已核对”的信息(其他均标记“删除” ) ;同时,对于核实过程中发现的新信息录入系统二)操作规范系统每季度按照“夫妇双方姓名重复”和“身份证号重复”两种情况集中更新重复列表,并将重复人员的个案信息分类显示在“数据审核--异地核查”模块中凡重复人员“现居住地”的操作人员均可看到其重复提示(只有流出至外省的重复人员信息,系统会提示其户籍地管理人员) 接到提示的各地管理员首先应核实重复信息,然后根据具体情况操作具体规范如下:一般情况下,应由重复人员当前现居住地录入正确的一方保留信息,其他管理员标记删除示例: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马庄社区发现在“夫妇双方姓名均相同” 条件中,提示本地“曹林芳”与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松庄村的“曹林芳”重复,经核实后发现其当前户籍在松庄村,而现居住地在本地对于这种情况,马庄社区保留信息,松庄村标记删除。
但如有下列特殊情况,需特别注意:1、如果重复人员的一方管理员已录入奖扶信息,为防止信息丢失,由录入奖扶信息的一方保留如果保留方并非原重复人员当前现居住地,最后还要与现居住地通过“移入移出”模块,将信息移至现居住地示例: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马庄社区发现在“夫妇双方姓名均相同” 条件中,提示本地“高风英”与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松庄村的“高风英”重复,经核实后发现其当前户籍在松庄村,而现居住地在本地,但松庄村录入了高风英的奖扶信息对于这种情况,马庄社区标记删除,松庄村保留信息最后要通过“移入移出”模块将高风英移至马庄社区2、提示“身份证号重复”时,夫妻二人中可能只有一人重复,则有配偶信息的管理方应保留信息如果保留方并非原重复人口当前现居住地,最后还要与现居住地通过“移入移出”模块,将信息移至现居住地示例: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马庄社区发现在“身份证号重复” 条件中,提示本地“史璟”与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朝阳三社区“史璟”重复,经核实后发现其当前户籍在朝阳三社区,而现居住地在本地,但朝阳三社区录入了史璟配偶信息,而本地未录入对于这种情况,马庄社区标记删除,朝阳三社区保留信息最后要通过“移入移出”模块将史璟移至马庄社区。
3、如果重复人员是由于城市存在多套住房而重复,则重复各方共同协商,确定有一方保留信息,其他管理员标记删除示例: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马庄社区发现在“夫妇双方姓名均相同” 条件中,提示本地“加玉屏”与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朝阳三社区的“加玉屏”重复,经核实后发现其当前户籍在马庄社区,但在两地各有一套住房,两地协商处理,由一方保留,另一方标记删除4、如果经核实发现提示信息确实不属于重复情况,不需标记删除示例: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马庄社区发现在“身份证号重复” 条件中,提示本地“殷晓瑞”与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新沟村“贾婷婷”重复,经核实发现新沟村“贾婷婷”身份证号录入有误,则双方均保留,新沟村修改身份证号四)注意事项 1)保留方应确保原重复人员的“户籍地” 、 “现居住地” 、 “详细地址” 、 “工作单位”等信息完整准确,系统会自动校验已核对的数据完整性是否大于或等于删除的数据2)如果保留方的原重复人员户籍信息错误,保留方应直接修改修改后系统会提示其当前户籍地“管理属性”审核错误,户籍地管理员应及时修改3)删除方应配合保留方完善信息4)核对“夫妇双方姓名均相同”的提示时,应同时核对其配偶信息5)夫妻双方至少有一方被提示为重复人口时,要么同时删除,要么都保留,任何情况下,不可单独删除某一方信息。
6)如果删除“生养史”和“本户其他成员”中的重复数据,删除后要在保留方找到本地已删除信息,与保留的夫妻信息建立“关系” 7)补录夫妻双方某一方信息如果发现漏登了夫妻某一方信息,先新增漏登信息,再进行结婚操作8)补录“生养史”信息有三种情况需要补录生养史信息:第一,非重复信息,发现漏登;第二,重复信息,保留方漏登生养史,其它重复地也漏登;第三,重复信息,保留方漏登生养史,但其他重复地已录入对于前两种情况,只能从“生养史”模块补录;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第三种情况,也只能通过“生养史”补录,切不可使用“关系管理”建立关系这是因为如果保留地与录入地建立了关系,而录入地在删除重复信息之后,其生养史也会随之删除,最终会导致保留信息无“生养史” 9)补录“本户其他成员”信息“本户其他成员”补录情况分类与补录“生养史”情况相同,但由于删除夫妻双方信息后不会丢失“本户其他成员”信息,因此,只有前两种情况需要补录信息,第三种情况则应建立关系,不可重新输入,否则,会产生新的重复人口10)对于流出至省外的重复人员,由当前户籍地保留信息,具体情况参照省内重复人口操作规范执行五)系统删除规则对于“夫妇双方姓名重复”信息,当操作人员在异地核查中点击删除标记后,待系统下次刷新时,系统会自动将加删除标记的户中的夫妇双方及子女的信息移至历史信息。
对于“身份证号重复”信息,当操作人员在异地核查中点击删除标记后,待系统下次刷新时,系统会自动将加删除标记的户中的重复了身份证号人员的本人个案信息移至历史信息注意:切忌当发现重复人口时,直接进行全员个案信息中进行删除操作,只允许在“异地核查”中点击增加删除标记(另外,对于当某人在“身份证号重复”中提示重复,经核对发现该人员整户信息重复,则可以待对方操作人员点击已核对后,进入全员个案信息,删除本户重复的其他成员的相关信息) 关于“异地核查”操作的说明操作说明以某乡级用户操作为例:点击“信息审核”下“异地核查”菜单进入页面,如图1所示图1说明如下:区域1为操作员操作权限行政区划选择;区域2为人口信息重复类别;区域3为重复人口查找范围,当选择“省内跨市”时,将提示用户选择其他市,不可选择本市进行查询,如图2,图3所示;区域4为对于重复人口是否选择使用弹出窗口模式修改;区域5为重复人口处理标志查询范围选择好图1中1、2、3、5条件后,点击“查找”按钮,查询符合条件的重复人口信息,如果查询到结果,则显示信息列表,此时列表上方显示“导出Excel”按钮,点击可导出查询结构到 Excel 文档,如图4所示:如图所示,选择了查询条件为“师范街社区”+“夫妇双方姓名均相同”+“本乡内”+“未处理” ,查询结果如列表所示。
列表中按钮说明如下:点击“详细信息”按钮,查看选择条目的本人基本情况,如果勾选了“弹出修改”复选框,则此时本人基本情况页面采用弹出窗口模式显示,否则当前页面将直接跳转至本人基本情况页面,如图5所示;以“安 XX”为例,如果确认该户确实在本社区居住,点击“核对”按钮,将改变本条重复人口信息的处理状态为“已核对” ,列表刷新后,此条将不再显示在“未处理”的查询中,可在“已处理”中查看;如果确认该户在“营盘街办”居住,点击“删除”按钮,将改变本条重复人口信息的处理状态为“删除” ,列表刷新后,此条将不再显示在“未处理”的查询中,可在“已处理”查看;注意:1“核对” 、 “删除”按钮,操作员仅可操作现居住地为本地的条目,或现居住地非本省且户籍地为本地的条目,否则提示如图6-1所示2点击“核对”或“删除”按钮时,全员系统将自动对所操作的信息进行校验核对”时,将校验要核对的信息与已删除的信息之间,要核对的信息的完整性是否比已删除的信息的完整性差,如果存在此类情况,则不会改变本条信息的处理状态,并对操作员给出提示如图6-2(测试个案,户编码 LR36为已删除情况,LR0429为未处理情况下,点击 LR0429的“核对”按钮) ,操作员需要根据提示信息的内容。
首先完善要核对的信息,然后再次点击“核对”按钮进行核对操作,最后改变本条重复人口信息的处理状态为“已核对” 删除”时,将校验要删除的信息与已核对的信息之间,要删除的信息的完整性是否比已核对的信息的完整性高,如果存在此类情况,则不会改变本条信息的处理状态,并对操作员给出提示如图6-3(测试个案,户编码 LR36为未处理情况,LR0429为已核对情况下,点击 LR36的“删除”按钮) ,操作员需要根据提示信息的内容,首先完善已核对的信息,如果已核对的信息非操作员管理地信息,则需要联系对方操作员对已核对的信息进行完善,然后再次点击“删除”按钮进行删除操作,最后改变本条重复人口信息的处理状态为“删除” 点击“发信息”按钮,可对选择条目的人口的现居住地发送消息,不可对本地发消息,否则提示如图7所示当点击“核对”或“删除”按钮,核对或删除成功后,提示操作员如图8,图9所示核对”或“删除”后的重复人口信息,可选择图1中区域5的“已处理”进行查询,如图10所示列表中“处理状态”字段说明如下:“已核对” ,表示此条经核实后为真实信息,将保留该条信息;“删除” ,表示此条经核实后为重复人口信息,将删除该条信息;“未处理” ,表示此条尚待核实。
注意:此处标示的“删除”为待删除状态,全员系统将根据此状态,定期(一般三个月一次)删除全员系统中的人口信息,操作需谨慎列表中按钮说明如下:点击“详细信息” 、 “发信息”按钮,效果如“未处理”列表中同名按钮;点击“撤消”按钮,可撤消所选条目的处理状态为“未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