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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我国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时效制度变迁小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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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国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时效制度变迁小结 文/武志国 所谓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设置时效制度有三方面作用:〔1〕稳定法律秩序;〔2〕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3〕防止证据灭失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请时效期间,是指为了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便于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处理争议,而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提起仲裁申请的期间超过申请时效期间,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将不受理仲裁申请最大的分歧在于对于仲裁时效起算日的解释问题,?劳动争议仲裁法?终结了这种争议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制度规定的变迁轨迹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经一九九三年六月十一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三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该?条例?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日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期限为“6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可以不考虑已过仲裁时效而予以受理。

      基于此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引起仲裁时效中止 2.劳动部关于颁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那么?的通知〔1993年11月5日〕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那么?第六条规定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劳动法?对劳动争议时效的规定 ?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日为“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期限为“60日〞劳动法?虽然没有废止?条例?,但从“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那么,?条例?仲裁时效的条款已被劳动法取代 4.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5年8月4日〕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规定,85.“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89.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仲裁申诉时效中止,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结束调解,即中止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结束调解之日起,当事人的申诉时效继续计算调解超过三十日的,申诉时效从三十日之后的第一天继续计算90.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对未予受理的仲裁申请,应逐件向仲裁委员会报告并说明情况,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从申请至受理的期间应视为时效中止 该?意见?将“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等同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意见?明确劳动争议申请调解可引起时效中断,并规定了时效中止的情形 5.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1995年9月1日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对一般情况下仲裁申诉时效作了规定,?条例?第二十三第二款“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的规定是对特殊情况的特殊规定,应当继续执行 6.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1996年10月9日劳动部在对XX省劳动厅?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辽劳字〔1996〕146号〕答复中提及:依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职工对开除或除名决定不服,向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诉,应属“有正当理由〞,所以,职工对于而申请仲裁的,重新答复的时间应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复函认为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对劳动者的申诉重新答复不服属于“正当理由〞,产生时效中断重新起算的效果 7.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如何理解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1994年8月16日致XX省劳动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如何理解的请示〞〔苏劳仲〔1994〕13号〕收悉现函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指有证据说明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据一般规律推定权利人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日期,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是劳动争议仲裁申诉时效的开始因此,“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不应从侵权行为终结之日起计算 8.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 1997年7月8日劳动部复函XX省劳动厅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5项关于“对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假设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一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据上述规定精神,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复函认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可因起诉中断 9.?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函〔2022〕257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22年5月14日?通知?规定四、因防治非典型肺炎或受非典型肺炎影响造成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超过规定申诉时效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相应顺延对因上述原因阻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审理案件的,可根据各地疫情情况,审理期限相应顺延〞 ?通知?规定了时效因非典而中止的情形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法释〔2022〕8号〕 自2022年7月29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规定如下: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 〔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

      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批复相当于规定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在“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自2022年4月30日起施行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该?解释?仍沿袭?劳动法?以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作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日的规定,同时认定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可引起时效中止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 〔二〕?〔法释〔2022〕6号〕 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假设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解释 〔二〕〞。

      1〕?解释 〔二〕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以下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支付工资争议,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三〕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劳动者不能证明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就?解释 〔二〕?第一条可知: 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能证明曾书面通知拒付劳动者工资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②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不能证明曾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劳动者工资的,或以口头方式拒付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③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④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或根本就为出具任何书面通知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⑤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⑥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劳动者不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的认定还应适用3〕或4〕的认定方式 2〕?解释 〔二〕?第二条规定拖欠工资争议,劳动者申请仲裁时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申请仲裁超过六十日为由主张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收到拒付工资的书面通知的除外〞 ?解释 〔二〕?第二条与第一条第 〔一〕项含义相同,属于重复规定 3〕?解释 〔二〕?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次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就?解释 〔二〕?第十二条可知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可以中止 4〕?解释 〔二〕?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一〕向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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