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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诽谤罪问题的探讨2400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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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网络诽谤罪问题的探讨2400字   网络诽谤罪虽然是刑法中才新出现的罪名,但是在国家对于网络治理的工作中发挥着不可缺少的作用,在网络中的一些言论一旦破坏国家的安全、破坏民族之间的友谊、引发社会的不安,个人和社会权益都会受到严重损害本文通过对网络诽谤罪的学界研究和司法实践现状的考察,对网络诽谤罪的刑法理论进行探索,揭示了网络诽谤罪的基本概念、特征内容还有犯罪构成通过在考察网络诽谤罪的历史发展及存在原因基础上,结合网络时代的现实社会问题的分析,阐述了网络诽谤罪存在的价值与合理性 /3/view-13032238.htm   网络诽谤罪;法律保护;网络信息安全  一、网络诽谤罪的概述  (一)国外学界对网络诽谤罪的界定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出台《诽谤法》的国家,可追溯到上公元1400年左右,但是最新修订的《英国2013年诽谤法》中对诽谤的行为不以刑事为主,在英国,对于其中的诽谤行为,不将诽谤作为刑事犯罪,其中主要的原因是“源于对诚实和公正的批评为一个爱好自由的社会所不可或缺的信仰”的普通法来保护公民本身的言论自由,但是在对于网络中的诽谤,英国是这么处理呢?一般被诽谤者是由民事诉讼的形式来起诉诽谤者,以民事诉讼为主。

      在其中网络上的诽谤属于书面诽谤,是一种永久的形式来进行扩散的,在其中对被诽谤者的损害是较高的  在美国的《第二次侵权行为法重述》中,可以看到网络诽谤侵害的是他人的名誉权,在网络中,因为存在的用户名、昵称等不同于现实中的名字,所以在网络诽谤并不是侵犯虚拟的网络中的昵称,而是侵犯于社会中,真实存在的自然人或者法人的名誉权在美国的网络诽谤罪构成中,网络诽谤罪的构成必须满足一下的:(1)关于他人的虚假的或者诽谤性的言论:(2)向第三人做出不具免责特权的公布:(3)公布的人至少有过失:(4)要求网络中被诽谤的言论造成了重大的损害或特殊损害  (二)国内对网络诽谤罪的界定  1.民法中的诽谤责任与网络诽谤的界限  在民法中有诽谤责任,和网络连带责任,但是在网络诽谤中,民法上的责任一般适用侵权责任法,但是,在网络诽谤与网络诽谤责任中两者的界定在何处?学者孙军工认为:在民事与刑事的网络诽谤,两者的界定在情节严重上,而没有达到情节严重,那么网络诽谤可以不作为刑事责任来定罪那么那些是网络诽谤罪中的情节严重情况?在2013年两高出台的解释中对情节严重做出了一下四条:一是同一诽谤信息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是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这四条是划分了民事网络诽谤与刑事网络诽谤的界限  2.刑法中诽谤罪与网络诽谤罪的界限  网络诽谤罪是诽谤罪演化而来的,在学者界中,石毅认为,网络诽谤罪和诽谤罪的界定是在所造成的后果上,由于网络诽谤罪的传播媒介是在网络空间,网络空间具有的广泛性、隐蔽性以及信息传播速度飞快的性质,导致网络诽谤的后果对被害人的人格较大,也由于网络空间性质,给被害人精神上的压力比诽谤罪的更加严重不但如此诽谤罪没有那么快的传播性,所以对公共秩序的影响和带来的危害没有网络诽谤罪所带来的危害严重所以在学者界认为,划分诽谤罪和网络诽谤罪的界定是在于两罪之间所带来的后果及危害不同  二、对《刑法修正案(九)》的网络诽谤罪的思考  (一)网络诽谤入罪的必要性  网络诽谤作为一种特殊、复杂的网络犯罪现象,在表现形式、法律性质以及犯罪构成上与现实社会中的诽谤行为并无明显差异,因此也日益成为刑事司法所关注的对象在当今网络犯罪大爆炸增加的情况下,网络诽谤的行为非常猖獗,甚至出现了商业化、职业化的趋势,有人在网络空间捏造虚假事实来诋毁诽谤他人的名誉;有人利用敏感的热点新闻来发布诽谤,引起民众的误导,造成公共秩序混乱;有些人在网络发布别人的负面新闻,以要挟、索取他人的财务。

        (二)对网络诽谤罪的完善思考  1.对网络诽谤罪情节严重的完善  笔者认为,在网络空间中,由于我国的消息过多,往往能引起网络诽谤案件的基本上都是公共人物,特别是一些花边新闻,只要和这些公共人物有关的,点击量往往不是用千来计算对于一般不出名的,不做官的,即使有人诽谤,那么关注的人也不是很多,所以,笔者认为可以将网络诽谤罪中的侵犯的自然人,改为特殊主体,侵犯的是公共人物对于网络诽谤中具体的严重情节可以保留转发次数,对于浏览次数而言,在网络空间中的浏览次数很假,在一些网站、软件中,为赚取高名声,往往用点击量来吸引大众的眼球,不仅如此,笔者亲身经历过,在某网站用鼠标划过标题,但不点击观看里面的内容,在浏览次数上都会增加,所以在用浏览量来作为网络诽谤的情节严重,笔者认为这是不正确的  2.网络诽谤罪的诉讼完善  笔者认为,由于网络诽谤罪立案标准都有情节严重的情况,所造成我结果对被害人伤害比较大,如果按照官方的观点,那么自诉时需要自己提供证据,由于网络诽谤的证据往往是在网络空间中,对自诉人的取证可能会存在不完整,被害人自己的权益往往得不到保护把网络诽谤转化为公诉案件的话,司法部门可以直接介入,那么对于被害人是一种保护。

      所以笔者认为把网络诽谤罪转化为公诉案件是对网络诽谤罪的一种完善  参考文献  [1]贺星霖.罗树志.法律规制下网络谣言的界定[J].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16.  [2]新华.“秦火火”案判决要点[M].吉林出版社,2014.  [3]于冲.网络诽谤刑法处置模式的体系化思考――以网络水军为切入点[J].中国刑法杂志,2012.  [4]杨江滢.网络诽谤认定初探[J].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10.  [5]高健.两高解释;诽谤信息被?D发500次可判刑[J].北京日报,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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