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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常见法律问题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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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飞***
  • 文档编号:31654208
  • 上传时间:2018-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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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40 条明确规定了格式条款只有在违反《合同法》第 52、53 条的规定或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时方才无效酒店经营者以“谢绝自带酒水”告示的方式明示其所附加的交易条件,很显然并不存在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等情形,并未违反《合同法》第 52、53 条的强行性规定那么是否存在酒店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之情形?是否排除了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呢?这类案件中消费者的主要权利,主要体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9 条和第 10 条的规定如果该类格式条款并无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述法条所保护的消费者主要权利的情形,那么该类格式条款就应当被认定为有效表面上看这类格式条款似乎损害了消费者的消费选择权但从实质意义上讲,由于酒店业是一类充分竞争的行业,并不象某些行业存在着垄断的现象,消费者完全可以选择那些不限制消费者自带酒水的酒店用餐,其合法权益完全可以通过选择其他交易对象来实现。

      所以,此类告示虽然会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但并不会对消费者选择权构成实质性危害从价格法的角度看,大多数商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往往容易将消费者的权利作绝对化理解,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不应忽视因为事实上,交易自由选择权是建立在知情权基础上的一种相对权因此,酒店“谢绝自带酒水”告示在法律上是有效的酒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但应当将该告示置于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且笔者建议:酒店服务人员还可在消费者进入酒店的第一时间口头提醒他们该告示的内容三)酒店的自助行为问题某酒店曾向笔者咨询过这样一个问题:在客人蓄意逃帐时,酒店是否可以有策略的扣留客人?酒店的这一行为是否意味着限制了客人的人身自由?对此,笔者认为,酒店方滞留客人索要餐费或住宿费用的行为即属于“自助行为” 我国现行法律对“自助行为”虽然尚无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还是予以承认的,即民事权利主体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者人身自由施加一定限制或其它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者社会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行为。

      当然“自助行为”应当在合理的限度内,通常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是为保护自己的权利;二是情况紧急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三是采取的手段适当;四是事后应及时请求国家机关处理而所谓的“非法拘禁”,根据刑法第 238 条规定,是指没有法律根据,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25、43 条规定,酒店作为一种商业性的营业场所,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酒店拒绝接待特定人群的消费者,在一定意义上侵犯了这些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也剥夺了其消费自主选择权,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但,酒店有时处于安全及管理上的需要,能否以变通的方式拒绝接待一些“不受欢迎的人”呢?笔者认为,酒店可以通过提高入酒店消费的门槛,设置诸如“衣冠不整者谢绝入内”之类的告示起到这一效果因为,从合同的角度看,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30%———50%之间,而超市和烟酒店等渠道的加价率只有 10%酒店经理告诉记者,几年前由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制定并施行的《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有明确规定:“饭店可以谢绝客人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酒吧、舞厅等场所享用,但应当将谢绝的告示设置于有关场所的显著位置”,该规定中提到的饭店,包括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各种经济性质的饭店,含宾馆、酒店、度假村等。

      国家都有明确规定了,我们只是按照规定做,不违法!”可这真的是国家规定吗?芝罘区消保科负责人告诉记者:“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只是一个行业协会,他所制定的规范只对行业内饭店有效,起到一个自律作用,因为不是由国家制定通过的法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崔清寒律师认为:酒店提供餐饮服务是一种自主经营的行为,只要其提供的服务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就不能认为违法或者不公平、不合理酒店的经营当然要考虑到经营成本,其在酒店内张贴消费者自带酒水加收服务费的声明,就是提示消费者在到该酒店消费时,要加收规定的服务费这是消费者到酒店消费的前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酒店关于自带酒水加收服务费的声明,属于一种要约,如果消费者同意到酒店消费,就应当视为承诺,同意接受酒店的声明因此,消费者在看到酒店的声明后,仍然愿意在该酒店就餐的,应当视为一种双方自愿的行为酒店不是垄断性行业,而且行业竞争也十分激烈如果消费者不同意接受酒店的这项声明,他完全可以不在这家酒店就餐,而选择其他酒店的服务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 3 分钟 100%回复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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