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docx
16页南宁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公正、准时地仲裁经济纠纷,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章 其次条 公平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申请仲裁 本会不受理因以下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三)劳动争议;(四)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三条 当事人采纳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本会不予受理 第四条 仲裁案件的受理不受地域管辖的限制仲裁实行一裁终局 本会仲裁案件,依法独立进展,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预 第五条 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并将纠纷提交本会仲裁,均视为同意根据本规章进展仲裁 其次章 仲裁协议 第六条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包括信函、电报、等)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恳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以下内容:(一)恳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本会的意思表示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一)商定的仲裁事项超出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二)无民事行为力量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力量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三)一方实行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第八条 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九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恳求本会作出打算或者恳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恳求本会作出打算,另一方恳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未在首次开庭前提出的,视为同意承受本会仲裁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十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仲裁协议;(二)有详细的仲裁恳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本会的受理范围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向本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及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宅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恳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宅。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或者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第十三条 本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也可以当即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本会收到仲裁申请书后,认为仲裁申请书不符合本规章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要求当事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十四条 本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将仲裁规章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并将仲裁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章、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15日内向本会提交辩论书本会收到辩论书后,应当在15日内将辩论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辩论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展 本条所规定期限如需延长,由本会主任打算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恳求被申请人可以成认或者反对仲裁恳求有权提出反恳求 申请人变更恳求或被申请人提出反恳求的,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出但本会主任或者仲裁庭认为有正值理由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本会应当在收到被申请人提出反恳求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将反恳求申请书副本送达申请人遇特别状况需延长的,由本会主任或仲裁庭打算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反恳求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会提出书面辩论;未提出书面辩论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展 第十六条 当事人提交仲裁申请书、辩论书、反恳求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文件,除向本会供应一份外,还应当根据对方当事人人数和仲裁庭的仲裁员人数,供应相应数量的副本 第十七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托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展仲裁活动托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展仲裁活动的,应当向本会提交授权托付书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根据本会仲裁收费方法规定的标准预交仲裁费用 被申请人提出反恳求的,由被申请人预交仲裁费用 第十九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缘由,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本会应当将当事人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患病的损失 第四章 仲裁庭的组成 其次十条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其次十一条 当事人商定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托付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托付本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商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托付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其次十二条 当事人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没有商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其次十三条 仲裁案件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时,申请人之间或被申请人之间应当经过协商共同选定一名仲裁员;申请人之间或被申请人之间在规定期限内未就仲裁员选定达成全都时,由本会主任指定首席仲裁员由申请方和被申请方共同选定或者托付本会主任指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其次十四条 当事人选定仲裁员,应当在本会供应的仲裁员名册中选择 其次十五条 仲裁庭组成后,本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状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其次十六条 仲裁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必需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承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前款(三)中“其他关系”系指:1、对于承办的案件事先供应过询问的;1、与当事人、其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3、曾任或者现任当事人法律参谋或代理人的;4、因介绍案件谋取利益的;5、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事项 其次十七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恳求,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交本会,并说明理由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终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其次十八条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本会主任打算;本会主任担当仲裁员时,由本会委员会会议打算 其次十九条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缘由不能履行职责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本会通知之日起5日内依照仲裁法和本规章的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恳求已进展的仲裁程序重新进展,是否准许,由仲裁庭打算;仲裁庭也可以自行打算已进展的仲裁程序是否重新进展 第三十条 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承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情节严峻的,或者仲裁员在仲裁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担当法律责任,本会将其予以除外 第五章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一条 仲裁应当开庭进展。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或者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认为不必要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可以依据仲裁申请书、辩论书以及其他材料进展书面审理作出裁决 第三十二条 仲裁不公开进展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展,但是涉及国家隐秘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本会应当在仲裁庭开庭7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经商仲裁庭同意的,可以提前开庭当事人有正值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之前恳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打算 第一次开庭以后的开庭日期的通知不受上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值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值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见供应证据当事人不供应证据的,仲裁庭可以依据已有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并作出裁决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证据的,可以自行收集 第三十六条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 提交外文书证,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提交少数民族文的书证,应当附有汉文译本。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对特地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商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依据当事人的恳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部门应当派鉴定人参与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三十八条 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相互质证 第三十九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状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本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第四十条 当事人开庭审理过程中有权进展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终意见 第四十一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状况制作笔录当事人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过失的,有权申请补正;假如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恳求仲裁庭依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可以依据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准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依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五条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恳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和仲裁费的负担状况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本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准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六条 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在其后的仲裁程序中援引对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提出过的、情愿承受过的、成认过的或否认过的任何陈述或意见作为其辩论、反恳求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裁决前应领先对案件进展评议,记录人员应当作评议记录 第四十八条 裁决应当根据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根据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九条 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局部事实已经清晰,可以就该局部先行裁决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先行作出的裁决,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连续进展,也不影响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 第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