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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劝烟猝死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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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电梯劝烟猝死案”改判,让仗义执言者更有底气说“不”2018年1月23日,备受全国关注的“电梯劝烟猝死案”在河南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驻经开区综合审判庭二审公开宣判,法院驳回了死者家属田女士的诉讼请求,一审中判决杨先生补偿田女士1.5万元的判决结果也被纠正,一审二审共计1.4万余元诉讼费由田女士承担昨天上午,备受舆论关注的郑州“劝烟猝死案”有了最新进展: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郑州中院)做出判决,劝烟者杨帆不承担任何责任该院称,金水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郑州中院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认为该案应予以改判的另外,一审判决中,法院让杨帆补偿猝死者家属的15000元,也被郑州中院依法予以纠正郑州中院还驳回了猝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并撤销了一审判决一审、二审的案件受理费,也由猝死者家属承担二审判决称:“劝阻吸烟合法,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分担损失,挫伤公民依法维护公共利益的积极性,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医生在审理中称愿意捐赠一定费用,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由双方自行处理!”杨帆的代理律师单艳伟称:“本案给我们带来不少启示,原告的起诉让我们感受到了法治的精神,被告的举动让我们体会到了浓浓的公民意识,法院的判决体现了真正的工匠精神。

      郑州中院释法:本案属于生命权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确定杨某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关键是要分析杨某对段某某在电梯间吸烟进行劝阻与段某某死亡的事实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杨某是否存在过错对此具体分析如下:一、杨某劝阻段某某吸烟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在劝阻段某某吸烟的过程中,杨某保持理性,平和劝阻,双方之间也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和拉扯行为,本案中也没有证据证明杨某对段某某进行过呵斥或有其他不当行为二、杨某劝阻段某某吸烟行为本身不会造成段某某死亡的结果段某某自身患有心脏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发作心脏疾病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杨某劝阻段某某吸烟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三、杨某没有侵害段某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杨某此前不认识段某某,也不知道段某某有心脏病史并做过心脏搭桥手术,其劝阻段某某吸烟是履行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不存在加害段某某的故意,而且杨某在得知段某某突发心脏疾病后,及时发挥专业技能对段某某积极施救杨某对段某某的死亡无法预见,也不存在疏忽或懈怠,没有过错。

      综上,杨某对段某某在电梯间吸烟予以劝阻的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杨某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媒体:劝烟猝死案二审 司法没有抹稀泥2018-01-24 10:43 法制日报 我要评论核心提示: 备受关注的“电梯劝烟猝死案”于1月23日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驻经开区综合审判庭二审公开宣判法院驳回了死者家属田女士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杨先生补偿田女士1.5万元的结果也被纠正,一审、二审共计1.4万余元诉讼费由田女士承担备受关注的“电梯劝烟猝死案”于1月23日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驻经开区综合审判庭二审公开宣判法院驳回了死者家属田女士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杨先生补偿田女士1.5万元的结果也被纠正,一审、二审共计1.4万余元诉讼费由田女士承担毫无疑问,这是一个好判决,好就好在法院没有抹稀泥,判得不是模棱两可,没有各打五十板总之一句话,没有让民众失望这是一个典型的民事纠纷案件,一位老人在电梯里吸烟,被告杨先生出面劝阻,结果发生争执,后来老人心脏病突发死亡老人家属将杨先生告上法院,要求赔偿40万元,一审法院虽然认定杨先生对老人的死亡不承担责任,但依然判决杨先生补偿老人家属1.5万元。

      对一审的判决大家并不意外,因为这么多年大家已经习惯了,一些民事纠纷中,特别是像这种死了人的情况,不管你有责任没责任,总是要赔点钱的,谁让你摊上事了呢?人家死了人,没理也有理了,你惹了麻烦只能花钱买平安法院的这种考虑“摆平”的态度事实上助长了一些人无理搅三分,把法院当成“居委会”的心理虽然民事纠纷不是敌我矛盾,不是说双方不可以调解,不可以各退一步,但是在双方都不肯退让步的情况下,就要寄希望于法律的公正了赔偿的理由是当事人对后果的发生有直接责任,没有责任为什么要赔偿?事实上,一审法院已经认定杨先生无责了,却不敢判杨先生不赔二审法院对责任的认定与一审法院一样,却改判不赔,可以说做了这个“吃螃蟹的人”,显然比一审法院更有担当事实上,这个案子发生在去年5月,媒体报道以后,舆论几乎一边倒地支持杨先生,因为道理很简单,老人违法在先在公共场所吸烟是违法的,根据《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第10条规定: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所以说,杨先生的做法没错老人不听劝阻,与人发生争执并引发自身疾病,杨先生不应该为此承担责任依法治国是我国的基本方略凡事要讲法,这是必须的同时,我国的法治原则要求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也就是说,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与道德共同发挥作用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所以法律与道德是一致的,违背道德的事情法律也不会支持去年10月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则的突出特点就是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高度一致性在这种大的法治语境下,司法审判也必须体现传统美德、社会公德和个人品德,对与法律、道德相悖的诉讼请求不应该支持事实上,法治思维是一种权衡思维,其突出特征在于对各种价值和正当利益的合理平衡,努力把负面影响消化掉,不能为了解决一个问题引发新的问题这个案子也是一样,杨先生尽到了法律要求公民应尽的义务,却惹来了一身麻烦,不得不花钱买平安如此就很可能会引发负面效应,大家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对违反法律、违反道德的行为视而不见、不敢斗争不得不说,我们这个社会,敢于仗义执言、敢于管闲事的人似乎太少了为了呵护这种“稀缺资源”,司法也不应该再抹稀泥了当然,我们这么说不是对死者不敬,对老人的不幸理应同情但也必须承认,一些老年人退休以后,不学习、不工作,与时代有些脱节了法律规定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但是一些老年人却漠视法律,导致他们的很多行为在年轻人看来不可理喻对这些人的普法教育、规则教育需要及时跟进。

      希望这次判决能给社会一个正向的启示,也给各地类似的民事案件判决一个正向的激励吸烟被劝猝死案终审改判 法官详解为何劝阻者无责2018-01-24 08:40:00  来源: 荆楚网  老人电梯吸烟被劝猝死案终审改判法官详解为何劝阻者无责河南省郑州市的医生杨某因在小区电梯里劝一名老人不要抽烟,引发争执,老人因此情绪激动突发心脏病离世家属田某某将劝阻者杨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40万余元一审法院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认为,杨某的行为与老人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在判决中酌定杨某向老人家属补偿1.5万元,老人家属不服提起上诉今天,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金水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田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劝烟者酌定赔偿1.5万元2017年5月2日9时24分,段某某与杨某先后进入郑州市金水区天骄华庭2期小区5号楼1单元电梯内,因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杨某进行劝阻,二人因此发生言语争执段某某与杨某走出电梯后,仍有言语争执,双方被物业工作人员劝阻后,杨某离开段某某同物业工作人员进入物业公司办公室,后段某某心脏病发作猝死段某某去世后,其家人当天就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调查认为,段某某的死亡并非刑事案件,建议双方协商解决。

      杨某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对此不能接受田某某在丈夫段某某死后,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医疗费共计40余万元2017年9月4日,金水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段某某在电梯内抽烟导致双方发生语言争执,老人猝死,这个结果是杨某未能预料到的,杨某的行为与老人死亡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老人确实是在与杨某发生言语争执后猝死,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法院酌定杨某向老人家属补偿1.5万元田某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适用公平原则错误,事实上杨某存在过错,杨某的行为与段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应当承担一般侵权责任,因此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劝阻者属于正当劝阻行为2017年11月1日,此案二审在郑州市中院驻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审判庭开庭,双方辩论围绕杨某的劝阻是否与段某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展开庭审后,未当庭宣判郑州市中院经审理查明,段某某有心脏病史,2007年做过心脏搭桥手术根据金水区天骄华庭小区监控视频显示内容,事件发生过程中,段某某情绪较为激动,并随着时间的推移情绪激动程度不断升级;杨某在整个过程中,情绪相对比较冷静、克制;二人只有语言交流,无拉扯行为,无肢体冲突。

      经核算,三段监控视频中显示出杨某与段某某接触时长不足5分钟郑州市中院认为,杨某劝阻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劝阻行为在劝阻段某某吸烟的过程中,杨某保持理性,平和劝阻,其与段某某之间也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和拉扯行为,也没有证据证明杨某对段某某进行过呵斥或有其他不当行为杨某没有侵害段某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其劝阻段某某吸烟行为本身不会造成段某某死亡的结果段某某自身患有心脏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发作心脏疾病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杨某劝阻段某某吸烟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杨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一审判决适用公平原则判决杨某补偿田某某1.5万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后,杨某没有上诉郑州市中院认为,一审判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法的立法宗旨,司法裁判对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和鼓励,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郑州市有关规定,市区各类公共交通工具、电梯间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民有权制止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的吸烟者吸烟。

      该规定的目的是减少烟雾对环境和身体的侵害,保护公共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文明、卫生城市建设,鼓励公民自觉制止不当吸烟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杨某对段某某在电梯内吸烟予以劝阻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行为,一审判决判令杨某分担损失,让正当行使劝阻吸烟权利的公民承担补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一审判决判令杨某补偿田某某1.5万元错误,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合法正当行为理应支持针对杨某为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二审法院直接改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问题,郑州市中院相关负责人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回应说,合法正当行为理应支持这位负责人说,杨某劝阻段某某吸烟行为本身不会造成段某某死亡的结果段某某自身患有心脏疾病,在未能控制自身情绪的情况下,发作心脏疾病不幸死亡虽然从时间上看,杨某劝阻段某某吸烟行为与段某某死亡的后果是先后发生的,但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杨某没有侵害段某某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杨某此前不认识段某某,也不知道段某某有心脏病史并做过心脏搭桥手术,其劝阻段某某吸烟是履行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不存在加害段某某的故意,而且杨某在得知段某某突发心脏疾病后,及时发挥专业技能对段某某积极施救。

      杨某对段某某的死亡无法预见,也不存在疏忽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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