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第三中级人民法院.doc
25页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3民终1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三灶科技工业园星汉路19号法定代表人梁允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鹏,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玉广,男,1975年6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唐超,北京合川(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汤臣倍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玉广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13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汤臣倍健公司委托代理人姜鹏、被上诉人徐玉广委托代理人唐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5年2月,徐玉广起诉至原审法院称:2013年春节期间,我看到汤臣倍健公司宣传其产品葛根提取物片+胶原蛋白片具有美体美颜、丰胸美容、调节内分泌治疗妇科疾病、美白祛斑、延缓衰老等功能;苹果醋咀嚼片+左旋肉碱片,这组运动塑身搭档具有排毒、灭菌、美白、减肥等功能,且只消耗脂肪,不减少水分和肌肉,也不会引起厌食、腹泻、乏力等不良反应,被国际肥胖健康组织认定为最安全、无副作用的营养补充剂。
我便于2013年2月5日通过京东网上商城向重庆畅网科技有限公司订购了由汤臣倍健公司生产的葛根提取物片+胶原蛋白片10组,每组原价为588元,优惠后每组价格392元;另订购了汤臣倍健公司生产的苹果醋咀嚼片+左旋肉碱片14组,每组原价688元,优惠后每组价格455元同年2月9日,我收到了订购的产品,并向京东网上商城支付了10290元货款我食用后,不仅没有起到宣传的产品功效,反而一直出现厌食、没胃口、腹泻等症状到医院就诊后,被诊断为急性胃肠炎之后,接受我馈赠上述产品的朋友也在食用后出现同样症状事后发现,汤臣倍健公司生产的上述产品因违法被中央电视台等媒体曝光广东省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珠海质监局)早在2012年8月就接到消费者举报,并于2013年3月21日通报了对汤臣倍健公司的查处情况汤臣倍健公司经批准许可生产的产品名称是糖果制品,但其产品标签并未标示"糖果"字样,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致使不宜吃糖的人群大量进食糖果,严重危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汤臣倍健公司从未主动进行整改并召回产品因此,我诉至法院,要求汤臣倍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法系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并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修订前的《食品安全法》,该法于2015年4月24日通过修订,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承担十倍的赔偿责任,即要求汤臣倍健公司赔偿102900元,并由汤臣倍健公司承担诉讼费。
汤臣倍健公司在原审法院辩称:第一,关于徐玉广提出的虚假宣传问题我公司从来没有在公共媒体及网络平台上进行过任何针对涉案产品属于保健品或具有保健品功效的宣传至于徐玉广提出的所谓丰胸、减肥及美容效果,均是根据不同人群的个体差异因人而异,不存在丝毫虚假或夸大宣传的情况第二,关于涉案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问题我公司已于2010年8月26日取得了糖果制品(糖果)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包括涉案产品在内的全部产品,有效期至2013年8月25日当时,珠海质监局对食品按类别管理,并未向我公司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珠海质监局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属于擅自改变行政许可范围,我公司对此并不同意即使珠海质监局对我公司的认定被确认,我公司生产的涉案食品也不属于无证生产行为珠海质监局在行政诉讼中明确解释我公司在取得糖果制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超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载明的食品品种范围,生产左旋肉碱片等产品的行为,是在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由类别管理向食品品种明细范围管理过渡时期,因未及时申请增加品种造成,有别于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和一般超出生产许可证范围生产的行为第三,我公司已经将涉案产品送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进行检验,检验结论是产品完全符合国家标准。
而且,依据珠海质监局的抽检送检报告,结论也是完全合格,珠海质监局是当时国家授权的专门对食品进行监管的行政部门,其报告具有相当的权威性第四,我公司认为,无论本案涉及的产品在许可证问题上是否存在问题,都与修订前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惩罚性规定没有关系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所谓十倍赔偿针对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如生产者生产加工添加了非食品用化学物质的食品,或者经营者从事非正规渠道采购根本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在涉及我公司行政诉讼案件中,珠海质监局在调查中未发现涉案产品对人体造成危害的证据,也没有收到权威机构关于涉案产品对人体危害的报告,认定我公司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涉案产品的监管非常庞杂,这其中存在大量管理型的法规,其违反结果并不都涉及食品安全即使我公司违反了食品生产许可制度,也不意味着我公司生产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因此,徐玉广主张十倍赔偿,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公司请求驳回徐玉广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6日,汤臣倍健公司取得了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产品名称为糖果制品(糖果)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012年6月11日,珠海质监局为汤臣倍健公司颁发了证书编号为QS440413010979、有效期至2013年8月25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载明申证单元为糖果,食品品种明细为糖醇片(Q/HSL0012S)2013年2月5日,徐玉广自京东网上商城向重庆畅网科技有限公司订购了汤臣倍健公司生产的葛根提取物片60片+胶原蛋白片90片(美体养颜)十组、苹果醋咀嚼片60片+左旋肉碱片60片(运动塑身搭档)十四组同年2月17日,徐玉广收到了订购产品以及重庆畅网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货物名称为保健品、金额为10290元的发票上述产品外包装载明,葛根提取物片生产日期是2012年8月22日,胶原蛋白片生产日期是2012年8月16日,苹果醋咀嚼片生产日期是2012年7月2日,左旋肉碱片生产日期是2012年7月21日另外,上述产品均载明生产许可证编号是QS440413010979,且外包装均未注明糖果或糖果制品2013年3月21日,珠海质监局对汤臣倍健公司作出编号为(珠)质监不罚字(2013)4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珠海质监局查明汤臣倍健公司2012年6月13日收到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后,超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载明的食品品种明细范围,于2012年6月15日至2012年10月11日,生产并销售苹果醋咀嚼片、葛根提取物片、胶原蛋白片和左旋肉碱片等产品。
珠海质监局认定汤臣倍健公司违反了修订前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企业应当在食品生产许可的品种范围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不得超出许可的品种范围生产食品"的规定珠海质监局认为,汤臣倍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整改,并召回部分涉案产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决定对汤臣倍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庭审中,徐玉广提交了汤臣倍健公司于2012年12月22日生产的苹果醋糖果片、2013年1月13日生产的胶原蛋白糖果片,上述产品外包装载明生产许可证编号均是QS440413010979证明汤臣倍健公司被珠海质监局查处之后,不再生产葛根提取物片和左旋肉碱片,而汤臣倍健公司原生产的苹果醋咀嚼片和胶原蛋白片产品名称更改为苹果醋糖果片和胶原蛋白糖果片经庭审质证,汤臣倍健公司对徐玉广提交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提出在珠海质监局实施类别管理的情况下,其生产的葛根提取物片、胶原蛋白片、苹果醋咀嚼片和左旋肉碱片等产品均属于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项下的糖果类产品,不属于无证产品,不同意徐玉广的证明目的庭审中,汤臣倍健公司除提交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副本)以外,还提交了以下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
第一组证据是关于涉案产品不属于无证生产的证据一是汤臣倍健公司于2011年12月12日填报的《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年度报告自查申报表》二是珠海质监局于2012年6月11日为汤臣倍健公司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载明证书编号是QS440413010979,有效期至2013年8月25日,申证单元为糖果,食品品种明细是糖醇片(Q/HSL0012S)三是珠海质监局于2013年8月9日向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珠海市质监局关于汤臣倍健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葛根提取物片、左旋肉碱片等产品有关事宜的复函",珠海质监局答复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汤臣倍健公司2010年8月26日至2012年6月13日生产的葛根提取物片、左旋肉碱片等糖果制品不认定为无证生产;汤臣倍健公司在2012年6月14日至2012年10月15日生产葛根提取物片、左旋肉碱片等糖果制品为超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载明的食品品种明细范围的行为;汤臣倍健公司在2012年10月16日之后具备相关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载明的食品品种生产资格四是珠海质监局在行政诉讼案件中提交的答辩状珠海质监局在答辩状中认定汤臣倍健公司2012年6月15日至2012年10月11日期间,超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载明的食品品种明细范围,生产左旋肉碱片等产品。
珠海质监局指出,汤臣倍健公司在取得糖果制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超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载明的食品品种明细范围,生产左旋肉碱片等产品的行为,是在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由类别管理向食品品种明细范围管理过渡期间,因未及时申请增加品种造成的,虽然违反了修订前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但有别于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和一般的超出生产许可证范围生产的行为珠海质监局还提出,汤臣倍健公司在案件调查期间,全面、详细提供了各个涉案产品的生产情况,并主动整改,积极申报变更许可证副页产品明细范围,并召回、销毁7805瓶产品汤臣倍健公司以该组证据,证明其于2011年已就全部涉案产品向珠海质监局进行了申报备案,2012年6月14日至2012年10月15日生产的葛根提取物片、左旋肉碱片等糖果制品虽被珠海质监局认定超出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副页载明的食品品种明细范围,但属于由类别管理到明细管理过渡期间,有别于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和一般超出生产许可范围生产的行为,不属于无证生产第二组证据是关于涉案产品符合食品安全的证据一是汤臣倍健公司于2010年6月1日和2012年10月1日发布的葛根提取物片(糖果片)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于2011年1月17日和2012年10月20日发布的胶原蛋白糖果片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于2010年5月10日发布的苹果醋糖果片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于2010年7月1日发布的纤巧片(糖果片)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上企业标准在标签部分分别载明应符合卫生部规定的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9)第123号《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二是中国广州分析测试中心检验报告和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研究院检验报告汤臣倍健公司以该组证据,证明其在生产涉案产品前,均制定了严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且涉案产品经检测属于合格产品,符合国家及企业标准第三组证据是相关判决书一是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3)珠香法行初字第116号行政判决书,载明冯×举报汤臣倍健公司违法生产左旋肉碱片等食品,要求珠海质监局查处珠海质监局调查后,认定汤臣倍健公司生产的产品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但由于汤臣倍健公司主动召回产品,未造成人身危害后果,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并于2013年3月26日将结果回复冯×随后,冯×向广东省质量技术质监局提起行政复议,广东省质量技术质监局认为珠海质监局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维持了珠海质监局于2013年3月26日作出的复函该行政案件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审理,驳回了冯×的诉讼请求二是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二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