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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新农村建设中的农资市场主体登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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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档编号:45860103
  • 上传时间:2018-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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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浅议新农村建设中的农资市场主体登记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历史任务,这是党中央在对我国经济发展阶段正确判断基础上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的重大举措工商部门作为政府主管市场监管行政执法的重要职能部门,与农村经济发展密相关,农资市场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本文就如何加强对农资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谈一点浅显的看法 一、 当前农资经营市场主体现状 当前我国的农资市场依然保持着以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各级供销社的农资经营单位为主渠道的格局,国家对化肥、 农药、 种子实行专营和许可制度, 农业技术推广部门 (限于土肥、植保、农技推广站因开展技术推广和有偿技术服务所需配套有偿转让的肥料、农药)农垦直供垦区(限于直供的肥料、农药)及肥料、农药生产企业为农资辅助经营,以及经过特许的各级邮政系统,除上述规定的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肥料、农药上述规定的单位构成了农资市场的经营主体 二、 当前农资经营市场主体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农资市场经营主体2机构改制以及历史遗留的因素,使农资市场主体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1、 农资市场主体产权不明晰,长期以来,由于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各级供销社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投资能力的限制以及管理的松懈,无法做到对其所属的经营单位的再投资,其所属的农资经营单位为了增加经营能力和市场经营竞争力,只能自筹资金投入到企业经营之中,形成了资产混杂、产权不明的历史现状。

      二○○六年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和各级供销社及农业技术推广部门正在逐步按照系统要求全面开展企业改制,各级供销社实行职工工龄买断,一次补偿的改制模式,与其所属营业单位已基本脱离了人权、财权、物权关系然而,为了保留农资经营专营权,企业登记无法改变,造成企业产权不清,责任不明,其隐患可想而知 2、 为了获得农资经营权,挂靠经营还很普遍个别不符合经营条件的经营者,为了能够得到肥料、农药经营权,想方设法进行挂靠,在企业登记时,个别单位不负责任的为其提供企业登记证明文件,加之登记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及相关规定,企业登记侧重于重书市要件的审查,难以做到事前监督,造成挂靠经营现象的发生 3、 实施农资经营加盟和连锁经营难以落实按照我国现行的农资经营专营的规定,实施农资经营加盟和连锁经营难3以落实二○○六年,国家商贸部在全国供销系统开展搞活农村经营市场“千乡万村”农资经营加盟连锁示范店活动,利用供销系统网络,以供销系统为龙头,吸纳个体业户加盟连锁经营,然而,在企业登记时,按照我国现行的农资经营专营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不得经营肥料、农药,因此,在没有国家相应的配套政策时,企业登记难以落实。

      4、 经营网络不健全目前的农资市场经营主体构成多样,各自为政,自我经营,均难以形成完整的至上而下遍及城乡村屯的农资经营网络化经营格局致使农资产品在价格品质上参差不齐 三、 解决农资经营市场主体存在问题的设想 建立一个完整的至上而下遍及城乡村屯的农资经营网络,为农民提供品优价廉的农资产品,创造一个让农民利益具有保障的农资市场环境,是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也是广大农民所迫切期盼的而规范农资经营市场主体资格是其必要的保障针对如何解决当前农资经营市场主体存在的问题笔者谈以下不成熟的设想 1、 建立网络化农资市场经营主体格局采取现代的经营模式和理念, 以龙头企业为主, 通过加盟或连锁经营的方式,实现服务标准化、经营专业化、管理规范化,通过统一核算、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达到农资产品价格一致、质量一致,通过建立多元化的农资经营网络,利用竞争机制4和市场调节来保障农资市场价格品质的稳定,进而确保农民的利益不受侵害通过加盟连锁经营协议明确龙头企业及加盟连锁经营者的责、权、利关系,使其相互制约,确保农资市场经营主体的健康发展 2、 调整国家的现行农资经营政策我国的农资经营依然属于计划经济时期的经营政策,农资专营以及计划供应的经营政策一直延续至今,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农资市场经营现状, “主渠道”的经营模式单一,经营能力下降,市场主体构成杂乱,存在隐患,农民的利益难以保障,已经难以适应和满足新时期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农资市场应予以放开, 改专营制为许可制, 以重点企业为主,允许民营 (个体) 企业采取加盟或连锁经营的模式经营肥料、农药,建立农资经营市场网络,实现农资市场主体改革的整体飞跃。

      3、 完善农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新的农资市场经营网络完善后,其农资经营的能力得到加强,即可对农资市场经营主体进行全面的清理,明确产权关系,将那些过去戴着农资经营“主渠道”集体经营“红帽子” ,实为个体性质的经营者,还其个体经营的本来面目,对不具有农资经营能力及条件的企业清出农资经营市场,有利于净化农资市场主体环境,有利于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4、 强化对农资市场主体及经营行为的监管严把农资市5场主体准入关,严格审查种子、肥料、农药等农资市场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坚决取缔农资市场无照经营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 强化和规范农资市场主体的登记管理,有利于净化农资市场主体环境,有利于繁荣广大的农资市场,有利于保障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海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陈福祥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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