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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遇工伤难享劳动者权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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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I***
  • 文档编号:243993737
  • 上传时间:2022-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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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习生遇工伤难享劳动者权利                                          大学生张明(化名)在省城一家企业做实习生,工作时不慎把脚砸伤,还住了院公司虽然积极承担了前期的所有医疗费用,但对随后的医疗等费用保持沉默张明心里着急,但企业也觉得委屈,实习生受了工伤该谁买单?      大学生企业实习脚受伤      张明是晋中一所大学的大三学生今年2月17日,我到省城一家公司打工张明说,4月6日早晨,他和工友们一起往车上抬东西时,左脚不慎被砸伤事故发生后,公司总经理把张明送到了医院诊断、治疗经过拍片检查,确诊为左足第一、二跖骨骨折公司领导明确表示会把我的伤治好,叫我安心治疗,当时我挺感动而且公司还安排了专人陪护现在,张明已经出院住院的7300多元费用,公司已经承担张明家人说,但后期的工伤待遇,包括复查费、营养费、生活费、陪护费、伤残费等仍无着落经过咨询,我们认为这些费用大约要好几万元谈到这笔钱,公司保持了沉默      记者走访省城部分高校发现,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实习、勤工俭学的现象普遍存在,但实习时间有所不同,有的学校大一至大三的学生都可参加,有的学校则只安排大二或大三的学生实习。

      学生们实习的地点,有学校给联系的,也有学生自己找的,如去工厂、到事业单位和下基层等      实习不算就业故无法可依      张明家人为此求助山西省劳动保障维权中心,该中心法律援助科科长吕晓凌介绍,从目前劳动法律法规来看,无论是在校学生实习还是勤工俭学,均无法可依,的确存在着身份上的尴尬,不能依法享有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1995年原劳动部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该条明确否认了学生的劳动者身份      因此,由于学生是以学习为主,不是以打工获取劳动报酬为生,因而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独立劳动者身份学生实习打工与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而仅为劳务关系      学校单位学生都应承担责任      太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人士表示,大学生如果在实习期间人身受到伤害,虽然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但按照我省有关规定,可以参照工伤标准,由实习单位和学校双方约定,给予一次性补偿太原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钱霁表示,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维权只能通过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学生是经学校组织,在实习单位受到伤害,则应依据学校、实习单位和学生三方在人身损害事故中的过错大小或原因力比例确定各自承担的赔偿数额如果学生未经学校组织,是自己联系单位进行实习、打工,双方则形成雇用关系,根据司法解释,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对此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此外,也有专家表示,学校应投入这一部分资金,按照实习岗位的危险性大小和学生意愿,给学生上一份保险,以此解决类似问题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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