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时捷股份公司诉北京泰赫雅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概要.doc
12页保时捷股份公司诉北京泰赫雅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7二中民初字第01764号原告保时捷股份公司,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斯图加特市70435保时捷普拉兹大街1号法定代表人Wolfgang Dreyer,总经理顾问助理委托代理人张玉瑞,北京市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林,男,汉族,1958年9月22日出生,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阜城路南5号楼19门3号被告北京泰赫雅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东苇路北北京金港展览展示有限公司1区2号法定代表人郭斌,董事长√适用□不适用委托代理人李新华,上海市邦信阳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业绩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减变动幅度小于30%原告保时捷公司起诉称:为了体现向消费者提供汽车销售、维护服务的运营建筑的独特性和品牌认知感,保时捷公司于1997年邀请世界各地建筑师事务所提供设计方案参加竞标1999年保时捷公司同中标的赛普茨德公司签订合同,约定保时捷公司独占享有该建筑设计的所有财产权益2000年第一座保时捷建筑在德国斯图加特市建成,截止2005年10月,保时捷公司在全球有614个具有共同特征的保时捷建筑。
2003年12月10日,北京保时捷3S中心落成,该中心与世界各地的保时捷建筑特征一致,保时捷公司对该建筑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泰赫雅特公司于2005年末在金港汽车公园内建成“精装保时捷4S中心”,该建筑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保时捷建筑作品非常相似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原告建筑作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作为专业的汽车改装商,以原告的汽车为主要改装对象,其明知原告建筑作品的独特特征还予以剽窃,主观故意明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 1、停止侵犯原告建筑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改变其侵权建筑物的侵权特征,建筑物的改建效果,须经法院认可或中立第三方认可;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7 079元;3、在《中国汽车报》、《北京法制晚报》、《休闲时尚杂志》、《时尚座驾杂志》及新浪网汽车频道、车市网站和被告网站就其侵权行为发表声明,消除影响;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0% ~~30.00%2009年1-9月经营业绩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71,694,456.86业绩变动的原因说明 公司业务稳定增长,预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小于30%5.9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适用√不适用5.10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适用√不适用3、长安公证处出具的(2006长证内经字第9406、9407、9408、9409、9410号公证书,证明保时捷公司在中国上海、北京、成都、广州等地以及在澳大利亚、德国、法国、英国等地的保时捷中心建筑的特点和风格相近似;二是关于被告侵犯涉案建筑作品著作权方面的证据材料,包括:4、经长安公证处公证拍摄的泰赫雅特中心与原告的保时捷建筑的对比照片、经长安公证处公证取得的被告宣传册中的相关照片,证明泰赫雅特中心建筑复制了原告建筑作品的外部特征,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5、长安公证处出具的(2006长证内经字第1054、1928号公证书,证明被告泰赫雅特中心的设计和装修单位在相关宣传册和网站上称该建筑为“泰赫雅特公司保时捷展厅”、“保时捷4S汽车专营店”,并使用“PORSCHE”标识,客观上造成了相关公众的误认;6、有关建筑物改建等方面的网页下载材料,证明建筑的外观改建很常见;三是关于原告索赔依据方面的证据材料,包括:7、公证费及翻译费发票,证明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
被告泰赫雅特公司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5、7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证据1不能证明保时捷公司对涉案建筑作品享有著作权,即使其享有著作权,也应与共有人共同行使权利;证据2、4不能证明相关保时捷建筑风格与特征相近似,只能证明存在多处不同;证据4不能证明被告的泰赫雅特中心与保时捷建筑相同,不能证明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证据5系第三方的宣传行为,与被告无关由于相关网页下载材料未经公证,故对证据6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且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被告泰赫雅特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材料:8、泰赫雅特公司与德国泰赫雅特汽车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国泰赫雅特公司签订的合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品牌汽车经销商名单、相关网络和报刊报道,证明被告经德国泰赫雅特公司授权,有权使用泰赫雅特品牌,且该品牌系全球知名的保时捷汽车改装品牌,被告系德国泰赫雅特公司在中国境内的总经销商;9、泰赫雅特公司与中房建科公司签订的设计咨询协议书,证明泰赫雅特中心由中房建科公司设计,著作权应归属该设计公司;10、泰赫雅特公司与名典仕嘉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证明泰赫雅特中心由名典仕嘉公司装修设计,被告并未侵权;11、泰赫雅特中心的照片,证明被告泰赫雅特中心的建筑与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外观不同;12、北京市公证处出具的(2007京证经字第09141、09142号公证书中经公证取得的网页下载材料、中国各地保时捷中心的照片,证明保时捷公司在世界各国及中国各地的保时捷中心建筑并不相同,相关建筑设计、风格和标准并不一致,与被告的建筑外观亦不同;13、北京市公证处出具的(2007京证经字第09319号公证书中经公证拍摄的相关照片,证明弧形建筑作品很常见,被告的建筑设计并不侵权。
原告保时捷公司对被告泰赫雅特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8-13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证据8-10、13与本案无关;证据11表明二者建筑相同,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虽然由于各保时捷中心情况不同,建筑略有区别,但都表现了独特的建筑特征,故证据12不能证明保时捷建筑不具有统一的风格和建筑特征根据双方当事人上述举证、质证意见,本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认证如下:鉴于双方当事人对证据1-5、7-13的真实性不持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证据7、8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其中证据5、9、10与本案无直接关联;鉴于证据1、2能够证明原告保时捷公司自赛普次德公司受让取得了涉案保时捷建筑的著作财产权,原告作为唯一的著作财产权人有权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故本院对证据1、2的证明力予以确认;虽然各地保时捷中心的建筑不完全相同,但其总体风格和特征基本一致,故本院对证据3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对证据12的证明力不予确认;鉴于被告的泰赫雅特中心建筑与原告的建筑作品基本相同,故本院对证据4的证明力予以确认,对证据11、13的证明力不予确认;虽然原告保时捷公司提交的证据6系未经公证下载的相关材料,但本院已对上述网页内容予以核实,故本院对证据6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该证据与本案无直接关联。
依据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意见、本院认证意见及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1999年7月22日,保时捷公司与荷兰赛普次德公司签订协议协议约定,赛普次德公司在保时捷公司于1997年举办的斯图加特——祖芬豪斯分部设计比赛中获胜,保时捷公司对该设计进行了修订该设计是保时捷公司为正在或即将筹建的保时捷公司其他贸易机构制定的保时捷建筑导则的基础藉此,保时捷公司将以统一的建筑形象出现在全球各地赛普次德公司有权支配其在比赛以及该分部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所有有关设计、提纲、模型及其他类似物上所享有的著作权保时捷公司和赛普次德公司在分部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设计以及建筑作品上共同享有著作权赛普次德公司无偿将其基于比赛作品以及该分部项目实施中所产生的著作权的所有使用权(即所有财产权益转让于保时捷公司该转让的使用权延及全球该使用权是排他性的,未经保时捷公司事先书面同意,赛普次德公司无权继续使用2003年12月9日、10日、17日,《中国汽车报》、《经济参考报》、《北京青年报》、《中华工商时报》相继对北京保时捷中心的落成进行了报道上述报道载明,由北京百得利汽车进出口有限公司投资兴建的北京保时捷中心将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开业,该中心是中国内地首家集整车销售、专业售后服务和全套原厂配件供应一条龙服务的保时捷3S店。
2006年11月20日,保时捷公司取得2006-L-06050号著作权登记证书该证书载明保时捷公司以被转让人身份对赛普次德公司于2003年10月创作完成,于2003年10月在中国北京首次发表的作品《保时捷建筑》(英文名称Porsche Center享有著作权在本案审理期间,保时捷公司认可该《保时捷建筑》即为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北京保时捷中心该著作权登记所附作品照片显示该建筑物外部具有如下特征:1、该建筑正面呈圆弧形,分为上下两个部分,上半部由长方形建筑材料对齐而成,下半部为玻璃外墙2、该建筑物入口部分及其上方由玻璃构成,位于建筑物正面中央位置;入口部分上方向建筑物内部缩进,延伸直至建筑物顶部;建筑物入口及其上方将建筑物正面分成左右两部分,左侧上方有“PORSCHE”字样,右侧上方有“百得利”字样3、该建筑物的后面和右侧面为工作区部分,呈长方形,其外墙由深色材料构成,该材料呈横向带状4、建筑物展厅部分为银灰色,工作区部分为深灰色该建筑物内部具有如下特征:1、展厅下方的弧形玻璃墙及天花板的玻璃部分,在展厅入口处呈“T”形外观,提供从入口直达主销售区的通道指示;2、展厅内墙上部为铝质或金属装饰材料,灰色色调,呈矩形整体排列;展厅内灰色色调金属圆柱为明柱,在内墙和弧形玻璃衬托下,明显可见;3、销售区的地板呈深灰色,该中性色调可突出所展示的汽车;4、展厅中央的主接待柜台呈白色弧形,主接待柜台后的围挡中间为白色,两侧为对称的黑色,白色围挡上有“PORSCHE”字样及“盾牌图形”商标标识;5、主接待柜台上方是二楼地面呈金属宽带状的外饰边,外饰边下方有空调风口;6、二楼位于展厅内后侧面,金属制楼梯为明设置,让出大面积空间,使展厅高大通透。
本案诉讼期间,北京百得利汽车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声明,表明北京保时捷中心的建设严格遵守了保时捷公司内部文件建筑手册所设定的建筑、装饰标准,该公司确认北京保时捷中心建筑的著作权归保时捷公司所有2006年11月29日,长安公证处公证对网址为“”的相关网页内容进行了公证下载其中页面显示中国的保时捷中心包括上海、北京、成都、广州、杭州、青岛、沈阳、武汉、大连、厦门、香港、澳门、重庆、温州保时捷中心,且成都、沈阳、厦门、上海保时捷中心以及北京保时捷3S中心的图片显示相关建筑具有类似的外观此外,保时捷公司还提交了经公证下载的该公司在澳大利亚、德国、法国和英国的保时捷中心的相关图片,表明相关建筑的特点和风格近似泰赫雅特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并提交了经北京市公证处公证下载的日本、德国保时捷中心的相关图片,据此主张保时捷建筑在世界各地的特点和风格并不相同或近似泰赫雅特公司于2005年6月21日成立,其经营范围包括进口TechArt(泰赫雅特品牌汽车销售;汽车配件;一类小型车维修;信息咨询(中介除外;货物进出口注册资本1000万元2005年7月28日,泰赫雅特公司与德国泰赫雅特公司签订《泰赫雅特汽车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进口商与国外基地合同》 。
合同约定德国泰赫雅特公司授权泰赫雅特公司在中国及香港、澳门地区销售、改造和经销其提供 的产品,泰赫雅特公司有独家经销权和销售权,有权经许可在销售地区使用属于德国泰赫雅特公司的 商标和品牌2005 年 11 月 21 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品牌汽车总经销商名单中记载泰赫雅 特公司作为授权汽车企业德国泰赫雅特公司的总经销商,经营范围为进口 TechArt(泰赫雅特)品牌汽 车销售搜狐网、太平洋汽车网、车市网以及《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