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民事诉讼自认概念探析.docx

10页
  • 卖家[上传人]:tang****xu6
  • 文档编号:167943399
  • 上传时间:2021-02-16
  • 文档格式:DOCX
  • 文档大小:34.14KB
  • / 10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民事诉讼自认概念探析[论文摘要]自认制度是证据法上一项 重要的证据规则,对于事实的认定具有重要 意义,同时也是衡量一个国家诉讼模式的重 要标卒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国 外的一些诉讼法上的理念被引进国内, 自认制度也随着这股浪潮进入到司法实践中来 现行法律的规定中关于自认制度的规定主 要见诸于两个规范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 题的意见》第7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8条但上述 规范的存在并不能改变现行自认制度的单 薄,其并不能完全覆盖整个自认制度的全部 关于自认在概念和理论上都存在一些模糊 点,缺乏明晰的界定有II于此,笔者拟通 过对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自认制 度的概念及原理的整理, 以期展现自认制度 的概貌[论文关键词]自认 要件事实 当事人主义一、自认之概念关于自认的概念主要有两种学说一种 是认为所谓裁判上之自认, 是指当事人于言 词辩论或举备程序,对于他造主张之不利于 己之事实,为相一致之陈述而言另一种学 说认为所谓自认,是当事人表明“对对方当 事人所主张的于己不利之事实无争议”之 意思的辩论陈述前者更多地是从客观的认 识表明上来论述,认为自认的成立是关于双 方意思表示相同之报告; 而后者则强调当事 人的意思表示,认为是当事人免除了对方的 证明责任使然。

      就两种学说而言,其仅仅是 在成立自认的根据上存在差异, 在具体的案 件事实中是否成立自认则不存在差异就自认成立的要件而言,主要有四点, 即分别为:“限于具体事实之陈述”、“不 利于己事实之陈述”、 “当事人在口头辩论或卒备程序中作为辩论之陈述”、 “与对造之主张相一致之陈述”下文将分别就四个要件依次展开说明1. 自认的事实必须是具体事实之陈述并且该具体事实应当是主要事实, 即所谓的法律要件事实而关于间接事实或辅助事实 则不产生自认之效果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 下的核心观念即辩论主义在辩论主义中, 当事人应当对事实的主张负担提出责任 而此种事实仅仅局限于法律要件事实而关于 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的认定则是自由心证 的范畴即在这类国家中,将事实分成三类: 主要事实、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辩论仅及 于主要事实,间接事实或辅助事实,则无适 用之余地间接事实或辅助事实如果也适用 于自认,则自由心证无从谈起2. 自认之事实应当限于不利于己事实的陈述关于如何评价“不利于己”这一标 举之适用一般而言,认为“不利于己”所 说的是应当由对方负担举证责任之事实 日本的判例和德国的学术界的通说大体都采 此种说法因为由对方负担举证责任之事实, 如果对方不能举证,则最终客观上的证明责 任就会由负担主观上证明责任之人来负担, 即败诉之风险。

      倘若为自认,则对方之证明 完成,就该事实所生之败诉风险消弭近来 有学者提出了其他观点, 认为不利于己的标 举应当为“败诉可能性”即其陈述最终导 致了败诉的可能就认定该陈述属于不利于 己之陈述但此种观点失之过于宽泛,且败 诉风险的评估过于主观化,或者是一种历史 性地反观,只能等到最终结果的产生才能切 实地理解所谓的败诉可能之含义对于自认的成立在时间上的限制性要 求为当事人在口头辩论或卒备程序中作为 辩论之陈述就自认的概念而言,通常所说 的自认仅仅限于诉讼上之自认, 即在口头辩论期间或举备程序中在法官面前所为之自 认而在此时间限制外所为之自认则构成诉 讼外之自认近来有学者以程序保障作为其理论之 立足点,以为程序之重点在于权利之保障, 此论甚当惟应注意者乃是所谓权利之保障 必然得于程序中为之,恪守程序之要求民 事诉讼乃是当事人于法官之注视下所为角 力,其主张与抗辩等诉讼行为必须是在该争 讼之场而为之,否则不得赋予程序上的效果, 自认之法理亦同故仅在口头辩论以及举备 程序中所为之自认陈述, 才能赋予自认之效 果否则仅能作为法官裁判考量之资料,为 法官心证范畴所涵盖3. 自认之事实具有个案性 即当事人就 本案中之要件事实所为之自认仅在本案中具有拘束效果。

      该自认之事实不得引为他案 裁判之基础譬如两案相关联,而且某一事 实在两个案件中都是要件事实 当事人在前一案件中就该事实形成了自认, 在后诉中该事实并不直接具有自认之效果 当事人仍然可以就该事实为争执因为,自认之事实并 非完全是客观真实当事人为自认可能有多 种考虑,自认其实是当事人处分权在诉讼领 域中的表现就其处分权而言,仅具有个案 效力不过,即便该事实不得巡行引为裁判 之基础,其也可以在后诉中作为法官考量之 内容4. 自认的成立还要求当事人所为之陈 述与对造之主张相一致通说认为,关于陈 述相一致,只要当事人进行援用即可,而在 时间上不论两种主张的先后关系,一律构成 自认常态的自认形态为一方当事人陈述于 己有利之事实,另一方当事人予以认可,此 情形下固然成立自认成疑问者乃是,如果 顺序颠倒,先陈述于己不利之事实,后被援 用是否成立自认关于此问题,有学者认为 如果在对造援用时,先行自认人立即撤回先 前之自认,则许可其任意撤回即许可当事 人之撤回,惟其认为此时非自认之撤回,而 是本就未成立自认二、我国自认之建构通常来说,关于自认的法理基础主要有 如下观点可供参考首先是所谓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 要求,当事人主义下强调以辩论主义为审理 要件事实之规则。

      辩论主义的三要求已如上 述当事人自认之事实应当成为法院裁判的 基础,即法院仅需就当事人间有争执之事实 为认定,当事人间无争执之事实则不必多加 干涉,而巡行采为判决之基础,较可获得令 当事人心服之判决以辩论主义为立论之基 础,固然有其合理性但究其根源,当是民法领域内当事人意思自治之结果 私法自治是民法的核心原则,该原则投影到程序法范 畴内,就形成了所谓的处分权主义即当事 人可以自由地处分其实体权益 当事人就某 一事实为不利于己之自认, 实际是对自己权 利之处分法院信以为基础并裁判,并无不 当其次,是从经验法则的角度来论述的 自认之成立以不利于己之事实陈述为必要 而当事人是最明白其权利归属状态的, 因此当事人就某一事实为自认, 从经验法则来看, 其大体符合客观真实同时,在民事诉讼领 域内就事实认定的证明标举为盖然性之标 举即以某一事实符合客观事实发生之高度 盖然为必要有鎏于此,当事人自认之事实 和客观真实相去不远,即便存在偏差,也是 在当事人可以接受的范围以内由此可见关于自认制度之建立, 其更多 地是关于事实认定的经验性归纳总结, 在逐 步抛弃传统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后, 我国司 法实践中对自认的认识也日趋深化。

      大体而 言,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自认制度的认知可划分为四个阶段在第一阶段主要是将自认之事实作为 证据材料,而不是作为证据使用标志为 1991年颁行的〈〈民事诉讼法》第 71条之规 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 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 实的根据从该条文之规定看,自认是被 涵盖在当事人陈述中的, 并且遵照对案件客 观真实之追求,其不能作为判决之基础,而 仅能作为证据材料,由法院在通过其他证据 之排查后,方可决定其是否可作为案件之证 据这一时期,自认之制度是不存在的第二阶段,明确将明示的自认事实作为 案件裁判之基础其标志为 1992年最局院 颁行的〈〈适用〈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若 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第1项之规定:“一 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 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无需 举证对自认中明示之自认情形,认定其 具有拘束之效力第三阶段,为在一定程度上赋予默示的 自认以证明力并规定了自认之撤回之方式其标志为1998年颁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22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对方 当事人认可或者不予反驳的, 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第25条规定:“当事人在庭审质 证时对证据表示认可,庭审后又反悔,但提 不出相应证据的,不能推翻已认定的证据”第四阶段为细化自认之制度阶段,其标 志为2002年颁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 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8条之规定该 规定系统规定了明示自认和默示自认之效 力,并对委托代理情形下自认之认定作出了 规定,同时修正了撤回自认之方式但即便存在上述规定, 也应当看到我国 自认之规定仍然有需要明确之处, 即我国并没有就认定案件的事实加以区分 而就理论上而言,仅要件事实才可成立自认之效果, 对于非要件事实则应当交由法官来裁量 即便如此,对事实认定之标举也失之宽泛,并 没有限定在“于己不利”之范畴内 而对于 先行自认,以及有独立请求权之第三人参与 诉讼中,当事人自认之适用也无具体之规定这些都是有待进一步研究和细化的地方自认是认定事实便捷之途径, 但也仅是 建立在一种高度盖然性之标举下的认知 虽然在事实认定上,我们修正了传统职权探知 主义,转而向辩论主义方向迈进但对自认 之适用,仍然要采取谨慎的态度而我国现 行的自认制度较国外理论而言, 确实有其宽 泛之处故在自认之适用过程中,要求法官 应当更细致地运用释明权,明确当事人之意 思表示。

      释明的范畴不仅限于明确自认者是 否确无争执之意思,同时也应当释明其自认 之效果,以期达到约束自认过分适用之效果。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