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议我国企业所得税的现状与发展趋势.doc
9页浅议国内公司所得税的现状与发展趋势【摘要】:国内现行公司所得税制度实行内资公司与外资公司不同的所得税制度随着国内对外开放政策的进一步履行,以及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程的加快,统一内外资公司所得税制度成为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定本文对国内现行公司所得税在运营过程中存在的重要问题进行了进一步分析并针对性地提出改革的见解核心词 : 公司所得税 税率的设立 税制完善 一、 国内公司所得税制的现状 目前,国内的公司所得税制,由内资公司所得税制和外资公司所得税制两部分构成内资公司所得税制的重要法律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所得税暂行条例》(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外资公司所得税制的重要法律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公司和外国公司所得税法》(1991年7月1日起施行)可以说目前的内外资公司所得税并存格局,形成于1994年的税制改革 1.内外资公司所得税制一致的方面国内内外资公司所得税制,在诸多方面是一致的例如,两者的计税根据都是应纳税所得额,即公司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成本、费用和损失等)后的余额又如,在应纳税所得额的拟定中,两者都采用权责发生制、收入与费用配比等原则再如,两者的基本税率都是33%的比例税率;有关纳税年度的拟定以及国外税收抵免等方面的规定。
2.内外资公司所得税制之间的差别国内内外资公司所得税制之间的差别,在相称的范畴内存在例如,在应纳税所得额的拟定中,尽管两者都准予扣除有关项目,但有些项目的扣除原则不同如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内资公司按照计税工资原则列支,超过部分视同利润,而外资公司则可以据实列支再如,内外两套公司所得税制在税收优惠的广度和深度上存在很大的差别,税收优惠的天平明显向外资公司倾斜在这样的格局下,据测算内外资公司所得税的实际税负水平相差10个百分点左右 3.国内的公司所得税收入状况税务部门共组织税收收入25718亿元,其中公司所得税为4074.2亿元,占所有税收收入比重为15.8%在公司所得税收入中,内资公司所得税为3141.7亿元,外资公司所得税为932.5亿元,分别占公司所得税的77.1%和22.9%二、国内公司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1.纳税人认定原则不尽合理,突出表目前内资公司上现行内资公司所得税,重要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公司或者组织为纳税人,而不是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以法人作为界定纳税人的原则,存在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反复征税的问题此外,由于缺少自负盈亏的实质性条款,常常使得母公司与子公司、母公司与分公司就汇总纳税等税收征管问题同税务部门产生争议,增长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2.计税根据缺少规范、统一计税根据的不规范,重要指现行公司所得税制没有对收入总额给出税法概念,只列举了收入总额涉及的收入项目的名称;而收入项目的范畴不够明确,且收入项目的名称缺少规范,内涵上存在重叠如,金融公司的“生产、经营收入”重要就是“利息收入”计税根据的不统一,重要指内外资公司在扣除项目原则上的不一致除工资支出扣除原则不同之外,外资公司在固定资产折旧、业务招待费及公益、救济性捐赠等方面,享有到更多的宽松政策;而内资公司普遍存在成本费用补偿局限性的问题这导致了同一收入水平的内外资公司间税负迥异,不利于内外资公司的公平竞争 3. 税率的设立不够一致在现行所得税制中,除法定的基本税率33%以外,对利润较少的内资公司设定了18%和27%两档优惠税率,对外资公司辨别不同状况设定了15%和24%等优惠税率但据测算,国内外资公司实际平均所得税税率为11%,而一般内资公司和国有大中型公司则分别为22%和30%也就是说,内外资公司的实际税率都大大低于名义税率,且内外资公司之间差别很大这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削弱了内资公司的竞争能力 4.税收优惠存在缺陷一是内外资公司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阻碍了两者之间的公平竞争。
二是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过于繁杂,导致了人为的市场分割,破坏了市场的统一和公平三是税收优惠政策的产业导向功能不明确,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备,不利于产业构造的优化四是税收优惠形式相对单一,过多地体现为直接优惠,如减少税率等,在一定限度上削弱了政策实行效果可以说,税收优惠是内外资公司所得税制中差别最大的地方,也是完善国内公司所得税制的重点和难点三、完善现行公司所得税制的思路及对策 1、以销售(营业)收入额为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额的计算基数 目前对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额在规定中有两种措施,一是全额在缴纳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如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队或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福利性和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合等的捐赠;二是按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扣除为理解决扣除额计算困难且难以精确的实际状况,以销售(营业)收入额为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额的计算基数,是最佳的措施这样执行有两方面好处:一是顺应了立法的本意,对具体捐赠者较为公平,无论纳税人与否赚钱,在所得税前都可作部分扣除,消除了亏损公司在此前规定中无法享有这一优惠政策的现状二是计算简便,在纳税人销售(营业)收入一定的状况下,消除了此前所规定的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调节的复杂过程。
2、统一销售(营业)收入的范畴和计算口径 销售(营业)收入作为多项费用扣除的计算基数,其范畴和计算口径的统一十分重要 在范畴上,应以纳税人损益表中经营利润前的主营业务收入与其她业务收入为主,再加上除分回税后利润(股息)以外的其她投资收益纳税人获得的补贴收入、营业外收入.以及获得的所得税后的投资收益,不作为销售(营业)收入的范畴这样不仅消除了税后投资收益(净利润)反复计算的现象,也能精确计算投资公司的营业收入额 在计算口径上统一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视同销售部分的收入额应作为计算扣除费用的计算基数,其理由是该部分收入在所得税解决中已拟定为收入,将其视同主营业务收入或其她业务收入同样看待,就理顺了会计规定与税法规定的差别关系,同步在所得税解决的规定上也获得了一致二是查补的收入额与否作为扣除费用的计算基数应视具体状况而定,目前对于查补的形式较多,如纳税人自己查补的,聘任中介机构代理纳税事宜查补的,以及税务机关查补的等等如何确认这些查补的收入额的确值得商讨,但笔者觉得:根据公司所得税按年计算征收管理的特点.只要是按一种纳税年度的《公司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涉及会计决算报表)申报的(或次年),无论是税务机关、聘任的中介机构,还是纳税人自己查增的收入额都不能再作为扣除费用的计算基数。
统一经营收入范畴和计算口径后,在公司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持费、广告费、上交主管部门的管理费.以及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扣除原则应均以其为计算基数,可消除目前在这些方面执法不精确的现象 3、减少广告费用在当期所得税前的扣除比例,拟定计算基数的惟一性,所有纳税人都一视同仁 1)、广告费用属非生产经营的直接费用,在当期所得税前的扣除比例不能太高为了保证税收法规的相对一致性,应统一执行5月16曰,《公司所得税税前扣除措施》(国税发[]第84号)告知中的规定,取消目前少数行业中的部分公司按每一纳税年度8%的扣除比例和少数高新技术公司所有据实扣除的规定作为纳税人个体而言,减少当期扣除比例,不等于广告费用不能扣除.而只是对超过当期比例的部分往后推迟扣除而矣,并没有太大影响这样规定至少有两方面好处:一是保证公司所得税的提前入库.对财政资金的持续、稳定十分重要:二是对公司的短期经营行为有所约束 2)、规范扣除基数,当期扣除的广告费用应以发布广告相相应的经营收入为基数计算这样可避免纳税人钻税收法规的空子,否则就会大大减少当期的税款入库额如纳税人当期生产经营甲、乙、丙三种产品.而只为丙产品的营销发布了广告.丙产品的收入额只占当期总收入的20%,计算当期广告费用扣除额时应以丙产品的收入为基数。
3)、对广告费用在所得税前的扣除应一视同仁无论是一般的公司.还是粮食类白酒公司,在广告费用的扣除上都应当享有同等的待遇,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定,否则就有失公平,同步也体现了税收法规的一致性和统一性如果要从政策上对粮食类白酒公司有所限制,完全可以通过其她的措施来进行调节,如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均衡的状况下.合适提高消费税税率,仍然可以减少纳税人的纯收益,而增长国家税收收入总额 4、在税收法规相对独立的状况下,充足考虑与会计核算的关联关系 在市场经济不断完善的状况下,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差别将会继续扩大,为使同一事项解决合情合理.在制定税收法规时必须考虑与某些会计解决规定互相关联的关系,否则就也许产生个别项目在所得税前反复扣除或反复列支如前问题中所述,公司的钞票折扣部分在会计核算中已计入财务费用,如计算应税收入时再将其折扣部分扣除,而对财务费用又不进行纳税调节.就存在反复扣除的现象又如《公司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第78行“应补税的境内投资收益的抵免税额”,如投资方公司所得税税率低于被投资公司,同步投资方公司又发生经营亏损时.该行的数据只能以弥补亏损后的余额部分在被投资公司已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税额填写,不能按分回的所有投资收益在被投资方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填写,否则也会多抵免税额。
参照文献:1、吴金光;国内所得税优化的对策分析[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02期2、刘剑文,熊伟;WTO体制下中国税法发展的趋势[J];中国法学;03期3、李颜;论完善国内公司所得税制度[D];中国政法大学;4、任常军;金融危机背景下国内税制改革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