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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的制度变迁与农村经济发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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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农村集体经济的制度变迁与农村经济发展 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包括两方面,一是农业中的集体所有制,二是农村中的乡办集体企业和村办集体企业这两种集体经济在制度的形成和演变上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又有很大的不同搞清二者的关系及其制度变迁的趋势,无论是对农村经济的发展,还是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实现整个中国的长远的可持续的经济发展,最终使二元经济结构转化为一元化的现代市场经济,实现现代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 农业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制度变迁农业中的集体所有制是现阶段中国农业中的基本所有制形式按照中国的历史和对农业集体所有制经济的认识,其制度演变的历史,以改革为标志,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1.改革前的农业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制度变迁中国改革开放之前,农业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制度演变又可分为三个时期:一是20世纪50年代的形成期农业集体所有制的形成方式比较明确单一,即它是建国以后通过对个体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方式,经过了互助组—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人民公社的发展过程形成的根据传统的集体所有制理论的解释,初级合作社因为含有按股分红的成分,被视为半集体性质的经济;高级合作社已经不存在个人股份,在“社”的集体范围内实现了所有权面前的人人平等、集中管理、共同劳动、按劳分配,属于完全集体化的公有制;人民公社是将若干高级合作社联合而成,它将原高级合作社划分为若干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使集体的规模和经营范围更大、公有化的程度更高,即所谓的“一大二公”;不仅如此,人民公社还是“政社合一”、“工农商学兵合一”的一种组织,实质是将政权组织、社会组织、经济组织合为一体,从而形成了政治、经济、社会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

      二是20世纪60年代初到“文化大革命”开始时的调整期一方面,由于人民公社超越了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盲目追求“一大二公”,不仅扼杀了个人利益的基础,而且实行“一平二调”,也损害了各生产集体(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的群体利益,使生产积极性遭受了严重损伤,很快就导致对人民公社制度的一种不彻底的改革或调整,将其调整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另一方面,在20世纪50年代末,中国推进人民公社化运动的同时,还掀起了“大跃进”运动,两个运动的结合导致国民经济受到了严重破坏,迫使国家采取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政策为了恢复农业,在重申坚持“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基础上,恢复了自留地和集市贸易,甚至在一段时间里还实行了“包产到户”(很快又被否定)所以,这种调整,可以视为是局限于集体共同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对农村经济体制的一种小改革三是“文化大革命”十年的停滞期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因“四人帮”宣扬“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也不要资本主义的苗”、“要割资本主义尾巴”和鼓吹人民公社在所有制上要“穷过渡”,形成了农业集体所有制经济“一大二公三纯”,使农业经济受到了严重影响然而,从农业集体经济的制度角度看,并没有发生根本的变化。

      由于集体化事实上否定了个人利益存在的基础,由于中国的农业集体化形成期的迅速与剧烈,由于集体化过程中的过强国家的政治主导,由于国家政治当时又受“左”的错误的理论指导,致使农业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制度变迁陷入“闭锁”困境,农村经济陷入停滞2.改革以来农业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制度变迁中国的体制改革,实质是制度变迁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此,在改革年代,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制度演变就表现为对集体所有制经济体制的改革所发生的形式等方面的变化首先,在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中国的农村经济体制掀起了一场重大变革,它使原来的集体所有制的集中经营、集中劳动、集中分配的管理体制,转变为以集体的统一领导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分散经营相结合的(统分结合的)经营管理体制这种体制,一方面坚持了基本农业生产资料(土地)的集体所有制的根本性质,其落实到每户的土地承包形式体现了在所有权面前的平等性,并明确了一定的产权、责任和利益分配关系,使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有了一定的结合,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解体,改建为乡、镇政府和村级自制组织,土地的集体所有权事实上归为村落范围内的村民集体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经营体制,在整个80年代的推广和经过不断的完善,总的来说还是极大地促进了中国农业的发展。

      其次,进入20世纪90年代,国家又做出了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后再延长30年不变的决定(1993)这一决定进一步起到了弱化所有权的约束作用,使承包者对土地的使用在遵循有关法规的前提下,较以前有了更长更大更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可以说事实上在一定程度上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或转让或转租奠定了一定的产权制度基础,也为农业的日后发展和市场化经营奠定了一定的制度基础因而,以土地入股或因经营上的共同利益的需要而自发形成的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在90年代得以产生和发展然而,尽管农业集体所有制的这种制度演变,伴随着农村非农业的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其影响将是深远的但是,在90年代,基本上是对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经营体制的巩固与完善,进一步的制度创新不明显,农业经济的制度还存有明显的缺陷二 农村非农业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制度变迁农村中非农业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指农村中的所谓集体所有制企业,即乡办企业和村办企业由于其所从事的主要是非农业领域的生产经营,相对于农业中的集体所有制,其产生方式、产权关系和管理体制又有特殊的一面首先,乡或村办企业的最初产生,是与人民公社的产生发展过程密切相连的:一是随着人民公社的创立,国家为了增加其公有制的色彩和实现工业化,曾把一些全民所有制单位下放给公社管理;二是在人民公社存续的二十余年中,伴随“大跃进”运动和“三线”建设,公社、生产大队、生产小队,尤其是前两者都不同程度上创办了不同数量的社办、队办企业。

      这些社办队办集体企业,在生产经营、用工制度、分配制度、福利制度等方面接受国家或当地政府的计划和政策约束,在其人民公社内部实行高度集中的统一管理;企业的领导人往往也由人民公社或生产大队的领导成员亲自担任或任命委派其次,改革开放以来,总的来说,农村集体企业得到了快速发展这主要是因为:(1)一是改革之初,国家为社队企业制订了税收优惠、奖售补贴等一系列优惠政策,促进了社队企业迅速发展;二是人民公社解体后,原社队企业转变为由乡政府和村委会代行使集体所有制所有权的乡(镇)办企业和村办企业,并在管理权上有不同程度的下放或采取了承包经营的形式,调动了各方办集体企业的积极性;三是当时中国的经济还处于卖方市场,人均收入、消费结构、对产品的质量要求都比较低,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力度也不够,农村集体企业发展有较大的市场空间和地方保护的便利2)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使农村非农业集体所有制经济形式越来越呈现多样化和复杂化,除对原集体企业和乡或村集体投资兴办的新企业采取统一经营和承包、租赁的经营形式之外,还有乡或村以集体的名义或将原集体企业改制为与个体或私营企业或外资企业联合投资的股份制企业;乡或村以集体的名义或将原集体企业改制为与国有企业或其他集体企业联合投资的企业;乡民或村民联合投资或将原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经济或其他形式的合作制经济,等等。

      这种制度的演变,对集体经济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尽管从总体上说,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集体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然而,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由于中国经济由卖方市场转化为买方市场和经济结构正处于调整期;又遇到亚洲金融危机,使整个宏观经济处于疲软状态各种性质的经济或企业都因外在条件的变化而遇到了一些困难但相对于其他经济形式的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不仅相对缓慢,甚至相当一部分农村集体企业陷入了停滞以致濒临破产的困境;进而又导致农民收入增长缓慢,与城市居民收入的差距以及农村之间、农民之间的收入差距进一步拉大这表明农村非农业集体经济也存在制度缺陷也就是说,农村非农业集体经济受内在的制度约束和外部的市场挤压,是其发展缓慢的主要原因,而制度缺陷是导致其发展相对缓慢的根本原因所以,进入世纪之交,伴随而来的,则是乡镇企业发展比较好的地区对乡镇企业(主要是集体形式的)的新一轮改革,如典型的以集体经济为主的苏南模式向以私营经济为主的温州模式的转化,是又一次制度的演变三 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制度缺陷及其制度变迁的阻力如果说,改革开放二十余年来,农村集体经济一度有较快的发展,在于人们的思想认识和关于集体所有制的理论与政策有所突破,使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制度或形式多样化,制度演变沿着有效良性的方向发展,那么,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农村集体经济总体上的发展相对缓慢,则是因为由于传统的集体所有制理论和有关政策并没有从根本上突破,计划经济的思维方式与计划经济体制成分仍然存在,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政府职能和行为方式还没有发生根本的转变,使集体所有制经济制度变迁的空间已很有限,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制度变迁遇到了阻力,几乎再次进入“闭锁”的困境。

      不仅如此,由于有关集体所有制的理论并没有从根本上突破,改革造成的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形式多样化,还使人们对集体所有制的认识更为不明确1.传统的集体所有制理论及其制度的特征什么是集体所有制?实际上,马克思并没有集体所有制一说,它是斯大林在苏联搞集体农庄时而提出的在当时的苏联,集体所有制基本上限于农业,且是通过政权强制将农业生产资料划归一个自然群体共同所有,由此淡化甚至消除了在集体内部的个人的直接占有使用的权力和个人的直接利益,个人利益完全融于集体利益,使其被纳入计划经济体制之中所以,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与国有制的区别,不过是国有的“全民共同所有”和“部分劳动群众共同所有”的范围不同而已虽然,中国在进行社会主义建设的探索过程中,无论在集体所有制的形成上,还是在理论的界定上,多少都有自己的一定特色中国的集体所有制的形成,在初期主要是通过合作化的形式发展而成,因而在理论解释上,集体所有制又包括合作制等多种形式,承认集体所有制形式的多样性但是,在关于集体所有制及其理论的基本方面,实际与苏联或斯大林的理论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因而,多年来,我们对集体所有制理论上的定性一直是指“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资料归一部分劳动者所有的公有制”,“是部分劳动群众结合在一起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形式”。

      一般来讲,它具备以下基本制度特征:一是集体所有制的形成是依据自愿互利的原则联合组成或成员自筹资金组建而成,即在集体所有制内部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在所有权面前是完全平等的;二是劳动者结合在一起,共同劳动,实行按劳分配;三是民主管理,即所有者与劳动者的内部同一,实行经营管理者的民主选举、经营方略的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四是它的社会化的程度低,一般规模比较小;五是独立性,即在经济上不隶属于政府或其他机构,是一个独立的经济组织或经济实体,在不同的集体所有制之间其权利和分配方面是不平等的所以,按照传统的集体所有制理论,集体所有制最本质的规定性是在所有权面前“人人平等、共同所有、共同劳动、按劳分配”然而,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中,不仅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形成没有严格按照上述性质要求去组织和使其真正体现出这种性质来,而且在改革使中国经济向市场经济制度“转型”的制度变迁的过程中,这种所谓的集体所有制理论反而成为其制度变迁的阻力2.农业集体所有制经济制度变迁与理论的矛盾及其制度缺陷其一,农业集体所有制的形成,如果说,一开始互助组和初级合作社还是农民自发自愿组织的话,那么,高级合作社、尤其是轰轰烈烈的人民公社化运动,则是国家政治力量主导的结果,是国家政治力量强制的制度变迁,而后来的“穷过渡”和“一平二调”则更是违背了农民的意愿和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的要求。

      因此,农业集体所有制形成及其管理体制,虽然实现了所谓“人人平等、共同所有、共同劳动、按劳分配”,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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