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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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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鲁**
  • 文档编号:457452329
  • 上传时间:2022-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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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品范文模板 可修改删除撰写人:___________日 期:___________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饲料行政许可部分)1.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2.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3.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4.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审定5.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料生产许可一项目名称: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项目类型:前审后批审批内容:1.产品是否符合我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规定 2.产品是否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和不污染环境 3.试验数据和相关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可信 4.质量复核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标准法律依据: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农业部令第38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3.农业部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03年颁布农业部第318号公告)办事条件: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中英文对照,所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其中英文原件须提供由生产厂家出具的正本)和产品样品:1.《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2.生产国(地区)批准在本国(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和在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资料(须经公证和确认)3.生产厂家出具给代理人的委托登记授权书4.产品的原料组成、有效组分及理化性质说明5.加工工艺流程图和制造方法的说明6.质量标准、检验方法和三个生产批号的产品样品及其检测报告7.产品的适用范围、添加量和注意事项的说明8.标签、包装规格、贮存注意事项及保质期的说明9.对于未获得生产国(地区)注册登记或出口国(地区)已批准生产和使用但我国尚未允许使用的产品,在注册登记时应经专家评审,需补充提交以下资料:①生产国(地区)批准该产品或有效成分作为饲料添加剂使用的官方证明(复印件)②产品概述③产品有效组分化学结构的测试报告和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④说明书样张⑤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⑥产品饲喂试验报告及推广应用情况报告⑦产品安全性评价试验报告⑧主要参考文献资料需经专家评审的产品的所有材料应提交一式三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两份。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预审2.项目审查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质量复核检验申请人将三个生产批号的产品样品送交农业部指定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质量复核检验4.饲喂试验和安全性评价试验未获得生产国(地区)注册登记的产品,申请人应将产品样品送交农业部认可的机构进行饲喂试验和安全性评价试验;生产国(地区)已批准生产和使用但我国尚未允许使用的产品,申请人应将产品样品送交农业部认可的机构进行饲喂试验,必要时进行安全性评价试验5.专家评审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根据饲喂试验和安全性评价试验结果对上述两类产品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6.办理批件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根据质量复核检验和专家评审结果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6个月;质量复核检验时间不超过3个月)收费标准:8300元/产品《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饲料添加剂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41号)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流 程 图申请人农业部行政审批 综合办公室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初审未通过评审未通过办理批件发送批件农业部部长审批未通过审批通过全国饲料 评审委员会农业部指定的检测机构二项目名称: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项目类型:前审后批审批内容:1.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产品标准是否改变法律依据: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农业部令第38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3.农业部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2003年颁布农业部第318号公告)办事条件: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中英文对照,所有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其中英文原件须提供由生产厂家出具的正本)和产品样品:1.《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申请表》2.原登记许可证的复印件3.产品的质量标准材料4.产品的最新说明书5.生产国(地区)最新批准文件的复印件6.生产厂家出具给代理人的委托登记授权书7.对于监督抽查检验一次不合格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提交三个生产批号的产品样品,进行产品的质量复核检验。

      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初审2.项目审查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质量复核检验需要进行质量复核检验的产品,由申请人将三个生产批号的产品样品送交农业部指定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质量复核检验4.办理批件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和质量复核检验结果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质量复核检验时间不超过3个月)收费标准:4150元/产品《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饲料添加剂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41号)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流 程 图农业部指定的检测机构申请人农业部行政审批 综合办公室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初审未通过评审未通过办理批件发送批件农业部部长审批未通过审批通过三项目名称: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项目类型:前审后批审批内容:1.变更事项是否属于变更登记允许的范围2.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3.登记许可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法律依据: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农业部令第38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3.农业部第318号公告(2003年颁布)办事条件: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中英文对照,其中英文原件须提供由生产厂家出具的正本):1.《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申请表》 2.原登记许可证正本 3.生产厂家出具的变更说明4.生产国(地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主管机构允许进行变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须经公证)5.生产厂家出具给代理人的委托登记授权书正本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并进行初审2.项目审查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 办理批件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根据审查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收费标准: 4150元/产品《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饲料添加剂登记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7]41号)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流 程 图申请人农业部行政审批 综合办公室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初审未通过评审未通过办理批件发送批件农业部部长审批未通过审批通过四项目名称: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审定项目类型:前审后批审批内容:1.产品是否属于新饲料或新饲料添加剂2.产品是否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和不污染环境3.试验数据是否真实可信4.质量标准是否科学5.质量复核检验结果是否符合标准法律依据: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00年农业部令第37号颁布,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3.农业部第318号公告(2003年颁布)办事条件:需递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三份,其中须提供一份正本原件)和产品样品:1.《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申请表》2.产品名称(通用名称和商品名称)及命名依据的说明3.产品研制目的和依据的说明4.产品概述5.产品的有效组分及理化性质说明6.产品有效组分化学结构的测试报告和动物、植物、微生物的分类鉴定报告7. 产品的质量标准和编制说明、检验方法和连续三个生产批号的产品样品及其检测报告8.生产工艺、制造方法(对于微生物添加剂应提供微生物菌种和培养基规格)的说明9.产品稳定性试验报告10.产品有效性试验报告11.产品安全性评价试验(包括毒理学试验和菌种鉴定)报告12.中试生产总结和“三废”处理报告13.产品的用途、适用范围、使用方法和添加量的说明14.标签、包装规格、贮存注意事项及保质期的说明15.主要参考文献资料办理程序:1.材料受理。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申请人递交的《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审定申请表》及其相关材料,并进行预审2.项目审查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3.质量复核检验申请人按照要求将连续三个生产批号的产品样品送交农业部指定的饲料质量检测机构进行质量复核检验4.饲喂试验和安全性评价试验申请人按照要求将连续三个生产批号的产品样品送交农业部认可的机构进行饲喂试验和安全性评价试验5.专家评审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对质量复核检验合格、饲喂试验和安全性评价试验完成后的产品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6.办理批件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6个月;质量复核检验时间不超过3个月)收费标准:2000元/产品《关于发布农业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52号)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审定流 程 图申请人农业部行政审批 综合办公室农业部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初审未通过评审未通过办理批件发送批件农业部部长审批未通过审批通过全国饲料 评审委员会农业部指定的检测机构五项目名称: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项目类型:前审后批审批内容:1.是否具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2.是否具备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3.是否具备必要的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4.生产环境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5.污染防治措施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法律依据: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1999年农业部令第24号颁布,2003年农业部令第26号和2004年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3.农业部公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办事条件:1.需经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综合审核表》2.按以下几种类型分别递交申请材料(证明材料可以是复印件): (1)新办饲料添加剂(Ⅰ类)生产许可证:a.《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企业申报表》b.《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c.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证明(新建企业)d.生产工艺流程图e.厂区平面布局图f.企业备案标准或标准草案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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