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咨询造价合同.doc
8页xx省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文本〔推荐格式〕 〔以下简称委托人〕与 〔以下简称咨询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本合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建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印发的?建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J-2002-0212〕制定的第二条 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工程提供建立工程造价咨询效劳〔一〕工程名称〔全称〕:〔二〕建立地址〔全称〕:〔三〕工程咨询业务范围:〔A类〕建立工程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工程经济评价;〔B类〕建立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开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C类〕建立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根据及对工程造价进展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资料等第三条 咨询人、委托人的义务〔一〕咨询人的义务1、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当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方案等,并按合同中约定的范围施行咨询业务2、咨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效劳包括正常效劳、附加效劳和额外效劳〔1〕“正常效劳〞是指双方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效劳〞是指在“正常效劳〞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效劳;〔3〕“额外效劳〞是指不属于“正常效劳〞和“附加效劳〞。
双方在咨询合同有效期内进一步约定的效劳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第4项、第五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3、合同签订后,咨询人应组织人员搜集有关资料,主动征询委托人的有关要求,按照委托人的建立施工方案安排和要求形成书面文字资料约束双方,严格执行,以保证咨询工作顺利进展4、咨询人必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工程造价管理法规及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那么高质量地完成咨询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5、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二〕委托人的义务1、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2、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咨询人提供与本工程咨询业务有关情况及资料3、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4、委托人应当受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络第四条 咨询人、委托人的权利〔一〕咨询人的权利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展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4、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执行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效劳,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二〕委托人的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详细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以事实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或者因重大过失造成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错误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五条 咨询人、委托人的责任〔一〕咨询人的责任1、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延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2、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或渎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展赔偿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或按合同的酬金〔扣除税金〕的一定比率计算,累计赔偿总额最高不应超过建立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3、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当责任。
4、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那么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5、咨询人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咨询成果文件〔含工程量计算书及底稿、编审的概〔预〕算书、结〔决〕算书、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等及相关书面及其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且做到文本资料条理明晰〔二〕委托人的责任1、委托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背那么应当承当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2、委托人假如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那么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3、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那么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效劳,委托人应按实际所延长的时间相应延长完成建立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并补偿咨询人额外的酬金4、委托人对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的有关资料、图纸等的完好性和真实性负责第六条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一〕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二〕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那么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三〕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第八条 咨询业务的酬金及其支付方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西省开展方案委员会?关于标准建立工程造价咨询效劳收费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赣计收费字〔2003〕1177号〕的规定,建立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正常效劳、附加业务和额外效劳的酬金,委托人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给咨询人的酬金1、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效劳酬金:2、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效劳酬金:3、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效劳酬金:〔二〕咨询人应于 年 月 日前〔含当日〕向委托人交付咨询成果文件假如由于咨询人自身原因延误支付,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工程咨询费的千分之二〔三〕假如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立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当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
〔四〕假如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工程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工程的支付〔五〕双方同意用 货币支付酬金,按 汇率计算〔六〕双方同意:签订合同时预付总酬金的20%定金 元,当提交咨询成果初稿时,预付总酬金的50%,剩余部分酬金待咨询结果定案时一次付清第九条 其他约定〔一〕因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二〕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当;在委托的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当〔三〕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四〕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承受建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工程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五〕以下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当建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六〕建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方法和规定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七〕建立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第十条 附加协议条款: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施行,至 年 月 日终止。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委托人:〔盖章〕 咨询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人地址: 咨询人地址: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帐号: 帐号: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 : :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年 月 日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