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内机动车辆定义.docx

6页
  • 卖家[上传人]:鲁**
  • 文档编号:550371151
  • 上传时间:2023-03-02
  • 文档格式:DOCX
  • 文档大小:15.06KB
  • / 6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义2010-08-25 11:32:17| 分类: | 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条例第九九条:(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 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质检办特〔2010〕200号 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总 局发布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特〔 2010〕22 号,以下简称《目录》), 明确了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范围为做好目录调整阶段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安全监察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制造许可(一)凡列入《目录》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下简称厂车),即日起以厂 车的名称实施制造许可许可的条件、程序等继续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 (试行)》(国质检锅[2003]174 号,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规则》)等相关文件或安全 技术规范实施,鉴定评审机构和型式试验机构暂不调整二)《制造许可规则》许可范围中未列入《目录》的设备(以下简称非厂车设备), 如挖掘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自本文发文 之日起不再受理制造许可申请,鉴定评审机构不再接受鉴定评审约请;已经完成鉴定评 审的,按照相关文件在 3 月 31 日前上报审批;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在证书有效期满 后自动失效。

      二、关于作业人员考核 (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各地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 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70 号)的规定,继续开展考核发 证等工作,相关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二)非厂车设备相关作业人员,自本文发文之日起不再纳入考核发证范围,原取 得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在证书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三、关于安全监察与检验检测 (一)对列入《目录》的厂车设备,各地可以继续执行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的原规定,按照原执行的相关文件开展检验检测、使用登记、监督检查等工作,相关 工作程序和要求暂不变更二)非厂车设备不再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范围,不再进行检验检测、使用登记、 监督检查等工作,原已登记的设备注销登记四、关于宣传工作 各地要召集有关企业,做好《条例》修订后的宣贯工作,讲清厂车调整的背景情况, 取得相关企业的理解、支持与配合,顺利完成厂车《目录》调整阶段的相关工作五、总局相应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出台后,厂车相关行政许可、安全监察、检验检 测等工作按照新规定实施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局二O—O年三月四日国质检特〔2010〕22号 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 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质 检总局制定了《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现予以公布。

      在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附件: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代码种类类别品种5000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5100场(厂)内专 用机动工业车辆5110叉车5120搬运车5130牵引车5140推顶车5200场(厂)内专 用旅游观光车辆5210内燃观光车5220蓄电池观光车注:原《特种设备目录》中“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蓄电池平衡重式叉车、内燃侧面 叉车、插腿式叉车、前移式叉车、三向堆垛叉车、托盘堆垛车、防爆叉车 ”调整为此增 补目录中“叉车”;原《特种设备目录》中“大型游乐设施观光车类”调整为此增补目录中“场 (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企业内机动车辆分类通常有以下六种:(一)汽车类包括载重汽车、倾卸汽车、客车、专用汽车、叉车和铲车等二)电瓶车类包括平板电瓶车、电瓶叉车等三)拖拉机、挂车类包括拖拉机、牵引车、平板车等四)简易翻斗、平板车类包括翻斗车、平板车等五)有轨电车、电瓶机车类包括有轨电动车、电瓶机车等六)挖掘类包括挖掘机、推土机、电铲等问: 总局领导:内燃叉车、蓄电池叉车等在04 年《特种设备目录》中属于轻小型起重 设备,因此我所在 07 年 4 月检验机构核准时取了轻小型的资质,现在新增特种设备目 录中调整为厂内专用机动车中的叉车,我所现还能检验否若不能检该如何办理敬请总局 领导尽快给与答复,急!答: 根据我局《关于做好政策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 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 号)规定,在总局出台新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前,场(厂) 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您提到的各类叉车)按照原执行的相关文件进行检验、使用登记 等安全监察与监督管理工作,相关工作程序与判定要求暂不变更。

      因此,你所仍能承担 相应设备检验工作问 专家您好,想咨询下, 32 吨矿用自卸车是否属于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其制造与维修 是否需要国家质量监督部门的行政许可答:《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 号)中,未包括您提到的“32 吨矿用自卸车”,同时,这种机动车辆也不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 定义中“专用机动车辆”的特征,因此,这种机动车辆不属于特种设备中的场(厂)内专 用机动车辆按照《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 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 号)规定,不属于特种设备的“非厂车”设备,不用办理特种 设备制造许可,也不用进行特种设备的强制检验与使用登记问: (2010)200 号文已说明非厂内作业人员不再纳入考核范围,压路机没有在目录范围 内3 月份你局发的文,可下面还在查操作证,你说我需要去办吗有可能各个地区的 办事效率不一样,可现在没有操作证建设方就不租我机子,考证要2 个月时间我的压路 机将停滞2 个多月我应该怎么办,我是南京的答: 您的认识是正确的,根据《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 [2010]22 号)和《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 检办特[2010]200 号)规定,您提到的“压路机”等不属于特种设备的“非厂车”设备的作业 人员,不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核查您操作证的不知是否是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的人员,如是,您可向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反映予以纠正; 如是其他部门的人员,请您向该部门市级行政部门反映纠正问: 总局领导,你们好!我公司目前使用有装载机、挖掘机和推土机,2008 年在当地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下,经检验后登记注册,2009 年进行了定期检验而今,装载 机和挖掘机不再属特种设备范围,定期检测检验是否也不再做了呢其操作人员是否也不 要求持证上岗了呢另外,往年推土机也进行了检验和登记注册,推土机未列在《特种设 备目录》和《增补的特种设备目录》中,推土机是否属特种设备是否需定期检验其操作 人员是否需持证上岗呢 答:《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 号)中,未包括您提到的“装 载机、挖掘机和推土机”,因此,这三种机动车辆不属于特种设备中的场(厂)内专用 机动车辆按照《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 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 号)规定,“装载机、挖掘机和推土机”等不再属于特种设备的 “非厂车”设备,今后不用进行特种设备的强制(含定期)检验与使用登记,其作业人员 也不用再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问: 领导,您好!根据特种设备目录和国质特检(2010)22 号文,厂内使用的挖掘机、 装载机等设备已经不属于特种设备,那么请问关于这两种设备目前由哪个机构监管对于 这两类设备的使用,是否需要办理备案登记,去哪里办理相关的登记(经本人所在地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反馈,这两类设备也不属于他们的监管范围,那么是否对此类设 备的使用目前是监管空白吗)另外,厂内使用的用于运输货物的机动三轮车和四轮拖拉 机是否是特种设备对于这类车辆的使用是否需要备案登记对于这类车辆的监管由哪个 部门负责请在解答问题时明确你的答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的名称或编号非 常感谢!祝您工作愉快! 答:《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 号)中,未包括您提到的“厂 内使用的用于运输货物的机动三轮车和四轮拖拉机 ”,同时,这两种机动车辆也不符合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九十九条定义中“专用机动车辆”的特征因此,这两种机 动车辆不属于特种设备中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按照《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 (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 号)规定,您提到 的“挖掘机、装载机”及“厂内使用的用于运输货物的机动三轮车和四轮拖拉机”等不再属 于特种设备的“非厂车”设备,今后不用进行特种设备的强制检验与使用登记。

      目前未见 到今后哪个部门对其监管的相关规定,属于没有政府部门进行专门监管的设备,与其他 普通产品一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即可问: 总局领导:我公司刚刚购置了几台厂内运输用货车,在 2 月份在东莞市质监局特 检院报检在本月拿到了检测报告后,到特检科注册时被告知货车不在机动车目录内, 不予办理而我公司于去年 2009 年也注册登记了一批,现在想咨询一下,货车是否可 属于厂内机动车辆范围内答: 《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 号)中,未包括您提到的 厂内运输用货车因此,货车不属于特种设备中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同时,按 照《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 (质检 办特[2010]200 号)规定,今后“非厂车”设备不再进行特种设备的强制检验与使用登记 问: 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 特〔2010〕200 号)看到这个文件,非厂车应该由哪个部门监管企业咨询的时候我们应该 如何解释答: 按照《关于做好目录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 (质检办特[2010]200 号)规定,“非厂车”设备不再属于特种设备,今后哪个部门对其监管 目前并未见到相关规定。

      企业咨询时可以回复为没有政府部门进行专门监管的设备,与 其他普通产品一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即可问: 尊敬的领导您好为保证正确理解国质检特(2010)22 号文《关于增补特种设备 目录的通知》,请您确认如下三条理解的正确性,望尽早回复为盼,非常感谢 1.根 据该文,装载机,挖掘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不再列为特种设备 2.174 号文的内 容不再对上述四种机型生效和制约 3.更进一步的说,对这四种机型无需取得生产制 造许可和通过型式试验即可销售答: 《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 号)中没有列入装载机、 挖掘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而且根据《关于做好政策调整阶段场(厂)内专用机动 车辆安全监察相关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10]200 号)规定,没有列入目录的挖掘 机、装载机、铲运机和挖掘装载机等,不再实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因此,上述四种机 型设备不再执行《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 [2003]174 号) 的规定,其制造、销售无须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或者174 号文件规定的型式试 验问: 总局领导:你好,请问大专院校内部使用的洒水车(汽车),用于垃圾收集、搬 运的电瓶车,是否属于场内机。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