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 缓解视疲劳功能评价方法.doc
5页附件4: 缓解视疲劳功能评价方法试验工程、试验原那么及结果判定Items, Principles and Result Assessment1 人体试食试验工程 1.1 分别于试食前后进行眼部病症及眼底检查,血、尿常规检查,肝、肾功能检查,病症询问、用眼情况调查;于试验前进行一次胸透、心电图、腹部B超检查1.2 明视持久度 1.3 视力 2 试验原那么 2.1 受试样品试食时间为60天2.2 所列指标均为必做工程2.3 在进行人体试食试验时,应对受试样品的食用平安性作进一步的观察 3 结果判定 3.1试验组自身比拟或试验组与对照组组间比拟,病症改善且病症总积分差异有显著性〔p<0.05〕3.2 试验组自身比拟或试验组与对照组组间比拟,明视持久度差异有显著性〔p<0.05〕,且平均明视持久度提高大于等于10%具备3.1及3.2可判定该受试物具有缓解视疲劳功能缓解视疲劳功能检验方法Method for the Assessment of Alleviating Eye Fatigue Function1受试者纳入标准1.1 18岁-65岁的成人1.2 长期用眼,视力易疲劳者2受试者排除标准2.1 患有感染性、外伤性眼部疾患者。
进行眼部手术缺乏3个月者2.2 患有角膜、晶体、玻璃体、眼底病变等内外眼疾患者2.3 患有心血管、脑血管、肝、肾、造血系统等疾病者2.4 妊娠或哺乳期妇女、过敏体质患者2.5 短期内服用与受试功能有关的物品,影响到对结果的判定者2.6 长期服用有关治疗视力的药物,保健品或使用其他治疗方法未能终止者2.7 不符合纳入标准,未按规定食用受试物者,或资料不全等影响成效或平安性判断者3 试验设计及分组要求采用自身和组间两种对照设计根据随机、双盲的要求进行分组,分组时根据病症及视力检查情况,使试食组和对照组的病症及视力水平均衡同时要考虑年龄、性别等因素,使两组具有可比性试食试验结束时每组受试者人数不少于50例4 受试物的剂量和使用方法试食组按推荐方法和推荐量服用受试物,对照组服用抚慰剂受试物服用时间为连续60天5 观察指标5.1 平安性指标: 血、尿常规检查,体格检查 肝、肾功能检查 胸透或X光片、心电图、腹部B超检查〔于试食前检查一次〕5.2 成效性指标:于试食开始及结束时检查 问卷调查:病症询问、用眼情况 眼科检查:包括眼底检查、视力检查〔近视、远视、散光等〕 明视持久度〔测定方法见附录〕。
6 成效判定标准6.1 病症改善有效率眼酸痛、眼胀、畏光、视物模糊、眼干涩、异物感、流泪,全身不适8种病症中有3种改善,且其他病症无恶化即判定病症改善计算两组病症改善例数和两组病症改善有效率病症改善有效率〔%〕计算方法为病症改善例数/试食例数×100将两组病症改善有效率进行统计学检验6.2 病症平均积分计算每位试食者试食前后的病症积分,分别计算两组的平均积分值,并进行统计学检验表1 视疲劳病症判定方法〔半定量积分法〕病症/积分01分2分3分眼胀无偶感眼胀时有眼胀,休息后好转经常眼胀,休息后改善眼酸痛无偶感隐痛时有眼痛经常眼痛畏光无偶有畏光时有畏光经常畏光视物模糊无偶有模糊时有模糊,休息后缓解经常模糊,休息后改善眼干涩无偶有干涩时有干涩经常干涩异物感无偶有异物感时有异物感经常异物感流泪无偶有流泪时有流泪经常流泪与视疲劳相关的全身不适无偶有全身不适时有全身不适经常全身不适注:“偶感〞是指1-2次/2天;“时有〞是指1-3次/天;“经常〞是指>3次/天6.3 视力改善率为参考指标以试食后较试食前提高两行为改善,统计两组服用受试物后的视力改善率作为参考指标参考指标不作为对缓解视疲劳功能是否有效的判定标准。
6.4 明视持久度试食组自身比拟或试食组与对照组组间比拟,明视持久度差异有显著性〔p<0.05〕,且平均明视持久度提高大于等于10%为有效7 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可用t检验进行分析自身对照采用配对t检验,两组均数比拟采用成组t检验对非正态分布或方差不齐的数据进行适当的变量转换,待满足正态方差齐后,用转换的数据进行t检验;假设转换数据仍不能满足正态方差齐要求,改用t’检验或秩和检验在试食前组间比拟差异无显著性的前提下,可进行试验后组间比拟计数资料可用X2检验四格表总例数小于40,或总例数等于或大于40但出现理论频数等于或小于1时,应改用确切概率法8 结果判定8.1 试食组自身比拟或试食组与对照组组间比拟,病症改善有效率或病症总积分差异有显著性〔p<0.05〕8.2 试食组自身比拟或试食组与对照组组间比拟,明视持久度差异有显著性〔p<0.05〕,且平均明视持久度提高大于等于10%具备8.1及8.2且视力改善率不明显降低,可判定该受试物具有有助于缓解视疲劳功能的作用附录:明视持久度测定方法明视持久度测定此法是用于评价视疲劳的一种方法当人大脑皮质兴奋性降低时,视觉分析功能下降,眼睛注视对象物的过程中,不能明视的时间增加,能明视的时间减少。
这种明视时间对注视时间的百分比称为明视持久度,它是综合反映视功能和心理功能的一种指标明视持久度的测定方法如下:在检查表上绘制“品〞字形立体方块图,方块每边长1cm,局部照明100 LX-150 LX〔可使用专门制作的灯箱〕测定时,检查表与眼睛的距离应按照受试者视物习惯保持在适当距离不动,规定受试者看到“品〞字图像视为明视,倒“品〞字时为不明视测定时间为3min检查时让受试者手持能断续计时的秒表,检查者发出开始的口令后,受试者立即注视方块中的图案〔或翻开灯箱开关〕,同时开动手中的秒表计时在注视过程中看到倒“品〞字时立即按下秒表的暂停开关;看到又呈“品〞字图像时再开动秒表,如此反复进行测定到规定时间3min结束时受试者听到检查者的口令立即停止秒表,这段时间内秒表走过的读数就是受试者看成“品〞字图像的总时间,即明视时间明视持久度=〔明视时间/注视总时间〕´100%测定时应注意场地和照明,还与受试者受试前的用眼程度有关,实验前应注意明视持久度测定用“品〞字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