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保健协会基地管理办法(暂行).doc
2页中国保健协会基地管理办法(暂行)2007年09月06日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根据协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暂行)第二条 根据会员企业自愿申报和健康产业发展需求的原则建立基地凡具备建立基地条件的会员单位均可申报,协会根据健康产业发展的趋势,适时建立相关科研基地第三条 协会负责对基地的审批、监督和宏观指导工作 第四条 基地管理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统一协调、管理第二章 申报基地条件 第五条 凡申报基地的单位必须是协会理事以上级别(含理事)的会员单位;第六条 申报单位根据不同的会员级别交纳基地管理费用:副理事长单位免交;常务理事单位首年交纳管理费五万元,第二年以后免交;理事单位每年交纳五万元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在相关的技术领域具有代表性和较强的科研开发实力,能够推动相关领域的科技进步 第八条 申报单位应有建立基地的清晰思路,规划切实可行,且中远期发展目标明确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有一定规模的基础设施,发展环境优良,产业特色鲜明,服务体系健全,发展前景良好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有一定的科研技术力量和经济实力,在组建基地时能够投入相应的匹配资金。
第三章 申报基地程序第十一条 提交材料一)申报单位提交建立基地的申请报告;(二)可行性报告;(三)《基地申请表》(见附件);(四)其它材料第十二条 审查与推荐协会秘书处组织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后报理事长办公会;第十三条 批准与协议理事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发出同意组建基地的复函并与申报基地的单位签定协议;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基地由协会颁发基地证书及基地牌匾第四章 基地管理 第十五条 为保证基地规范有序发展,组建基地的单位应建立基地领导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定期向协会汇报工作情况第十六条 协会对基地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并对基地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七条 基地是非法人单位,仅限于科研项目,基地名称不得用于商业行为第十八条 对不能发挥基地作用,弄虚作假或违反国家法规和协会章程的,协会将根据有关规定,限期要求基地整改,限期整改不合格的,协会将取消基地资格,收回证书、牌匾第五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保健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