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学分制.doc
9页湖北师范学院学分制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湖北师范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湖北师范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为规范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的高级专门人才,特制订本办法第二章 培养方案与课程设置第二条 各专业需按照学校人才培养方案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专业指导性人才培养方案,经校长批准后实施必要时,校长或教务处可根据学分制改革的需要指令修改人才培养方案第三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明确规定本专业学生达到毕业应修满的总学分数、各类课程应修满的学分数、每学期应修读的课程学分数第四条 在培养方案中,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第五条 必修课必修课是培养学生专业基础、学生必须修读并取得相应学分的课程,包括公共必修课、专业必修课、职业技能必修课以及实践性课程(含军事训练、教育实习、专业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等)必修课学分占课堂教学总学分的75%左右第六条 选修课选修课程是指以拓宽知识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主的课题,包括专业指定选修课、专业任意选修课和跨系任意选修课学生可以从若干门课程中选修几门,或从若干课组(系列)中选择一组 ,也可以从每课组中各选几门,但必须达到规定学分。
选修课学分占课堂教学总学分的25%左右第七条 课程的学分学分是测量课程教学量的计算单位,是课程内容深浅难易的量化表示,也是学生修读课程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反映每门课程都应规定学分数第八条 课程学分规定原则上一门课程每周上1学时、上满18周计1个学分计算办法为:课程学分 = 周学时培养方案中规定的上课周数18 对不同性质课程的学分作如下规定:一、专业理论教学课程:每学期(18周)每周课堂教学1学时计1学分二、实践性课程1.独立开设的实践性较强的课程,如实验课、习题课、公共体育课、体育专业技术课、艺术专业技术课等,每学期(18周)每周上2学时,计1学分2.教育实习、专业教学实习、毕业论文、集中进行的社会调查等,每周计1学分军事理论课计2学分3.各类分散进行的实践性课程,每20学时计1学分4.入学教育、党团活动,公益劳动、运动会、毕业教育以及培养方案中未安排的其它社会实践活动等不计学分,但学生必须参加,否则不能毕业三、公共必修课学分的规定:《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 2学分《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 2学分《毛泽东思想概论》 2学分《邓小平理论概论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3学分《思想道德修养》 2学分《法律基础》 2学分《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文科) 2学分《大学语文》(理科) 2学分《高等数学》(文科) 3学分《大学英语》(非英语专业) 15学分 《大学体育》(非体育专业) 4学分《计算机基础》(非计算机专业) 6学分《高级语言程序设计》(非计算机专业的理科) 5学分《军事理论课》 2学分《就业指导》 2学分 四、师范专业职业技能必修课学分的规定:《心理学》 3学分《教育学》 3学分《电化教学》 3学分《教师口语》 2学分《艺术》(非美术专业) 2学分《课程教学论》 3学分第三章 学分绩第九条 学生课程学习的质量用学分绩表示。
课程学分绩=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难度系数平均学分绩=课程学分绩(课程成绩课程学分课程难度系数)之和 培养方案规定的修读课程学分之和 课程学分之和分两种情况计算:当课程学分之和大于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时,按学生实际取得的总学分计算当课程学分之和小于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时,按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计算第十条 学生必须参加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习和考核,成绩及格者方可获得该课程学分考核成绩及学分记入学生成绩登记表,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一条 课程结业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结业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由作业(含未独立设课的实验、实习、调查等约占30%),课程讨论(约占30%),平时测验(约占40%)等组成学生平时成绩和结业考试成绩各占比例一般分别为20-40%和60-80%课程结业考核形式有开卷、闭卷、笔试、口试、技能测试等考查课程的结业考试由各院系组织,考试课程的结业考试由教务处与各院系共同组织第四章 课程的修读第十二条 选课制是实行学分制的基础,应健全和完善选课制度各教学单位和教务处定期公布开课计划,供本系或全院学生选课。
第十三条 学生依照各专业指导性培养方案自主选定课程但必须首先保证选修必修课、指定选修课,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再选任选课有严格选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必须先选修前期课程第十四条 学生选课应从个人实际出发,学有余力者可以选修多于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课程;个别因学习困难或健康原因准备延期毕业的学生,经个人申请、由所在院系主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审批备案后,可以选修少于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课程第十五条 学生选定课程后一般不得变动,个别需改选者必须在开学后第二周前提出申请,由开课院系主管领导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跨系选修课必须教务处审批第十六条 如果某门专业选修课的选修人数少于15人、跨系选修课的选修人数少于40人者,则该课程停开由开课院系或教务处通知学生改选其它课程第十七条 学生要求提前选修高年级课程必须取得部分课程免修、免听的资格由个人申请、院系主管领导批准所选课程考试合格者承认学分,不合格者可随原年级重修,原来考试不及格记载注销第十八条 未办理选修手续者,不能取得有关课程学分选修后未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及格者,也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第十九条 同时间开设同一课程时,学生可选任课教师;若一门课程选修的学生超过限定人数,教师可选择学生。
第二十条 选课程序1、每学期第13—14周,各专业根据培养方案安排下一学期的教学任务,聘定任课教师,向学生公布开课目录、课程简介和任课教师名单2、在办理选课手续前,各院系应向学生作选课报告,介绍课程主要内容及师资配备、教堂辅助设备情况等3、第15—16周学生自主选课并填写选课单,由院系教学秘书审定汇总4、第17—18周各院系填写好各课程“选课学生名单”一式三份,一份送开课教研室及教师,一份送教务处,一份院系留存;同时填写“选课汇总单”交教材科,教材科凭此单订购、发放教材第五章 成绩考核第二十一条 课程成绩,应按百分制评定,无法按百分制评定时,可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评定百分制与五级分制的折算标准为: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90分以上 80分-89分 70分-79分 60分-69分 60分以下无法按上述两种记分制评分的课程,如上课时数过少(少于25学时)、属讲座性质及纯实验操作的课程,可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评分制评定第二十二条 公共必修课应按照培养方案中考核方式的规定,按学期进行考试或考查公共体育课成绩考核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体育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各项目的考核可随堂安排。
因病残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学校医院证明和体育系确认,可免予参加确有困难的体育项目的教学活动,但须参加适合其身体情况的保健体育或其它锻炼项目并据此考核,具体安排由体育系负责,及格者取得体育课成绩和学分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习一门课程无故缺课累计超过学期授课总学时三分之一或缺交作业累计达全学期作业总量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试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结业考核时,必须事先向所在院系提出缓考申请(因病须凭校医院病假单,课程考试后送交的申请或证明无效),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获准缓考者,平时成绩作相应记载,其缓考后的课程成绩按原考试成绩评定办法加权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擅自缺考的学生,按旷考论处,成绩以零分登记并注明“旷考”字样,不得参加正常补考第二十五条 考试作弊者,课程成绩以零分登记并注明“作弊”字样,并按《湖北师范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给予纪律处分第二十六条 登记课程结业考核成绩时,平时成绩和结业考试成绩均应如实列出总评成绩不及格者,不能获得该课程学分第二十七条 学生获准免修的课程,以免修考试成绩(有实验环节的应以实验课成绩与免修考试成绩的总评成绩)登记并计学分。
凡因特殊情况获准免修而未参加免修考试的课程,成绩栏内填写“免修”字样,不能取得该门课程学分第二十八条 学期课程考试,一般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在学期末两周内进行,考查课程和体育课考核均应在此之前结束不满一学期或因特殊原因需提前考核的考试课程,在征得教务处同意后由各院系自行安排第二十九条 考试、考查成绩一经评定,即不得更改学生如对评分有疑问,本人不得找教师查阅,应书面报告院系教学秘书,经院系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转教师所在教研室代为查阅,核实后成绩有更改的,由任课教师和院系教学秘书在成绩登分册上更改并签名,以备今后查档第六章 学分奖励第三十条 为了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和提高学生以创新能力为核心的综合素质,学校实行学分奖励制度,达到一定奖励积分的学生可申请免修相关课程第三十一条 学分奖励范围及奖励学分标准1.在各种竞赛中个人获国家一、二等奖、各种国家科技发明奖或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科研论文、创作的作品等,每项(篇)奖励5学分2.各种竞赛中个人获国家级三等奖、优胜奖或省级一、二等奖、各种省级科技发明一、二等奖,或在省级刊物上发表科研论文、创作的作品等,每项(篇)奖励4学分3.各种竞赛中个人获省级三等奖,每项奖励3学分。
4.在学校各项学术研究、科技创新、学科竞赛活动中个人获一等奖,每项奖励1学分5.毕业时所有奖励学分按每学分80折算为学分绩,与课程修读学分一起计入学生总学分绩,参与平均学分绩的计算第三十二条 申请办法凡符合奖励条件的学生,可到教务网站上下载《奖励学分申请表》,按要求如实填写,由学生所在院系主管领导审核并加盖公章,与获奖证书及作品复印件一并交教务处奖励学分的最终认定权在教务处学校将对奖励学分情况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若有弄虚作假者,取消奖励学分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七章 重修、免修与免听第三十三条 补考与重修:补考:必修课、指选课不合格者可给一次补考机会补考成绩在及格线上者均记作“及格”,学分记为该课程基本学分,补考不收费重修:必修课、指选课不合格或为获得高学分绩者,可随同下一年级相同课程按成本付费重修重修课也要按课程修读要求进行,由课程所在单位安排跟班听课或指定教师,课程成绩按正常成绩记入重修时间均安排在第三学期至第七学期期间进行,而且一般在下一学年的对应学期进行如不能按时重修,须由本人提出缓修申请,经院系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修只有第七学期不合格的课程安排在第八学期重修重修考试不合格者,可在规定学制期限内再付费重修。
任选课考试不及格者可付费重修或在任选课内另选,直到四年内取得规定的学分为止第八学期的课程不合格者,也可直接参加毕业前的清考第三十四条 免修:学习成绩优秀,通过自学已掌握某门课程者,可在该课程开课前一学期内向所在院系提出免修申请,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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