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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新兵吴某离婚纠纷看义务兵婚姻状况问题范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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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卖家[上传人]:志高****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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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由新兵吴某离婚纠纷看义务兵婚姻状况问题范文目录/提纲: 一、简要案情 二、主要争议及处理结果 三、几点思考 一是界限模糊,依据难寻找 二是牵涉面广,关系难协调 三是利益攸关,尺度难把握 1、积极推动完善立法,解决根本问题 2、合理进行制度设计,解决源头问题 3、切实加强管控力度,解决现实问题 一是防止方法随意化 二是防止手段行政化 三是防止管理边缘化 由新兵吴某离婚纠纷看义务兵婚姻状况问题 近期,武警成都军事法院通过“148”法律服务专线接受部队官兵法律咨询时,接触到某总队一起义务兵离婚纠纷,该案反映出的义务兵婚姻状况问题具有一定典型意义,值得研究探讨 一、简要案情新兵吴某是应届大学毕业生,入伍时年龄已超过22周岁入伍前,女友担心其到外地服役会影响两人感情,要求结婚吴某不知道义务兵不准结婚的规定,在参加入伍体检和政审之后与女友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当地户籍管理系统和婚姻登记系统未联网、吴某本人未申报,婚姻登记机关对吴某已应征入伍不知情,为其办理了结婚证;征兵机构、领兵干部对吴某已婚的事实也未掌握入伍后,受客观条件限制,吴某与妻子联络少,缺乏沟通;同时基于考学、提干均要求未婚等现实考虑,一年后向其妻提出离婚。

      其妻坚决反对,并向部队反映了吴某已婚的问题二、主要争议及处理结果对吴某的问题应如何处理,出现了几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作为政审不合格退兵按照《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公民,免征;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缓 及其妻登记结婚时已达法定婚龄,双方自愿,不违反相关禁止性规定,登记手续完备,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不符合《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不影响其婚姻效力,不能据此视吴某为“未婚”第四种意见认为,可以允许吴某继续服役,但应责令双方离婚公民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均受宪法和法律保护虽然吴某提出离婚,但其妻不同意,若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或经法院判决离婚,部队无权责令离婚再则,即便吴某离婚,其婚姻状态也为“离异”,而非“未婚”第五种意见认为,吴某离婚系普通民事行为,部队不宜介入,可指导其依法妥善处理吴某是否离婚、如何离婚确系普通民事行为,应尊重当事人意愿,由双方协商解决,或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但吴某作为义务兵,其已婚状态显然与义务兵服役期间不得结婚的规定相冲突,回避或默认这一事实,既不利于维护国法军纪的严肃性、权威性,对部队管理也会产生诸多负面影响。

      因此,上述意见均不够稳妥、完善 武警成都军事法院了解到,吴某与妻子系自由恋爱,有一定感情基础,其提出离婚主要是因为担心已婚状态影响在部队发展进步,双方之间本身无其他矛盾经劝解,吴某最终决定维持婚姻关系在此基础上,该院建议吴某所在单位加强说服教育,使吴某认识到自身状况不适宜继续服役,以需照顾家庭为由自愿提出提前退伍申请,与部队达成协议后办理退伍手续这样处理,既能解决吴某的离婚纠纷,又能避免退兵手续、程序、军地衔接等方面的矛盾,而且能最终解决吴某义务兵身份和其已婚状态这一根本冲突三、几点思考新的《征兵工作条例》颁布实施后,实行领兵制,部队接兵干部不再参与家访和政审,对新兵婚姻状况多通过档案材料进行了解,难免存在疏漏与吴某离婚纠纷类似的问题在多个案件管辖单位已有涉及,处理起来非常棘手一是界限模糊,依据难寻找对于义务兵入伍前已婚的问题该如何定性、如何处理,现行法律和部队规章制度没有明确规定,搁置不理或者强行处理都不妥当以吴某离婚纠纷为例,若最终吴某既不离婚,又不愿意申请提前退伍,部队如何处理将是非常现实的难题二是牵涉面广,关系难协调处理已婚义务兵问题,不仅要考虑部队建设需要,也要考虑义务兵个人意愿,还要考虑地方征兵机构是否认可以及民政部门是否接受等问题,在目前责任权属界限不明的情况下,很难协调各方关系。

      三是利益攸关,尺度难把握婚姻问题既涉及义务兵个人前途,又涉及当事人和双方家庭幸福;既涉及情感问题,又涉及财产、子女等问题;既涉及各方当事人权益保障,又涉及部队管理权、行政权的行使任何一个环节处理不妥,都可能使工作陷入僵局为切实避免疏漏,及时发现问题,妥善处理纠纷,防止义务兵婚姻状况问题给部队建设带来困扰,武警成都军事法院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积极推动完善立法,解决根本问题应当对现有现象进行认真研究,对已经造成的影响和困扰进行梳理总结,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进行合理预测,在此基础上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通过修改法律、出台司法解释、制定规章细则等立法手段,完善兵役法律法规,从根本上杜绝类似情况发生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工作规定》为例,该《规定》不仅在第八条载明“招收对象的政治条件、身体条件,按征集义务兵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在第九条又进一步明确“招收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当未婚”,这样就从根本上避免了招收已婚大学生的问题2、合理进行制度设计,解决源头问题立法具有高端性,并且有一个相对较长的时间过程,但征兵工作每年都要按步推进,因此应当在现行政策法规框架内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合理进行制度设计,防止已婚青年被征召入伍,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例如,可商洽征兵办公室、地方有关机关建立领兵中的信息获取机制,对户籍管理系统和婚姻登记系统未联网的兵员征集地和年龄超过22周岁的人员加大关注力度;领兵干部必要时可提前介入又如,可建立新兵婚姻状况申报制度,在新兵入伍复查期间,把婚姻状况作为一项审查内容,要求新兵如实申报,以便在退兵期内即可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切实加强管控力度,解决现实问题领兵制度下,因主客观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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