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环评类).pdf

13页
  • 卖家[上传人]:木92****502
  • 文档编号:118986318
  • 上传时间:2020-01-03
  • 文档格式:PDF
  • 文档大小:474.61KB
  • / 13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2 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环评类) 序号序号 1 违法行为违法行为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 依照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擅自开工建设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 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 处罚依据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第一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 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 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 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 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 核;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 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 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 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 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 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 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 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裁量要素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判定标准 要素要素 具体条件具体条件 构成构成 比例比例 程度程度 百分值百分值 对环境影对环境影 响程度响程度 违法行为类型 30% 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 项目 1%-15%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 项目 15%-30% 建设生产情况 30% 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 成的 1%-10% 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10%-20% 3 生产或者使用的 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 用的 20%-30% 配合调查配合调查 取证情况取证情况 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 10% 不配合检查的 0% 配合检查的 1%-10% 整改情况整改情况 是否及时整改 10% 及时停止建设的 0% 拒不停止建设的 1%-10% 对社会影对社会影 响或生态响或生态 破坏程度破坏程度 是否造成社会影 响或生态破坏 20%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1%-20% 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 的 0% 4 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环评类) 序号序号 2 违法行为违法行为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处罚依据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海洋工 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 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 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 实行备案管理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 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第九条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 登录网 上备案系统,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 填报并提交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 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 的罚款 裁量要素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判定标准 要素要素 具体条件具体条件 构成构成 比例比例 程度程度 百分值百分值 对环境影响对环境影响 程度程度 违法行为类型 40% 违法行为持续 1 个月以下的 1%-10% 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3个月 以下的 10%-20% 违法行为持续3 个月以上的 20%-40% 违法频次违法频次 年度违法次数 20% 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1%-10% 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10%-20% 配合调查配合调查 取证情况取证情况 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 10% 不配合检查的 1%-10% 配合检查的 0% 整改情况整改情况 是否完成整改 10% 查处后及时备案的 0% 仍未及时备案的 1%-10% 对社会影响对社会影响 或生态破坏或生态破坏 程度程度 是否造成社会 影响与生态 破坏 20%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1%-20% 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 的 0% 5 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环评类) 序号序号 3 违法行为违法行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 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 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 处罚依据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 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第二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 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 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 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 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 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 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 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 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 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 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 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 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裁量要素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判定标准 要素要素 具体条件具体条件 构成构成 比例比例 程度程度 百分值百分值 对环境影响对环境影响 程度程度 违法行为类型 2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基础 资料内容不全 1%-10%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资料 内容弄虚作假 10%-20%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 不合理 10%-20% 违法行为程度 30% 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 成的 1%-10% 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 生产或者使用的 10%-20% 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20%-30% 6 用的 整改情况整改情况 是否完成整改 10% 未采取整改措施的 5%-10% 进行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 停止的 1%-5% 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0% 配合调查取配合调查取 证情况证情况 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 10% 不配合检查的 1%-10% 配合检查的 0% 对社会影响对社会影响 或生态破坏或生态破坏 程度程度 是否造成社会 影响或生态破 坏 30%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1%-30% 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 的 0% 7 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环评类) 序号序号 4 违法行为违法行为 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 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 处罚依据处罚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 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 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 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 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 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 保护对策措施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 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 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 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不改正的,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要素裁量要素 判定标准判定标准 要素要素 具体条件具体条件 构成构成 比例比例 程度程度 百分值百分值 对环境影响对环境影响 程度程度 违法行为类型 20% 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 项目 1%-10%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 项目 10%-20% 违法行为程度 20% 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 成 1%-5% 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 生产或者使用的 5%-10% 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 用的 10%-20% 整改情况整改情况 是否完成整改 30% 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 0% 逾期不改正的 1%-30% 配合调查配合调查 取证情况取证情况 是否配合执法 检查 10% 不配合检查的 1%-10% 配合检查的 0% 对社会影响对社会影响是否造成社会20% 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 1%-20% 8 或生态破坏或生态破坏 程度程度 影响或生态破 坏 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 的 0% 9 河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环评类) 序号序号 5 违法行为违法行为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 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的 处处罚依据罚依据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 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 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 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 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 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 保护对策措施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 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 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 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