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管理系统地十大风险点及其应对要求措施.doc

12页
  • 卖家[上传人]:博****1
  • 文档编号:545666908
  • 上传时间:2022-09-06
  • 文档格式:DOC
  • 文档大小:64.50KB
  • / 12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word二、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的十大风险点与其应对措施汽车融资租赁,是指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对租赁车辆与供给商的选择,与供给商签订《车辆买卖合同》购置相应车辆并根据其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分期向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租赁期满,租金付讫后,出租人将租赁车辆以象征性的价格无条件过户给承租人的交易行为上述属于典型的直接融资租赁模式,而承租人将自身已经拥有的车辆出卖给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并租回使用,分期支付租金,从而达到融资目的的模式,即售后回租模式在这两种根本模式下,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风险点与其应对措施总结如下:〔一〕遭遇合同诈骗的风险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蓬勃开展以与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普遍风控意识不强,给一些不法分子甚至单位铤而走险提供了可乘之机,利用融资租赁业务的特殊性对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实施合同诈骗通常手法有虚构自身的经济实力、履约能力与担保能力、伪造汽车销售发票与机动车登记证、承租人与汽车供给商恶意串通不提供或者提供与正常价值严重不符的车辆、在回租模式下将车辆重复进展租赁融资等,骗取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签订相关合同并非法占有所融资金,甚至将所租用车辆用于倒卖或者抵押牟利。

      应对措施:1、对承租人与担保财产、担保人进展充分的尽职调查、分析与核实,除常规的资料信息外,主要关注点还应包括:承租人与担保人的工作单位与工作稳定性、薪酬、单位职务与社会职务、家庭成员情况与其财力、购置的车辆是否与本人实际情况匹配、承租人与担保人的征信情况、涉诉情况、被行政处罚情况等2、在相关合同条文中明确约定或者单独出具声明,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将在发现合同诈骗情形时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其所提交的所有材料将作为证据使用,这一点对于惯犯不一定能起到很好的效果,但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起到震慑作用;3、保存好相应尽职调查原始资料,在发现合同诈骗时,尽快整理报案材料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在报案的环节上,根据实务经验,除了准备详尽资料外,最好能通过较短的篇幅或者图形可视化的模式向公安机关描述整个合同诈骗的过程,以降低公安机关对事实的认定不清而将案件归为民事经济纠纷而拒绝立案的风险〔二〕租金拖欠的风险租金拖欠风险是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中最常见的风险,主要是指承租人到期不能按时或者足额向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交纳租金的行为应对措施:发生租金拖欠,承租人给出的理由往往真真假假,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不能以承租人所描述的理由作为其后续应对措施的依据,建议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以拖欠时间为依据,将拖欠租金行为的对应措施划分三类:1、关注,此时公司业务人员应对承租人进展催收并调查拖欠原因;2、严重关注,由公司法务部门或者律师起草相关函件以公司名义向承租人发出,并告知其法律后果;3、司法措施,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除此之外,为防止进一步的损失,承租人在收到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发出的函件后仍拖欠租金的,建议承租人在安全得到保证的情况下组织力量实施自力救济,或者在承租人签署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融资租赁合同并进展公证的前提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达到良好自力救济或者执行效果,在车辆上装有一部或者多部GPS系统必不可少,同时根据实务经验,执行时机最好是选择在汽车的行驶途中,这主要是避开承租人的势力控制X围,防止无谓与非理智的纠缠〔三〕保证金、违约金认定的风险融资租赁保证金是指为了担保或保证承租人全面与时履行支付租金等应付款项的义务而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金钱保证金并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担保方式,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某某国担保法>假如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85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的规定,当承租人将金钱以保证金的形式特定化后交由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占有并作为其债权的担保时,该保证金即成了动产质押金,受到法律保护,而根据双方协议约定,保证金在还有余额的情况下还可转化为预付租金用作最后几期租金的结算。

      保证金的性质和作用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同而不同,因此为防止歧义与产生纠纷,在订立保证金条款时应就保证金的作用、金额、支付方式、是否计息、保存与处置方式等各方面进展明确约定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保证金可以与违约金或者定金共存,在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中不能将保证金、违约金或者定金进展混淆,以免不能全面保护出租人利益应对措施:1、在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保证金的保证X围应包含车辆修理费、过路费、运管费和车辆罚单款、年检、车船税、逾期未付的租金、保险费等应由承租人向第三方支付的其他应付费用,同时约定保证金一旦动用,乙方应于具体确定的日期内补足保证金金额,逾期未补足的即视为乙方根本违约;2、在实务中,由于违约金金额受到造成的损失30%的上限限制,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而有些时候损失难以认定,因此约定违约定金以与保证金必不可少违约定金可以约定为不超过融资租赁合同标的额的20%,在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中,汽车融资租赁公司的义务相对较轻,定金罚如此根本上没有施展余地,而当承租人不能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履约时,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没收违约定金,当然是否能全部没收还要视违约的程度而定,这就需要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属于根本违约的情形。

      而且违约定金由承租人交纳给出租人,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具有主动权,该局部保证金亦可约定无息使用,冲抵最后几期租金,如此可以提高汽车融资租赁公司资金的利用效率,因此违约定金的约定对汽车融资租赁公司防X风险与提高资金使用率不失为一剂良药3、虽然违约定金与违约金只能择一而主X,但是并不是代表在实务中不可以同时约定违约定金与违约金因此在约定违约定金的同时,还可在诸如车辆保养、年检配合等方面约定单次的违约金,发生纠纷时可选择适用,而且如此约定必然会对承租人在心理上造成压力,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障合同的全面履行〔四〕车辆被无权处分的风险在直租模式下,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购置车辆后,将车辆登记于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名下,车辆被无权处分的风险较小,但在售后回租模式下以与即便是基于直租模式,考虑到操作的便利性、税收本钱以与后续车辆使用过程中的责任承当问题等因素,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和承租方往往并不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或者在购置车辆时将车辆直接登记在承租人名下,甚至有些承租人要求将购车发票直接以其名义开具,虽然根据《中华人民某某国物权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与《机动车登记管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车辆登记证并不是车辆的所有权的证明,但这在实际生活中却大大增加了车辆被承租人以出售、抵押、出质等方式进展无权处分给第三人的风险。

      应对措施:1、防止将车辆权证如机动登记证、行驶证、机动车发票等登记于承租人名下;2、无法防止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授权承租人将车辆抵押给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并在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抵押权登记;3、在车辆的显著位置作出标识,足以让第三人在与承租人交易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车辆为租赁车辆;4、证明第三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5、根据《中华人民某某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证明第三人属于负有交易时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展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义务主体〔五〕车辆被查封、扣留的风险租赁车辆涉与刑事案件,被作为犯罪工具、赃物、证据等被公安机关扣留,或者涉与第三方民事经济纠纷,租赁车辆作为承租人的财产被法院查封、扣押,上述情况也屡有发生虽然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依据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在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后返还车辆,但实务操作中难度不小同样,在租赁车辆涉与承租人与第三方的民事纠纷中被法院保全、查封的情况下,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无法取回车辆的风险依然存在。

      应对措施:1、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应积极争取公安机关与法院对车辆所有权的认可,包括递交购置合同、发票、融资租赁合同、机动车登记证等一系列证明材料;2、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在上述情形下,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提前支付全部剩余租金与违约金,与时向承租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要求承当相应责任〔六〕车辆被盗抢、毁损与灭失风险在汽车融资租赁中,汽车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别离,虽然汽车的维修、保养、安全性责任均由承租人承当,车辆被盗、毁损与灭失风险亦由承租人承当,但是所有权属于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为充分保障自身权益并从有效控制维权本钱的角度考量,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必须充分重视车辆的被盗抢、毁损与灭失风险应对措施:1、要求承租人购置保险,一般实务中,第一年的车辆保险由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收取费用,代替承租人购置保险,受益人是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但第二年开始的保险是由承租人上完保险后,将保险单寄给汽车融资租赁公司,这就需要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与承租人做好沟通与时续保,同时与有关保险公司保持良好的沟通,在续保时有任何异常给予提醒此外,融资租赁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假如承租人怠于购置保险,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代为购置。

      至于保险的种类,除了常规的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外,盗抢险等险种必不可少2、目前的GPS与GMS防盗系统功能也足够强大,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应该在安装与维护、更换等环节予以充分的关注,通过定期的检查,保证上述防盗系统正常运行〔七〕被交通行政处罚与被第三人索赔的风险对于融资租赁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的风险,同车辆涉与刑事、民事案件而被查封、扣押的风险有一样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一样之处在于由于对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不甚了解,致使司法与执法机关在实务中惯性地将涉事车辆当做承租人所有车辆进展扣押,特别是在一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中,相关登记并未登记在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名下时不同之处在于假如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在操作融资租赁业务时对承租人的认定存在过错,如承租人为自然人时其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当承租人为物流企业时,该企业并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等资质或者资质已过有效期等情形下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仍然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就需要承当一定的责任应对措施:1、在操作融资租赁业务时,对承租人做全面的适格承租调查;2、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承租人符合使用租赁车辆并开展相关业务的一切资质条件,并承诺由于该原因导致的一切损失与索赔均由其承当,假如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承当责任的,事后可向其进展追偿;3、积极与交通执法机关进展沟通协调,争取其对车辆所有权的认可进而做出合理处置措施;4、与交警指挥中心或者车辆管理所保持良好合作关系,在出现公司所有车辆的违规、过户等事项时能与时通知到公司。

      〔八〕车辆质量瑕疵风险在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中,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是基于承租人对车辆与供给商的而选择而购置车辆交由承租人使用,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仅收取租金,供给商直接向承租人进展交付并由承租人进展验收确认,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并不对车辆的质量承当任何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其对承租人选择车辆或供给商进展了干扰,这在一些厂商系的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业务的过程中发生的概率更高应对措施:1、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并未干预承租人对租赁物与供给商的选择,车辆质量瑕疵与其无关,承租人不得以此为借口拒绝履行交纳租金的义务2、在实务中,一些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为躲避风险也为操作的便利性,会采用委托购置的方式,委托承租人购置车辆,根据委托代理原理,代理人的代理效果最终归于被代理人即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但是购置过程中的行为却是由承租人做出,其作为受托方充分行使其对车辆和供给商的选择权和确定权,依据自己的技能独立自主选定向供给商购置车辆通过上述操作,能有效防X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出现因干扰承租人的选择权而带来的相应责任〔九〕“营改增〞带来的税收风险根据财税[2013]37号《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局部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