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备案类表格及清单.doc
29页附件二: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所属年度: 编号: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注册地址联系报备项目名称(预计)金额报备项目情况说明(可另附页)声明:此备案资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合法的、完整的 法人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税务机关(签章)受理日期: 年 月 日《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填表说明一、 本表适用于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二、 一个纳税人同时备案多个优惠项目的,应按事项逐项填写 纳税人分支机构涉及的优惠项目,由总机构统一办理相关手续三、“(预计)金额”栏的填写:季度备案企业填写预计金额,汇算清缴备案企业填写实际金额:备案项目为“免税收入”的,填写免税收入的金额。
备案项目为“加计扣除”的,填写加计扣除的金额如,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为100万元,按规定可享受加计扣除额50万元,本栏填写50万元备案项目为“减计收入”的,填写减计部分的金额备案项目为“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填写实际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备案项目为“税率式”优惠的,填写企业按25%税率与按优惠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的差额备案项目为“抵免应纳税额”的,填写可实际抵免的应纳税额备案项目为“所得减免”的,填写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四、报备项目情况说明:1、分优惠项目说明享受优惠的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2、分优惠项目说明会计核算水平,能否准确划分优惠项目与非优惠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3、涉及分支机构的优惠项目,总机构还应填报分支机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名称4、上一年度所得税优惠享受情况五、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六、本表按照所得税优惠项目一事一表填列,一式三份,一份由受理窗口盖章后由纳税人留存;一份受理窗口留存;一份报送上级税政部门。
附件三:税收优惠项目(一)法定优惠附报资料税收优惠类别税收优惠项目需附报材料政策依据一、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附表(免税收入计算表)》(附件四—1);2、国债净价交易交割单;3、应收利息(投资收益)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2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附表(免税收入计算表)》(附件四—1);2、投资合同或协议书;3、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4、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5、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6、投资方或被投资方如属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居民企业,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类似证明材料;投资方或被投资方如属于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应提供国外注册证件复印件或类似证明材料以及关于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在中国境内的说明材料《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3条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1、投资合同或协议书;2、连续持有上市股票12个月以上的证明材料;3、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4、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利润分配相关证明材料;5、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应提供其居民国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或类似证明材料;有权部门批准其设立机构、场所的证明材料;6、取得权益性投资收益的非居民企业应提供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的证明材料。
《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条、第83条非营利组织收入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附表(免税收入计算表)》(附件四—1);2、非营利组织认定证书复印件;3、非营利组织章程;4、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5、投入人对投入财产无权享有的申明;6、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情况;7、财产及孳息的分配使用情况《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4、85条二、所得减免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附表(减、免税项目所得计算表)》(附件四—7);2、产品品目明细表;3、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描述;4、种植业应具体说明种植作物的种类;饲养业应具体说明饲养禽畜的种类;农林牧渔服务项目应具体说明服务的项目、流程;远洋捕捞企业应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海水、内陆养殖企业应说明养殖的品种、租赁水域的合同或协议书、证明;《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财税[2008]149号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附表(减、免税项目所得计算表)》(附件四—7);2、对照《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详细说明初加工项目工艺流程。
《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6条;财税[2008]149号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目录》范围项目投资的居民企业应于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备案并报送如下材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附表(减、免税项目所得计算表)》(附件四—7);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3、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4、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5、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发票及账页复印件;6、属于优惠期内转让的项目,应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资料及原享受优惠情况有关资料《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7、89条;财税[2008]46号;财税[2008]116号;国税发【2009】80号公共污水处理项目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附表(减、免税项目所得计算表)》(附件四—7);2、根据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全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等全国性规划批准设立的文件复印件,或符合国家规定作为企业必备配套设施的自用的污水处理项目证明资料3、取得污水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生活污水类或工业废水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或证明文件复印件4、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5、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结果文书复印件6、水污染物排放量检测结果复印件7、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8、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9、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发票及账页复印件;10、属于优惠期内转让的项目,应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资料及原享受优惠情况有关资料。
1、《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8、89条;3、财税[2009]166号公共垃圾处理项目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附表(减、免税项目所得计算表)》(附件四—7);2、根据全国城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全国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等全国性规划批准设立的文件复印件,或符合国家规定作为企业必备配套设施的自用的废弃物处理项目证明资料3、卫生填埋、焚烧、热解、堆肥、水泥窑协同处置等工艺符合国家标准的证明资料4、取得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生活垃圾类或工业固体废物类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或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5、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6、设区的市或者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总量核查结果文书复印件7、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8、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9、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发票及账页复印件;10、属于优惠期内转让的项目,应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资料及原享受优惠情况有关资料沼气综合开发利用项目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附表(减、免税项目所得计算表)》(附件四—7);2、单体装置容积不小于300立方米,年平均日产沼气量不低于300立方米/天,且符合国家有关沼气工程技术规范的证明资料3、废水排放、废渣处置、沼气利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的证明资料4、项目包括完整的发酵原料的预处理设施、沼渣和沼液的综合利用或进一步处理系统,沼气净化、储存、输配和利用系统的证明资料5、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6、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7、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8、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发票及账页复印件;9、属于优惠期内转让的项目,应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资料及原享受优惠情况有关资料。
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附表(减、免税项目所得计算表)》(附件四—7);2、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3、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4、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发票及账页复印件;5、属于优惠期内转让的项目,应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资料及原享受优惠情况有关资料既有高能耗建筑节能改造项目还应提供:1、节能减排技术服务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与节能减排技术服务公司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3、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达到国家有关节能和环境标准的证明资料4、建筑能效测评机构检测报告复印件5、省级节能节水主管部门验收报告复印件6、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证明资料燃煤电厂烟气脱硫技术改造项目还应提供:1、脱硫服务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2、脱硫效率测试结果复印件3、国家有关部门评估结果复印件4、达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二氧化硫的排放总量及浓度控制要求的证明资料5、项目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证明资料海水淡化项目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附表(减、免税项目所得计算表)》(附件四—7);2、符合《海水利用专项规划》中规定的发展重点以及区域布局等要求的证明资料3、物能消耗指标检测结果复印件4、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5、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6、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会计凭证、发票及账页复印件;7、属于优惠期内转让的项目,应提供项目权属变动资料及原享受优惠情况有关资料。
用作工业、生活用水的海水淡化项目还应提供:1、规模不小于淡水产量10000吨/日的证明资料;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企业发生境内技术转让,应报送以下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附表(减、免税项目所得计算表)》(附件四—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