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认证认可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x
6页《认证认可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违法行为处罚依据适用情形裁量标准1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 第五十七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认证活动的,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从轻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予以取缔,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般符合《规定》第十五条情形的予以取缔,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从重符合《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予以取缔,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2 境外认证机构未经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境外认证机构未经登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的,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从轻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符合《规定》第十五条情形的予以取缔,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符合《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予以取缔,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3经登记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经登记设立的境外认证机构代表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认证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从轻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般符合《规定》第十五条情形的责令改正,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从重符合《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责令改正,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4认证机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第六十条第一款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三)未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不及时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四)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
从轻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般符合《规定》第十五条情形的责令改正,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从重符合《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责令改正,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5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第六十条第二款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从轻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般符合《规定》第十五条情形的责令改正,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从重符合《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责令改正,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6认证机构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
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委托人未参加认证咨询或者认证培训等为理由,拒绝提供本认证机构业务范围内的认证服务,或者向委托人提出与认证活动无关的要求或者限制条件的;(二)自行制定的认证标志的式样、文字和名称,与国家推行的认证标志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妨碍社会管理,或者有损社会道德风尚的;(三)未公开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的;(四)未对认证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五)未及时向其认证的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的从轻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符合《规定》第十五条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符合《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7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对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过程作出完整记录,归档留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从轻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4.4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般符合《规定》第十五条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符合《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7.6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8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未经指定擅自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从轻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般符合《规定》第十五条情形的责令改正,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从重符合《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责令改正,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9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指定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
从轻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般符合《规定》第十五条情形的责令改正,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从重符合《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责令改正,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指定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10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指定的认证机构转让指定的认证业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从轻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般符合《规定》第十五条情形的责令改正,处22万元以上38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从重符合《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责令改正,处38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指定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11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 第六十七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从轻符合《规定》第十三条情形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9.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般符合《规定》第十五条情形的责令改正,处9.5万元以上15.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从重符合《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责令改正,处15.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