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doc
1页法规标题】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颁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 时间】2002-1-28【法规 来源】:8080/trsweb_gov/detail?record=408&channelid=40543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年限的答复意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复转军人军龄及有关人员工龄是否作为计算职工经济补偿金 年限的请示》(黑劳社呈〔2001 : 4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 关于 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是否作为计发经济补偿年限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 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转业 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三十七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 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意见》(国 发〔1993〕54号)第五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 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 发,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 军人的军龄应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二、 关于组织调动、企业分立、合并后,经济补偿金年限计算问题,原 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 示〉的复 函》(劳办发〔1996〕33号)中第四条已有明确规定:“因用人单 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 改变性质、法人 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 位的,其 改变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由于 成建制调 动、组织调动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是否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在行业直属企业间成建制调动或组织调动等,由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规定,其 他调动,由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规定”对企业改制改组中已经向职 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职工被改制改组后企业重新录用的,在解除劳动合同 支付经济补偿金时,职工 在改制前单位的工作年限可以不计算为改制后单位 的工作年限OO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