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骗取贷款罪的十三大疑难问题认定.docx

18页
  • 卖家[上传人]:夏**
  • 文档编号:555449863
  • 上传时间:2023-10-27
  • 文档格式:DOCX
  • 文档大小:34.06KB
  • / 18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骗取贷款罪的十三大疑难问题认定一、如何定义骗取贷款中的“欺骗手段”(一)虚假的贸易背景瞿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案[ ( 2014 )杭上刑初字第 451 号 ]2011 年 6 月,杭州嘉宗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即被告人瞿某与何幸之(另案处理)以嘉宗公司进货贸易需要融资为由, 向农行解放路支行提出贷款申请 在申贷过程中,被告人瞿某在明知没有真实贸易存在的情况下,联系珂飞公司,签订了两份虚假的服装和节能灯采购合同,合同标的4555 万元,并伪造出库单等材料,后将需要的材料一并提交给农行解放路支行二) 虚假的贷款用途钟娅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挪用资金罪等一案[ (2014)杭上刑重字第 2 号]2011 年 10 月,被告人钟娅为解决其个人名下所经营公司资金短缺的问题,以其担任执行董事的拓盛公司名义向工商银行杭州城站支行申请贷款在申贷过程中,被告人钟娅编造了申贷用途并伪造了虚假的销售合同,授意公司财务人员制作并向银行提交了拓盛公司虚假的财务报表、纳税 证明、年审报告等,大幅夸大了公司的偿付能力工商银行城站支行依据被告人钟娅等人提交的虚假材料,向拓盛公司发放银行贷款 1000 万元。

      三)虚假的抵押物价值浙江恒基贸易有限公司、尤俊杰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案 [ ( 2014 )杭上刑初字第 415 号]尤俊杰以浙江恒基贸易有限公司名义,采取提交虚假的公司审计报告、贵州茅台酒销售发票和酒类流通附随单以及将假冒 50 年贵州茅台酒作抵押担保等方式,多次骗取贷款,造成银行 3000 万未偿还四) 虚假的资信证明于朝晖、徐志书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案 [ ( 2013 )杭上刑初字第 183 号]2009 年初,经吴某介绍,被告人于朝晖与时任民生银行杭州分行商贸服务金融部市场总监的周某(另案处理)相识周某在得知于朝晖所在的公司有贷款需求后,多次与于朝晖以及经吴某介绍专门帮助于朝晖申办贷款事项的被告人徐志书进行商谈三人在明知浙江正大公司不符合民生银行贷款申请条件的情况下,确定了对浙江正大公司贷款申请数据的虚假修改方法,即浙江正大公司需将注册资本虚增至 7000 万元,并对公司相应的财务数据和报表进行美化修改以符合贷款规模,提供温岭市财政局出具的财政承诺函,并伙同徐志书伪造黄金海岸公司章程,将东海涂公司的持股比例提高至 60% , 使得保证人黄金海岸公司的股权比例由浙江正大公司控股调整为政府控股。

      二、如何认定损失数额和骗贷数额(一)损失数额的确定:立案时浙江蓝天管桩有限公司、蒋红国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案 [ (2015 )杭富刑初字第 361 号]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浙江蓝天管桩有限公司及其实际负责人蒋某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掩盖客观事实,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共计人民币 4750 万元, 其中贷款人民币 4050 万元在侦查机关立案时逾期未予以偿还,造成金融机构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二)骗贷数额的确定:保证金以及存单质押部分不予扣除郑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案 [ (2014 )杭余 刑初字第 1122 号]法院审理查明:辩护人提出的指控本案骗取票据承兑的数额为 2100 万元不当,应扣除不会造成损失的保证金部分及存单质押部分, 认定为 1050 万元的辩护意见, 经查,骗取票据承兑的数额应当以所骗取承兑的金额来计算认定,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PS : 保证金或者担保方偿还的数额有助于减少损失的认定三、如何认定骗取贷款犯罪中的偿还方式(一)自己偿还浙江省广业钢铁实业有限公司、杭州市重特钢铁材料有限公司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案 [ (2014 )杭滨刑初字第 182 号]金某甲利用广业控股实际管理堡业建设东方大厦项目的便利条件,由广业控股代为支付购房首付款,后以签订虚假房屋转让合同、夸大收入或伪造收入证明等方式取得贷款总计 13125 万元, 至案发时, 广业控股尚有骗取的贷款本金人民币 11737 万元逾期未还。

      2013 年 8 月 1 日,被告人金某甲、陆某甲、徐某甲被抓获归案被告人陆某甲到案后检举了他人犯罪事实,并经查证属实本院审理期间,各被告单位均已通过“以资抵债”方式清偿了所涉相关银行的债务,并均已取得银行谅解法院认定:鉴于各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在案发后,对涉案赃款积极协商、归还,各银行在确保不会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均予以谅解,对三被告单位及三被告人均可酌情从轻处罚,对上述三被告人均可适用缓刑二)他人代为偿还胡某甲、胡某乙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案[ (2014 )杭余刑初字第 812 号]法院认定:被告单位浙江金某贸易有限公司及五被告人均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被告人胡某甲亲属已代表被告单位归还涉案银行承兑汇票项下的垫付款,被告单位及五被告人均获得华夏银行杭州和平支行的谅解,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金某、周某均适用缓刑被告单位与五被告人骗取票据承兑 2500 万 被告单位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胡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胡某乙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担保人偿还杜伟英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案 [ ( 2013 )杭西刑初字第 810 号]杜伟英采用伪造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明细、购销合同、 电费发票等资料, 骗取担保, 向北京银行申请贷款 800万,已由担保方代为偿还。

      后又骗取民泰银行贷款 500 万,造成银行损失 269 余万元法院认定:本案损失已经部分挽回,对被告人杜某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本案相关损失并未全部挽回,且被告人杜某尚无悔罪表现,不应对被告人杜某判处缓刑,对辩护人所提缓刑之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杜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四、如何认定骗取贷款的共犯(一)出具虚假质押证明胡某甲、胡某乙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案[ (2014 )杭余刑初字第 812 号]被告人胡某甲指使被告人胡某丙请托崇贤港公司负责质押监管业务的被告人金某、周某予以关照后在华夏银行和平支行审核阶段,被告人金某、周某提供了虚假的质押财产清单及库存明细,以证明金某公司在崇贤港公司码头有充足的库存钢材提供质押担保法院认定:被告人金某、周某明知被告单位某骗取票据承兑仍提供帮助,且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 (二)共同互保朱某甲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案 [ ( 2014 )杭余刑初字第 1207 号]被告人朱某甲系被告单位杭州悦欣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欣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12 年,悦欣公司与杭州勤业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业公司)互相为对方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余杭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余杭支行)的融资提供最高额担保,数额均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 1000 万元,保证方式均为连带责任保证,悦欣公司在申请授信时向银行提交了经过篡改的财务资料(主要是夸大业务量、利润额,缩小负债额) 。

      被告单位悦欣公司与勤业公司之间签订虚假虚假的购销合同,及虚假的财务报表等资料取得贷款 500 万, 另承兑汇票 100 万, 部分用于归还其他借款,造成银行资金损失 481 余万元五、如何认定骗取贷款的单位犯罪(一)未以单位犯罪起诉,按照单位犯罪处理杜伟英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案 [ ( 2013 )杭西刑初字第 810 号] 法院认定:被告人杜某作为诸暨弹簧总厂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采用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并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属于单位犯罪,但因公诉机关对诸暨弹簧总厂未作出指控,故本院只对被告人杜某作出处理,辩护人所提系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因被告人杜某系对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本案单位犯罪的性质,无法认定也不应认定被告人杜某为从犯,且银行、担保公司对贷款审批是否已尽审慎职责,并不能减轻被告人杜某的责任,故对辩护人所提从犯、应减轻杜某责任之辩护 意见不予采纳二)不按照单位犯罪处理俞中江、徐某癸等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俞中江、徐某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一案 [ ( 2014 )杭下刑初字第 131 号]在骗取银行承兑汇票过程中,被告人俞中江主要负责联系银行,被告人徐赛兰负责联系开具承兑汇票所需保证金、贴现并调度贴现资金的使用,被告人玄飞负责提供虚假的贸易合同。

      被告人俞中江、徐赛兰将上述贷款、信用证及承兑汇票资金用于支付货款及往来款、归还金融机构贷款、支付高额利息、缴纳关税或增值税、部分划入“中江系”出纳组掌握使用的个人银行卡等法院认定:被告人俞中江、徐赛兰、玄飞的犯罪行为未体现单位意志, 利益也非归属于单位 故被告人俞中江、徐赛兰、玄飞的犯罪行为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六、如何认定“其他严重情节”(一)未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方光明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案 [ ( 2013 )浙杭刑初字第 73 号] 从 2008 年 10 月至 2012 年 4月,凌某为归还到期银行承兑汇票,指使被告人方光明以永安公司名义,先后 7 次向建设银行申请 400 万元承兑汇票,其中 4 次使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虚假合同,所得款项均被凌某套现后还债 2012 年 4 月 20 日,永安公司归还建行建德支行汇票到期人民币 400 万元法院认定:被告人方光明使用虚假的购销合同和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银行承兑,虽然永安公司在案发后已经归还,未造成金融机构的实际损失,但其多次骗取银行承兑且数额巨大,符合情节特别严重之情形,故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

      七、罪与非罪(一)提供反担保的行为如何定性黄国余、马丽集资诈骗罪,黄国余、马丽合同诈骗罪等一案[ (2014 )浙杭刑初字第 153 号]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公诉机关所控被告人黄国余、马丽以亚细亚公司名义向浦发银行临安支行贷款 580 万元,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并最终由该公司代为偿还上述贷款的合同诈骗事实,因被告人黄国余、马丽以各自名下真实、合法房产为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该反担保权利的设定系黄国余、马丽明知自己无力偿还情况下所作财产处分之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故担保公司已代为偿还贷款后对黄国余、马丽各自名下房产所持有的他项权利主张系民事法律纠纷,不应认定为刑事犯罪故公诉机关将其认定为刑事犯罪事实并不妥当,予以纠正二)短期违反贷款合同约定出借他人如何定性喻某职务侵占罪,喻军民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一案 [ (2014 )杭富刑初字第 835 号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喻某犯骗取贷款罪,经查,东南公司系经政府及相关金融机构协调,得到授信额度后申请获取贷款,虽短期内借给他人使用,但有证据证明借款仍按约定用于废纸交易,且该贷款按约归还出借银行,借款银行也不认可被骗,未受损失,依法不构成骗取贷款罪,故本院不予认定。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