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车辆维修及油料费用管理办法.pdf
2页车辆维修及油料费用管理办法 一、管理方式 (一)矿属车辆管理单位,车辆维修及油耗费用,实行自主管理,责任控制,分期考核,节奖超罚 (二)各类车辆维修时,由车辆维修单位办理申请,经分管矿领导、 单位主要领导及企管科签批后,报企管科设备维修管理组备案管理 (三)矿办公室、后勤服务中心、煤管科三家单位,自主办理车辆维修立项签批手续,自主组织议价及签订维修合同,矿法律顾问、党委工作部(纪审) 、财务科、企管科参与并监督.三家单位应及时将立项签批单及合同复印件, 报企管科建账备查 (四)其他单位,由企管科根据各单位维修申请单办理立项签批手续,组织议价及签订维修合同,矿法律顾问、党委工作部(纪审)、财务科参与并监督. (五)各类车辆大修,维修解体后,由企管科组织到厂家修前鉴定;中小修报修前,必须经企管科设备维修组现场鉴定, 据实核定维修项目后再行送修.如不经鉴定擅自外委修理和扩大维修范围的,其费用自行负担 (六)车辆大修,由企管科按照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各单位不得擅自送修 (七)车辆外委维修承修厂家, 必须选择集团公司指定的承修商,特殊情况,须经矿长批准同意 二、费用考核 (一)车辆维修费及油料费用实行季度考核。
企管科按矿下达的年度费用总指标,根据各单位工作性质、车况、行驶里程、使用年限及历史费用发生情况,分解各车辆管理单位维修费用及油耗指标, 每季度按单车油耗指标考核, 费用超支,按超支额的 100%扣罚车辆管理单位的工资总额,节约对等奖励 (二)矿在用吊车、自吊车、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叉车等特种车辆,在保证本单位工作任务的同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弱特种车辆作用,延误相关单位正常生产用车 (三)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 28 日,由企管科负责牵头,组织矿财务科、党委工作部(纪审)、物管科,对全矿车辆单位油料及外委维修费用,进行考核签认 (四)考核内容:各车辆管理单位,应自主建立单车维修及油耗台帐,完善基础管理措施;维修费用以当期合同价为准,节约可以滚动使用;对配有车辆维修人员和自修任务的单位, 同时考核当期汽车自修情况及汽车配件费用,严格控制利用外修调剂单位成本的行为油料内部材料领用单和外部加油报销凭证为依据考核结果由企管科出具签证单,经矿长批准后报党委工作部执行 (五) 车辆维修费及油料费用指标一经分解下达,原则上不做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经矿长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