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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法制建设的当代镜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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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唐代法制建设的当代镜鉴    王双怀[Summary]唐代处于我国帝制时代的鼎盛阶段,在法制方面多有建树从大量资料来看,唐代法制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影响极为深远唐太宗等人非常注重对法规的制定,建立了完善的法制体系,形成自己的特点唐代法制建设的成就是中国法制史上的里程碑,唐律己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Key]唐代《唐律》 法制建设[]K242 []A唐太宗等人非常注重法规的制定,建立了完善的法制体系唐初的统治者比较重视法制建设早在武德年间,唐高祖就开始留意法制唐太宗即位后,主张以亡隋为戒,采取安人宁国的措施为此,他曾与朝臣对法制建设问题进行过探讨魏徵认为,隋末法律严酷,导致社会混乱;治国不可以无法,但“赏宜从重,罚宜从轻”唐太宗与魏徵颇有同感,认为“国家法令,惟须简约”,应一断于律鉴于隋炀帝将诏书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情况,魏徵等人指出,皇权虽至高无上,但不能以诏代法唐太宗对此表示赞同,他说:“法者,人君所受于天,不可以私而失信”,应当赏不嫌仇雠,罚不免亲戚他还领悟到“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简”的道理,规定处死犯人要格外慎重,在处决犯人前,须经过五次申请、五次审核,确认该死,才能将犯人处死。

      基于对法制重要性的认识,唐太宗等人非常注重法规的制定唐太宗的立法思想主要有三:一是德主刑辅即在立法的过程中把道德教化放在重要地位,不要过分强调刑罚的作用唐太宗曾说:“为国之道,必须抚之以仁义,示之以威信,因人之心,去其苛刻,不作异端,自然安定对于道德沦丧的不法之徒,才要诉诸法律后来长孙无忌等人在《唐律疏议》中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这种观点实际上就是唐太宗“德主刑辅”法制思想的体现二是约法省刑即简化法规,减少刑名针对隋末法律严酷导致社会混乱的弊端,唐太宗提出“约法省刑”的主张他认为约法省刑并非宽大无边,而是要简化法规、减少刑名三是法律必须稳定唐太宗指出,“法令不可数变,数变则烦官长不能尽记,又前后违,吏得以为奸”规定“自今变法,皆宜详慎而行之”,“不可轻出诏令,必须审定,以为永式”意即制定法规要慎重,一旦制定出来,就要坚决执行,不要轻易改变,更不能轻易用诏令去改变法律的规定根据唐太宗等人的立法思想,唐王朝着手完善法制体系唐代的法制体系,包括律、令、格、式等四种法律形式《唐六典》卷六记载:“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事用我们现在的话来说,律是法律条文,令是国家制度,格是对政府部门的法规,式是官员的日常守则(即所谓“常守之法”)。

      显然,“令”“格”“式”是国家行政的重要法规,而“律”则是禁暴惩奸的主要依据故《新唐书·刑法志》载:“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其所有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唐律的制定和修订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唐高祖武德年间制定的《武德律》第二阶段是唐太宗贞观年间修订的《贞观律》第三阶段是唐高宗永徽年间修订的《永徽律》,即《唐律疏议》《唐律疏议》凡三十卷,五百条,分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十二篇,內容涉及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名例律是总纲,不仅对“五刑”“十恶”“八议”做了准确的界定,而且详细地论述了划分公罪与私罪、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共同犯罪与合并论罪、自首减免与累犯加重、老幼废疾减刑,以及涉外案件处理的原則其余十一篇则分门别类,对社会生活中各方面的犯罪与量刑做了具体规定由于《唐律疏议》“得古今之平”,因而在高宗之后被长期沿用唐代后期,皇帝的敕令往往成为唐律的补充,但唐律仍在发挥其作用唐代法制在前代法制精华基础上,结合具体情况进行改造,形成自己的特点从历史的角度看,唐代的法制建设吸收了前代法制的精华,又结合唐代社会的具体情况进行了改造,不断追求法制体系的完整性,在立法和司法等方面进行创新,从而形成了自己的特点。

      唐代法制重视法律文本的修订《唐律疏议》是唐初几十年不断修订的成果裴寂、萧踽、颜师古、长孙无忌、房玄龄、于志宁、张行成、高季辅、李勣等人都参加了唐律的编订工作可以说它是许多法学家、政治家、思想家、历史学家和文学家智慧的结晶这部法典在形式上采用了律、注、疏、问答等多种体例,目的是为了便于人们学习和掌握在內容上以刑法为主,兼包刑法、诉讼法、行政法、婚姻法等多种法规这种情况,是由当时的政治制度、经济形态和社会状况决定的唐代令、格、式的起草与修订,大体上也都下了很大的功夫从传世的《水部式》残卷来看,其文本写作相当规范,具有较高的水平唐代法制同时注重法制的教化功能唐律是綜合性法典,面向全社会,旨在禁暴惩奸,但它“防范甚详,节目甚简”,废除了前代的许多肉刑、酷刑,坚持以德为主、以刑为辅的立法原則,礼法并用,刑罚较宽,体现了文明教化的精神唐代的令、格和式是部门法规,面向机关和官员,旨在加强对官僚机构和文武百官的管理、防止职务犯罪、提高行政效率,故对官员的行为准则、办事程式做了具体的规定在唐代的律、令、格、式中,特别重视对官吏犯罪的预防和处理,规定擅自增置官员、贪脏枉法、不忠于职守、泄漏机密,都要进行严惩。

      如凡受賄枉法者,收绢帛一尺,杖一百;收一疋,罪加一等;收十五疋,就要判处绞刑对于受賄不枉法的人,受脏一尺,杖九十;二疋加一等;三十疋即判流放事后受賄也不行对于事先不受賄,事后接受财礼的人,“事若枉,准枉法论,事不枉者,以受所监临财物论”这种规定,对于遏制官员利用职务犯罪具有积极作用此外,唐代法制注意规范司法的流程唐代从中央到地方设置了一套严密的司法机构,以保证法律的执行中央司法机关主要有大理寺和刑部大理寺是最高的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官员罪犯及京师徒刑以上的重大案件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掌天下刑法及徒隶、勾覆、关禁之政令”,有权参与审判御史台也参与重大案件的审理凡遇到特大案件,则由“三司推事”地方州、县行政长官兼理本地司法,大案要案层层上报,死刑三覆奏然后行刑在监狱管理方面,唐王朝规定:在两京及各州设置监狱对于羁押在监狱中的犯人,实行男女囚犯分狱制度犯人所带刑具根据罪刑轻重而定刑具皆有定制,不得混用男犯人主要在园圃从事体力劳动,女犯人则在厨房干活犯人有病,要及时为其医治其祖父母或父母若亡,准许犯人回家奔丧,并为其提供往返路费死囚处决后给棺材,允许家人改葬为了及时纠正冤假错案,唐王朝还实行录囚制度。

      皇帝有时要亲自检查囚犯档,“凡禁囚皆五日一虑焉州刺史和派往各州的御史,也有“录囚”的责任这说明,唐代对司法流程均有明确的规定 加强监察制度,防止官员犯法,特别是执法人员执法犯法,也是唐代法制的一大特点为此,在中央设置了御史台其长官称御史大夫,职责主要是“纠正百官之罪恶”御史台分为台院、殿院和察院台院侍御史掌纠举百官、推鞫狱讼殿中侍御史主要在朝堂上维护秩序,有弹劾百官的权力监察御史地位相对较低,但“掌分察百僚,巡按州县,纠视刑狱,肃整朝仪”,有时还受皇帝委派,前往边疆监军、监屯,权力较重除御史台外,唐代还实行派遣十道巡案监察地方的制度通过这种制度,以实现对官吏的监察此外,在相关法令中对司法机关的犯罪行为也有严格规定如执法人员在追捕逃犯时逗留不行,或不战而退均要严惩对于持械拒捕的犯人可以“格杀”,但若格杀空手拒捕或不拒捕的犯人,就是犯罪,就要判二年以上的徒刑法官在断狱过程中失职,不坚持审判的原则或不按诉讼程序办事,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惩如对囚犯“应禁而不禁,应枷、锁、杻而不枷、锁、扭及脱去者”,根据罪犯所犯罪行进行惩罚,杖罪笞三十,徒罪以上递加一等对于判了死刑的犯人,在执行死刑前必须进行覆奏,即请示皇帝派人核准,凡是不待覆奏而处死犯人,相关人员将被流放到二千里以外的地方。

      这些规定,体现了唐王朝对司法者的约束和对生命的尊重唐代法制建设的成就是中国法制史上的里程碑,唐律已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唐代的法制是相当完备的,在当时的世界上处于领先地位由于唐代的法制建设卓有成效,因而在社会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产生了重大影响唐代法制的作用和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它对唐代前期社会的安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对贞观之治和开元盛世的形成都产生过积极的作用由于唐律能够与时俱进,比较适合当时的社会状况,因而在社会生活中能够得到较好的贯彻执行唐代前期政治的清明,经济的发展和文化的振兴固然有多种因素,但都与唐代的法制建设有一定的关系其次,它在我国法制史上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这在唐律方面表现得尤为明显唐律是在认真总结前代法律的基础上形成的,集我国古典法律之大成,闪耀着法制精神的光芒,因而对后世法律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宋元皆因其故明清时代的法律也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唐律的影响再者,它对亚洲古代各国的法律也产生过重大影响唐律问世之后,很快传到了周边国家史载日本的《近江令》《大宝律令》皆本于唐律而朝鲜、越南的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从某种意义上讲,唐代法制建设的成就是中国法制史上的里程碑,唐律已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

      如果说《十二铜表法》和《汉谟拉比法典》是奴隶制时代法典的代表,那么《唐律疏议》就是封建时代法典的代表经过千百年的岁月沧桑,我国社会已经进入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但唐代的法制建设仍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其一,全社会都要认识法制建设的重要性,自覺形成遵纪守法的习惯法制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要朝着系统化的方向发展法律、政策、制度不能相互矛盾,而要互为表里,相得益彰其二,法贵宽平,令贵可行必须站在社会文明的高度废除不合理的法规,形成简约、全面、系统的法律体系立法要本着利国利民的原则,在吸取以往法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国情以及社会发展的趋势,把道德、礼仪与法制建设结合起来,深入研究,慎重立法,保持法律的科学性和稳定性加大法规的宣传力度,使全体人民掌握法规,按法规行事其三,司法工作要按照科学的流程办事,克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犯法、朝令昔改、随心所欲的弊病加大司法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作者为陕西师范大学教授、博导)[Reference]①岳纯之点校:《唐律疏议》,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②[唐]吴兢:《贞观政要》,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③[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

      责编/潘丽莉 美编/宋扬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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