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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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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本)公布机国务院关:公布日 施行日2018.03.19 2018.03.19期: 期:效力: 有效 门类: 行政法类(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第一条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第二条 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 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 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 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 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 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 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 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 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第七条(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第八条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第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第十条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 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第十一条(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 过半数的业主参加第十二条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 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 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 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 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 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第十四条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第十五条(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 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十七条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第十八条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 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 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 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第二十条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第二十一条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 明第二十三条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予以书面承诺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第二十四条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 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第二十五条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第二十六条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 第二十七条单位不得擅自处分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第二十九条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 员会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第三十一条任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第三十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由一个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第三十四条 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物业管理用房、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进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第三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第三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第三十七条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例第二十 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第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企 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将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 第三十九条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第四十条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第四十一条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第四十二条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第四十三条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

      第四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第四十五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 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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