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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监理交底05.0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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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时间:2023-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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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xx工程监理公司作业指导书系列文件发放编号: 编号:QB/GJ-ZY-11 施 工 监 理 交 底 施工阶段监理交底的目的,主要是贯彻项目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同时,根据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的约定,阐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本项目监理工作的依据、监理工作的内容和工作程序,并提出有关报表的报审要求和工程资料的管理要求 1、施工监理交底会的组织:1.1施工监理交底会一般应在监理规划编制完成,于第一次工地会议以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1.2参加的人员:1.2.1建设单位驻工地代表;1.2.2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监理人员;1.2.3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及有关管理人员,分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1.3会议后由监理工程师整理“施工监理交底会议纪要”,由监理方整理后发送有关各方,并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2、施工监理交底会的内容: 由总监理工程师根据公司编制的“监理交底内容纲要”(见附件),在会前写出监理交底内容的书面发言稿,以便在会上做系统性阐述 3、施工监理交底会议纪要格式:施工监理交底会议纪要格式如下:会议纪要应加封面,工程名称为2号黑体字,“施工监理交底会议纪要”为宋体小初。

      左上角为公司标志,右上角为本工程监理交底会议纪要编号(序号为监理会议纪要的顺序号)封面下方为公司和项目监理部名称以及召开会议的日期,在年月日中间加盖项目监理部红色印章施工监理交底会议纪要封面和第一页的格式见附件一、二附件一: 监理交底内容纲要: 1、监理工作的依据监理交底会须明确适用的国家及本市发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政策、法令、法规1.1现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1.2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规程规范、技术标准、通用图集1.3国家和北京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标准)1.4设计文件1.5工程承包合同、监理合同1.6本工程项目业主提供的基建文件2、监理工作的权限 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建设工程监理规程》其他有关监理工作的法规性文件规定,结合《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规定和建设单位的监理书面授权,监理工作的权力主要有:2.1《建筑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2.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第三十七条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2.3 《北京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标准条件规定的监理人权利:2.3.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3.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2.3.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2.3.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部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2.3.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3.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时详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2.3.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2.3.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部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2.3.9工程施工进度、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2.3.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2.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5《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建设工程监理规程》中规定的其他权利2.6建设单位委托授权的其他监理权利3、施工阶段监理的主要内容 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和《委托监理合同》规定,施工阶段监理的主要内容包括:3.1审核承包单位的质量、安全保证和管理体系3.2熟悉施工图纸,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交底3.3审查确认承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3.4审核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3.5审批施工总进度计划;检查承包单位施工准备情况,下达动工指令3.6检查签认承包单位使用的材料、构件、设备报验;检验进场的主要施工设备3.7根据总进度计划,审核承包单位报验的年度、季度、月进度计划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应督促承包单位重新调整进度计划3.8检查验收承包单位报验的工程施工测量放线成果3.9检查工程预检,验收隐蔽工程,对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审核签认,对工序质量进行巡视检查,未经签认不得转入下道工序施工3.10督促承包单位处理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参与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参与审核处理方案,并督促检查事故处理方案的实施。

      3.11检验、量测、签认已完工程量,审核承包单位月付款申请,签署工程月付款支付证书3.12审核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手续3.13负责合同及其他事项管理3.14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措施的实施和文明施工情况,履行安全监理责任,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3.15定期召开监理例会,按时向建设单位报送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和监理工作总结3.16组织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审核承包单位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写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协助建设单位办理竣工备案手续4、监理工作的方法4.1监理工作的详细内容和方法,根据国家《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和本项目监理规划,做全面的阐述4.2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程、规范的规定,对工程所需的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控制方法是:4.2.1审核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出厂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4.2.2对工程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在使用前需进行抽检或复试,试验的范围按有关规定、标准的要求确定;4.2.3凡采用新材料、新型制品,应检查技术鉴定文件;4.2.4对重要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生产工艺、质量控制、检测手段等进行检查,必要时应到生产厂家实地考察,以确定供货单位;4.2.5所有设备,在安装前应按相应技术说明书的要求进行质量检查,必要时还应由法定检测部门检测。

      4.2.6甲供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由承包单位整理检查合格后报送监理审核4.3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的质量控制方法:4.3.1一般情况下,主要的分项、分部工程施工前,承包单位应将施工方案报监理审核,经监理批准后方可实施分项工程的检验批划分方法及报验程序要求,由承包单位与监理单位在施工开始前协商确定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的报验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要求4.3.2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随时进行巡检,巡检不合格的应通知施工单位整改,并要作好复查和记录对于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监理工程师应采取旁站监理的方法进行质量控制4.3.3所有分项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应在检验批自检合格后,填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属隐蔽工程的,还应将隐蔽工程检验记录报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按每道工序进行检查经检查合格的,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认可,对于下达监理通知进行整改的项目,整改结果应以监理通知回复单及时反馈回监理单位4.3.4对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检验批(工序)、分项、分部工程,监理工程师有权下达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返工4.4监理工程师为了对工程施工实施全面控制,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的要求采取旁站监理、巡视、平行检验等方法。

      5、监理工作程序 5.1工程进度控制按《建设工程监理规程》5.2工程进度控制的基本程序要求执行 5.2工程质量控制的基本程序,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签认基本程序、单位工程验收基本程序按《建设工程监理规程》6.2.3、6.2.4规定执行工程质量控制按监理规程6.1~6.7执行5.3工程造价控制按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7.3.1工程造价控制基本程序执行5.4安全监理工作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6、项目监理部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的联系方式 6.1承包单位报送监理的表格,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和《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6.2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重要事项往来应以书面形式进行6.3所有文件发放,应进行登记,签收手续齐全7、其它应向承包单位进行交底的内容 7.1承包单位应严格按北京市《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资料管理规程》和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中的各种报表进行施工管理和工程报验,报验时表后的附件应齐全、有效、填写准确,并经相关负责人签字,须盖章的应加盖施工单位公章。

      7.2承包单位应提前向监理工程师报验检验批和材料等,未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的检验批工程不得进行覆盖或转入下一工序;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使用的原材料不得用于工程中 7.3关于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报审,承包单位最迟应于开工前5日内向监理报送施工组织设计;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和季节性施工方案在施工前或冬雨季来临前报审,承包单位均应以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的形式报送监理7.4根据北京市《建设工程监理规程》6.4.2的要求,承包单位应向监理报送分包单位资质,包括施工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分供货单位(商品砼搅拌站)、见证试验室等,详细内容包括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专业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专业人员资质证书等7.5承包单位的测量仪器、检测设备等,应在使用前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报验,并附在有效期内的检定证明书施工用的主要大型机械、器具、设备在使用前也应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向监理报验,并附齐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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