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0年修订).doc
12页【法规名称】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0 年修订)【颁布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文号】鲁政发〔2010〕82 号【颁布时间】2010-8-20【实施时间】2010-10-1【正文】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2010(2010 年修订年修订) )(1989 年 11 月 1 日山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 过)(2010 年 7 月 30 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 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 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未成年人的保护,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第三条 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教育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合 法权益受特殊、优先保护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民办 非企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 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教育和帮助未 成年人奋发向上,自尊、自爱、自信、自强,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自觉 抵制各种不良行为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或者侵害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建立和落实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责任制;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 及年度计划,相关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年联合会、学生 联合会、少年先锋队等团体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 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指导、协 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产主义青年 团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指定专人负 责处理日常工作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成年公民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予以 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对侵害本人或者其他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未成年人有权向有关部门 提出检举或者控告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检举或者控告,有关部门受理后应当及时处理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处理未成年人事务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 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充分实现其权利和利益。
未成年人有权 对涉及本人权益的事项发表意见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 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家庭保护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 为其提供必要的学习、生活和医疗保健条件,保护其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以健康的思想、 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影响和保护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 身心健康的活动家庭中的其他成年人应当协助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教育、保护 未成年人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 在作出涉及未成年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决定时听取其意见,并将 决定告知其本人;除为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利益外,不得使用、处分其个人财产第十二条 父母因外出务工经商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 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保持与子女的联系,并将 委托监护情况及时告知未成年人就读学校和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 员会留守未成年人比较集中的地区,可以设立留守未成年人托管机构,为留 守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和身心健康提供指导和帮助。
父母需要将未成年人托 管的,应当与托管机构签订托管协议第十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二)虐待、遗弃、拐卖未成年人以及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从事违法、 犯罪行为;(三)允许、强迫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非法务工、经商或者卖艺、 乞讨;(四)允许、强迫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其订立婚约;(五)歧视、虐待、伤害、遗弃女性未成年人、有残疾的未成年人和未成年 的继子女、养子女、非婚生子女;(六)对有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七)其他危害未成年人的行为第十四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下列行为:(一)吸烟、酗酒、旷课、离家出走、夜不归宿、沉迷网络和电子游戏;(二)观看、阅读、收听、收集或者传播含有色情、暴力、邪教、封建迷信 等内容的广播影视节目、音像制品、图书、报刊、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三)携带管制刀具、辱骂他人、打架斗殴、强行索要他人财物;(四)赌博、吸毒、卖淫嫖娼;(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第十五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有人威胁、侵害未成年人人身、财产 安全的,应当予以制止、劝阻,排除不法侵害,或者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公安 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救助并依法查处第十六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 益,经教育不改的,未成年人的其他近亲属、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未成年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 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监护资格的,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 的父母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未成年人的抚养费用第三章 学校保护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依法接收适龄儿童、少年及时入学,不得责令接受义 务教育的未成年学生转学、退学;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不 得以停课、劝退等方式剥夺或者变相剥夺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对旷课、逃学、辍学的未成年学生,学校或者父母以及其他监护人应当规 劝其返校上课;对有品行缺陷、学习困难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耐心教育、帮 助依法免予刑事处罚、判处非监禁刑罚、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假释或者刑罚 执行完毕的未成年人,其复学、升学与其他未成年人享受同等权利,学校不得 歧视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合理安排课时和作业,保证未成年学生的娱乐、睡眠 时间和每天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课业负担第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恪守职业道德,以良好 的品行影响和教育未成年人;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 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对未成 年学生进行生理、心理健康和青春期、生命安全教育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法制教育课,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法制人员, 开展法制和道德教育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 任,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校舍、教育教学用具和生活、游乐设施设备、场 地应当符合国家安全质量标准,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立即予以排除,并向主 管部门报告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对校园内以及校园周围侵害未成年人人身、财产安 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学校、幼儿园组织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 应当成立临时安全管理组织,制定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学校、幼儿园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加与其年龄不相适应,影响身心健康的 活动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开展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 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基本安全防范教育,培养未成年人的安全意 识;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应对火灾、地震等灾害的紧急疏散演练,提高未成年人 自救自护能力第二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和食品安全制 度,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或者专职、兼职保健教师,为未成年 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保障未成年人在校期 间的卫生安全;为未成年人提供的食品、饮料应当符合安全、营养标准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小学、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低年级小学生上下学和幼儿 入园(所)、离园(所)交接制度幼儿入园(所)或者离园(所),幼儿园、托儿所 应当与幼儿父母、其他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当面交接第二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突发 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并向主管部门报告;突 发事件发生后,及时关心、安抚未成年人,做好心理疏导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信息技术和网络素养教育,引导学生 正确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不良信息的侵害学校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采取安全措施,为学生提供健康有益的上 网服务节假日期间,学校图书馆、阅览室、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设施和互联网 上网服务设施等,应当向本校学生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健全家访制度,密切教师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 其他监护人的联系;发现未成年学生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违法 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予以矫治寄宿制学校未成年学生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学校应当及时查找,并告知 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第二十八条 学校处分学生,应当听取未成年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 人的申辩,并作出答复;对确有悔改表现、改正错误的,应当及时撤销处分,并 销毁学籍档案中的相关记录。
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二十九条 公共场所和未成年人集中活动场所,应当设置保护未成年人 人身安全标志,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对可能危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设施, 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维护,并在显著位置标明适应年龄范围或者注意事项第三十条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制作、复制、出版或者向未成年人出租、 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危害国家安全,渲染色情、暴力、凶杀、恐怖、赌博、 邪教、封建迷信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 物以及网络信息等第三十一条 在中小学校校园周围外延直线距离二百米以内,任何组织和 个人不得开设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戏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以及 其他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已开办的,应当限期迁移或者停业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电子游戏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等不得接纳未成年人经营者应当在入口处显著位置设置 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注明举报,并逐步安装实名管理系统、视频 管理系统;尚未安装实名管理系统的,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人员,应当要求 其出示身份证件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校门周围五十米范围内摆摊设点 或者流动销售商品。
第三十三条 公益性互联网上网服务设施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对未成年人 免费或者优惠开放,为其提供健康有益的上网服务第三十四条 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网络游戏不得含有暴力、色情、凶杀等 诱发未成年人违反社会公德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内容,以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 康的内容网络游戏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防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游戏或者 游戏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游戏时间第三十五条 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 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标识;对难以判明购买者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 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 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饮酒第三十六条 彩票销售、发行机构和代销者,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彩票或 者兑奖彩票销售机构和代销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彩票和兑奖 的标识;对难以判明购买者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第三十七条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短信、电子邮件、网上聊天 记录以及其他个人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或者擅自查阅;司法机 关确因法定事由需要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由其父母或者 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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