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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至一百六十六条.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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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河林区人民检察院每周集中学习时间很荣幸与各位领导、同志们共同研 习业务知识,敬请各位入座!研读刑事诉讼法第二编 第一章立案 第二章侦查 (第107条至166条)黑龙江省清河林区人民检察院 反渎局 刘畅 二零一二年六月七日第二编 第一章第一章 立案立案l一、立案的概念和意义l1、概念:立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控 告、举报和犯罪人的自首等方面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明是否有犯罪 事实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交付侦查或 审判的诉讼活动l2、意义(1)、立案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和必经阶段l (2)、立案对即时有力地揭露、证实和打击犯罪有着重 要意义,体现了司法机关同犯罪作斗争的积极主动精神l (3)、立案可以有效的保障无辜的公民不受刑事追究l (4)、各司法机关可以通过立案,即时掌握、统计、分 析各个时期各种犯罪的情况,并研究其特点和规律,以便有针对的 开展专项打击工作,将强犯罪预防l l刑诉法法条:刑诉法法条:l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 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二、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 1、材料来源 (1)、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或者举报 (2)、被害人的报案者控告 (3)、犯罪人的自首 (4)、机关交办的案件 (5)、有关机关移交的案件 刑诉法法条:刑诉法法条: 第一百零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 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 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 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 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 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 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 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 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2、立案的条件 (1)、事实条件(有犯罪事实) (2)、法律条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刑诉法法条:刑诉法法条: 第一百零九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 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 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 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但是,只 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 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 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 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三、立案的程序1、对有关犯罪材料的接受 2、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审查 3、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4、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立案活动的监督 刑诉法法条:刑诉法法条: 第一百零一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 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 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 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 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 复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 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 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 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 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 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立案类文书一览立案类法律文书立案类工作文书1指定管辖决定书1受理案件登记表2移送案件通知书2接受报案、控告、举报笔录3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3自首笔录4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4案件线索评估表5不批准直接受理决定书5提请初查报告6立案决定书6审查结论报告7补充立案决定书7提请以事立案报告8以事立案决定书8确定犯罪嫌疑人报告9不立案通知书第二编 第一章第一章 侦查侦查一、侦查的一般理论 1、概念是指由特定的司法机关为收集、查明、证实犯罪和缉获犯罪人 而依法采取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刑事诉讼法一百 零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 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 施 2、侦查的目的 (1)、收集证据 (2)、查获犯罪嫌疑人 (3)、查明有无犯罪事实 (4)、查明犯罪情节的轻重3、侦查的结构(侦查模式) (1)、审问式:注重发挥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作用,而不 强调犯罪嫌疑人的积极性。

      特点:特点: A、侦查机关拥有较大的权力 B、侦查行使权利时有较大的自由 C、严格限制嫌疑人行使行使诉讼权力(辩护权的行使受限制、羁押 嫌疑人) 理论基点:理论基点: A、是发现实体真实的客观需要 B、是控制犯罪的必然要求 C、是基于国民对国家权力的信任2)、弹劾式:引进刑事审判方式的当事人主义,强调侦查活动的 基本内容是侦查机关和被告人双方作为地位平等的当事人的对立、 抗争,主张法官以第三者身份介入侦查阶段,监督、制约侦查活动 的进程 特点:特点: A、强调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地位的平等性、对抗性,强化嫌疑人 一方的诉讼地位和诉讼能力犯罪嫌疑人针对询问由沉默权、嫌 疑人有权获得律师的帮助) B、法官作为第三者介入,监督、制约侦查活动的开展对强行侦 查手段的控制、对秘密侦查手段的控制) 理论基点:理论基点: A、公民权利观念 B、政府权力有限论3)、我国刑事侦查的特色:兼容了审问式和弹劾式的方法和特 点 特点:特点: A、侦查手段广泛多样(包括了专门调查工作和强制措施) B、侦查手段的使用很少受限制(除了逮捕嫌疑人需要检察机关批准 外,侦查机关有权决定其他一切侦查手段的行使) C、侦查手段的适用条件灵活宽松。

      D、犯罪嫌疑人没有沉默权与案件有关的问题要如实回答) E、确立了侦查控制制度(检察机关的司法监督作用) F、确立了律师介入制度刑诉法法条:刑诉法法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 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 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 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 应当进行预审,对收集、调取的证据材料予以核实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认为司法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该司法 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依法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依法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 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依法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 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或 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必 要时可以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对于情况属实的,依法予以纠 正。

      二、侦查行为1、概述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侦查行为既包括侦查人员依法进行 的专门调查活动,又包括为防止现行犯、犯罪嫌疑人继续犯罪、逃 跑、毁灭证据或自杀等而采取的强制措施体系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的侦查行为体系,应当包含:询 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 证、书证、鉴定、通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等 2、分类 (1)、任意侦查:是指不使用强制力或强制处分而进行的侦查 (2)、强制侦查:是指以强制力或强制处分所进行的侦查三、专门性的调查活动1、询问犯罪嫌疑人 概念: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就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问题 以言词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的一项侦查行为 意义:询问犯罪嫌疑人既是侦查人员取得证据、鉴别证据,查明案情 的一种手段,同时也是为犯罪嫌疑人坦白认罪,争取从宽处理,或 依法对自己无罪、最轻进行辩解而提供的一个机会 作用:通过询问犯罪嫌疑人,可以核对有关证据材料,确认犯罪的有 无和情节的轻重,并注意发现新的犯罪事实和新的犯罪人,纠正不 足和错误,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刑诉法法条:刑诉法法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 侦查人员负责进行。

      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 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 所内进行 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 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 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于在现场发现 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 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 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 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 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饮食和必要的 休息时间 第一百一十八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 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 ,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 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侦查人员在讯 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 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 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

      第一百二十条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 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 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 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 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 书写供词 第一百二十一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 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或者 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 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2、询问证人、被害人 概念:询问证人、被害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通过言词方式 向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证人、被害人进行调查的一种侦查活动是 侦查人员进行得较多的侦查行为之一,也是查明案情,揭露犯罪行 为的一种重要途径 刑诉法法条:刑诉法法条: 第一百二十二条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 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但是必须出示人 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通知证 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 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所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 ,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询问证人应当个 别进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 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二十四条 本法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 第一百二十五条 询问被害人,适用本节各条规定3、勘验、检查概念:是指侦查人员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或人身进行实地 勘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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