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档就是一把金锄头!
欢迎来到金锄头文库![会员中心]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电子文档交易市场
安卓APP | ios版本

浅谈宪法中的分权制衡原则.doc

6页
  • 卖家[上传人]:mg****85
  • 文档编号:34825712
  • 上传时间:2018-03-02
  • 文档格式:DOC
  • 文档大小:51KB
  • / 6 举报 版权申诉 马上下载
  • 文本预览
  • 下载提示
  • 常见问题
    • 宪法原则是宪法对国家形式的基本决定,是国家对其基本结构状态的决定,是宪 法赖以存在的基础现代国家管理是以权利分工为基础的,以对权力的制衡为手段 当国家机器随着生产力发展,社会事务复杂而日益庞大,国家权力渐进膨胀而形成垄 断,必然产生官僚体制,使国家权力变的脱离人民群众,损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因此必须对权力加以分立和制衡由此产生了分权制衡原则分权制衡原则的确立对 世界各国的政治都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 历史演变 分权理论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著名学者亚里士多德其在《政治学》一书中明 确指出, “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议事职能、行政职能和审判职能 ”它们共同构 成政体的基础随后,古罗马思想家波利比阿在继承上述思想的基础上,又结合了罗 马混乱的政治实践,初步提出了分权制衡的主张他把政府分为人民大会、元老院、 执政官三部分,并认为执政官是民主政体的因素,而元老院和和人民大会则分别是贵 族政治和民主政体的因素他认为国家权力的这三个方面要相互配合、彼此合作,才 能保证一个均衡、正常、稳定的国家结构 “任何越权的行为都必然会被制止,而且每 个部门自始就得担心受到其他部门的干涉……” 近代分权学说是由洛克所倡导,由孟德斯鸠加以发展并完成的。

      洛克在《政府论》 中提出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三种其中立法权为最高权力,应属 议会;而执行权在君主制国家中应属于国王;对外权是关于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与 联盟以及同国外开展一切事务的权利,也应属于国王所有洛克还特别强调立法权与 行政权的分立,因此他的分权其实是两权分立此外他认为如果由同一批人同时拥有 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就会给人们的弱点极大的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 孟德斯鸠在总结洛克分权理论的基础上,主张把国家权力一分为三:议会有立法 权、国王有行政权(关于国际法事项行政权力)和法院有司法权(关于司法权民政法 规事项的行政权力) , “三权”相互分开、互相制衡,并保持平衡用这种方法来限制 王权,防止国王暴政他说:“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 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的执行 这些法律 ” “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 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实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 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同时,孟德斯鸠还主张 权利相互制约。

      因为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限制权力 美国的立国者对政府普遍采取不信任的态度为了保障公民自由和限制政府的权 力,他们接纳了孟德斯鸠的想法,在美国宪法之内清楚地把行政、司法、立法分开, 而且让它们互相制衡在当时这种宪制是前所未有的崭新尝试直至今日美国联邦政 府的三权分立,仍然是众多民主政体中最彻底的,在后文会有详细分析 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虽从人民主权的理论出发,对“三权分立”理论有过深刻 的批判,但他们从未完全否定其理论的历史合理性恩格斯曾对资产阶级国家的分权 制评论说:“在那些确实实现了各种权力分立的国家中,司法权与行政权是完全独立 的在法国、英国、美国就是这样的,这两种权力的混合必然导致无法解决的混乱; 这种混乱的必然结果就如让人一身兼任警察局长、侦查员和审判官但是司法权是国 民直接所有的,国民通过自己的陪审团来实现这一权力,这一点不仅从原则本身,而 且从历史上来看都是早已证明了的 ”马克思也曾说过:“没有哪一部宪法对执行机关 的权限做过这样严格的限制,在更大程度上使政府从属于立法机关,并且给司法机关 如此广泛的监督权 ”社会主义国家虽然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国体,但它在现阶段也只能用代表作为实现民主的主要形式,这也就出现了权力所有的主体与权力行使的主体不 相一致的情况。

      因此,为了保证权力的运行不出现违背人民的意志的异化,必须加强 对权力的制约 二战后,为加强宪法的实施,保障人权,很多国家设置了宪法法院,而宪法法院 所行使的权利被人称之为第四种国家权力,认为是独立于三权之外的辛亥革命后, 孙中山在考察西方三权分立政体的基础上,又结合了中国封建政治的考察权和检察权, 提出了五权宪法思想尽管分权理论的演变仍在进行,但毫无疑问的是,权力的制衡 是必然需要并存在的 二、 具体分析(以美国为例) (一) 、文化背景 美国是三权分立的典型 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1787 年美国宪法, 经历 200 余年, 今天仍为 美国的根本法, 它在世界上最早系统地规定了权力分立制衡原则, 有效地限制了政府权 力, 保障了人民权利, 保持了政局稳定, 有利于美国的发展美国能运用分权制衡原则, 以此来促进其本国的发展,这是由其独特的法律文化背景所决定的 美国的前身是英国在北美东部的十三个殖民地作为英王臣民的殖民地居民,他 们深受英国法律传统的影响,尤其是自由精神和权力观念漂洋过海来到北美后,又 不断受到启蒙学者思想的影响,这种思想经由北美居民的咀嚼和消化,与他们的国民 性中固有的自由精神和权利意识相融合,从而使他们愈加珍视自由和权利,将自由和 权利视为生活的最高价值和政治的终极目的。

      这在1764—1775 年间的政治辩论中得到 充分反映,自由和权利成为这场辩论的核心话语殖民地人士相信, “一种权力如果不 受制约,就会颠覆所有的自由” 要维护自由, 就必须限制权力于是, 从自由和权 力的性质及其关系推导出了“限权政府”的理论推动了“分权与制衡”等政治设计 的实施, 其目的都在于维护人民的自由此外,美国政治领袖们还 深刻领悟出了孟德 斯鸠的权力分立制衡原则的内涵他们接受孟德斯鸠的“人性论”即对人性的不信 任他认为,人性不完善,靠贤人政治是非常危险的只有引入各种权力和各种利益 相互牵制以致平衡,这样才能保证“纸面上的规定”此后美国人把孟德斯鸠的分权 理论加以改造,将之运用于各州宪法的制定之中,通过总结经验,最终在1787年的美 国宪法中确立了权力分立制衡原则,制定出了西方法学家所称的“成文宪法的典范” ——美国宪法 (二) 、体制概述 1787 年《美国宪法》按照典型的分权、制衡原则,确立了国家的政权体制其宪 法规定,立法权属于国会,行政权属于总统,司法权属于法院国会有权要求总统条 陈政策,有权批准条约,有权建议和批准总统对行政官员和法官的任命,有权弹劾总 统和最高法院的法官。

      总统有权否决国会的法律,有权提名联邦法院的法官最高法 院有权解释国会制定的法律,可以判定国会立法与宪法相抵触而无效 通过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在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度下, 总统是美国国家元首、行政首 脑、事实上的主要立法者、武装部队总司令、外交最高决策者、执政党当然领袖行 政权属于总统与责任内阁制不同,总统不对国会负责, 对宪法负责, 宪法至上总统 在内政外交方面握有广泛的权力, 宪法具体列举了总统的任命权、缔约权、军事权、 赦免权、对国会法案的否决权, 在实际政治中, 总统还享有建交权、免职权、缔结行政 协定权、宣布紧急状态权在立法和战争问题上, 总统也拥有相当大的权力由于宪 法规定总统负责使法律切实执行, 总统有权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命令美国虽然实行三权分立, 但三权并不是绝对地平分, 总统是美国政治的中心, 是美国内外政策的 主要设计师, 可以说美国政治制度最根本的特征, 就是以总统为中心的三权分立 国会是美国政治中另一个独立的、重要的权力中心总统无权解散国会, 国会不 听命于总统, 其参众两院各自通过独立的选举产生, 各有自己独立的任期、权力美国 宪法第 l 条第 1 款规定立法权属于国会, 议案必须由议员提出, 宪法第 l 条第 8 款列 举了国会的 17 项权力, 还规定国会有权制定为行使宪法授予政府的权力所需要的一切 “ 必要而适当” 的法律。

      国会掌握的一些重要权力, 例如征税权、拨款权、宣战权、 弹勒权, 国会拥有的广泛的调查权以及参议院在任命官员和批准条约方面的权力等等, 使国会在美国内政、外交方面都享有重要的发言权. 美国制宪者们认为三权中力量最弱而且危害最少的是司法权 “ 司法部门既无军 权、又无财权” , 它既不像国会那样握有钱袋, 也不像总统行政当局那样手持刀剑, 它 有的只是“判断” ,因此只要使司法机关保持独立, 就能成为自由、平等和财产权利的 可靠保障美国宪法规定司法独立, 国会和总统虽然在任命法官和规定、设立低级法 院方面有决定的权力, 但法院独立办案, 国会和总统行政当局都无权干涉为了保证法 院不受外界干扰影响, 宪法还给法官以特别保障, 即法官终身任职制, 目的在于提高法 院防止总统和国会侵犯的能力 权力的分立是美国宪法的特点,但不是唯一的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政治教授理查 德· 纽斯泰特提出一个著名论断, 他认为,准确地说, 美国政府是“ 机构分立、权力 共享” 例如,法律由国会制定, 但国会制定的法律, 要由总统签署, 总统“ 负责使法 律切实执行” 在法律问题上出现纠纷, 由法院裁决, 最高法院握有对法律的最后解释 权。

      国会立法、总统执法、法院司法, 三家互为一体、异曲同工此外,三个机关之 间的相互合作也日益重要例如立法权由国会行使,但法院有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 法官造法、法院也在一定程度上担负着立法的职责又例如司法权,虽由法院行使, 但一些带有裁判性质的权力正越来越多的有行政机关行使这些都说明了严格意义上 的权力分立是不存在的 (三) 、利弊分析 对“三权分立”原则应实事求是的予以评价 首先, “三权分立”体制可以在美国存在并适用了 200 余年,并推动了美国的发展, 必有其合理、科学之处这已在很多相关论文中有了具体分析和论述,此处只略析一 二 三权分立在国家生活中发挥了不容忽视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四点:1、区分功能 现代大多数国家在实践上都有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国家机关的设置(包括社会主义 国家) ,使得国家职能得到合理的区分和实现,这的确是有目共睹的2、平衡功能 国家权力在区分的前提下,根据其职能配置不同的权力机制,使得它们中的任何一个 部门的权力都是有限的,不致使某一部门因权力过大而导致权力运行失衡3、制约功 能立法、行政、司法职能的差异,机构的分离,职权的划分,相互间权力运行的牵 制,使得三种权力能够达到有效的制约。

      4、补救功能当三种机关中的某一机关在行 使权力不当招致社会不满时,其他的机关可以行使权力,挽回影响和损失,从而维护 国家的整体利益 三权分立制度的重要就在于:防止国家权力滥用,维护公民权利,这是它必须完 成的任务三权相互制约以致平衡正是其价值所在,利端所在 然而,权力分立带来的利端,由于其行使者受私有制的价值观的影响,最终转化 成了弊端三种权力相互分立,但也相互合作,这在上文中已有提及但既然是相互 合作就有可能会在私欲的支配下转变成相互妥协甚至是沆瀣一气、狼狈为奸,而相互制约则有可能在私立的驱使下转变为相互攻击、相互倾轧甚至造成极其严重的内耗, 致使国家权力被滥用,公民权利无法得到妥善的维护众所周知,三权分立制度存在 的基础是私有制,私有制所派生出的价值观使三权分立制度中的合作与制约注定了要 为私欲所支配、为私利所服务的命运因为私有制社会中的价值是依占有的私有财产 的多少来评定的,无论是集体还是个人,其占有的私有财产越多,那么体现出的价值 越大此外,三权分立制度的弊端还有其不可克服性要三权分立制度将三权的行使 控制在只能为公的范围内是不可能的,因为这是三权分立制度力所不能及的事从浅 层次来说,这不利于操作。

      正如法理学界的一个观点:实体上的完全公正是不可能的, 只有尽量追求程序上的公正因为制度所能控制的是人的行为,而不能控制人的主观 思想,三权行使职权为公为私的行为,可能在程序上表现得一样,但在实体上却会因 为主观目的的不同,产生不同的效果从深层次来说,这是与三权分立制度基础相关 的。

      点击阅读更多内容
      关于金锄头网 - 版权申诉 - 免责声明 - 诚邀英才 - 联系我们
      手机版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 |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2008-2016 by Sichuan Goldhoe Inc. All Rights Reserved.